收藏
公告编号:2025-045
证券代码:
870608 证券简称:印象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印象大红袍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系列内部治理制度(需股东会批准)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无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印象大红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投融资行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资金安全,提高经济
效益,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印象大红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
司”
)的一切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
为目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
./tmp/96e5013c-d4f9-4479-822b-370d30597e8e-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45
(一)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三)新增对外权益性投资(如增资扩股、股权收购)
;
(四)股票、基金、债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
(五)研究与开发项目投资;
(六)其他投资事项。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的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
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到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
序并或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投资项目应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
的项目,由总经理决定;超过总经理权限范围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超过董事
会权限范围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tmp/96e5013c-d4f9-4479-822b-370d30597e8e-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45
第八条 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
聘请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
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
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交易,如有必要,公司也应当参照前款
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九条 公司投资项目交易标的为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除应当参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进行
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或衍生产品投资等事项时,应当以该
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标准的,适用第五条或者第六
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十一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投资项目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
已按照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
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相关
./tmp/96e5013c-d4f9-4479-822b-370d30597e8e-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45
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三条 子公司投资应经其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报母公司经营班子会
批准,并依据母公司《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批准。
第三章 投资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
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项目经公司总经理审议形成具体意见后上报公司董事
会予以讨论。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
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投资项目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
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
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证券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
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
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项目日常财务管理。公司投资项目确定后,
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
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将投资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
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证券部负责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
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必要时由公司的法律顾问协助审查。
第二十一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
小组负责完成前期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
./tmp/96e5013c-d4f9-4479-822b-370d30597e8e-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45
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投资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实施办理:
(一)由公司投资证券部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形成可行
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投资证券部在经初审的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在与财务部门等相关部
门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
(三)投资证券部将正式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论证后,按《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手续,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行性
分析论证。
第二十六条 投资证券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
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
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七条 投资证券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
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投资证券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
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
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
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
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
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实施
完毕(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公司投资证券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高于”
、“超过”
,都含本数;
“以下”
,不
./tmp/96e5013c-d4f9-4479-822b-370d30597e8e-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45
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则依据该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
应及时对本制度作出修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决策事项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及规章规定须
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亦或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公司在进行经
营决策,须按本条所述之要求履行批准、备案或其他法定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印象大红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