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易景科技: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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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
871691 证券简称:易景科技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易景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法》共性调整如下:
1、全文“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
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
进行逐条列示,部分条款无实质性变化未作修改。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易景科技(天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第一条 为维护易景科技(天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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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章程。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总经
理担任。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总经
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如有)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次发行的同
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
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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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
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
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股东大会认可的方式;
(二)要约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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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或股转系统认可的其
他方式。
第三十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置备
于公司,由董事会负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股东通过大会参与公
司的经营管理;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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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或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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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执行。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上述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上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情形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上述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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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金融
衍生产品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三) 审议所涉资产总额或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金融
衍生产品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三) 审议所涉资产总额或成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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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 50%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十四) 审议所涉资产净额或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
;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八)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 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二十)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
资产的 50%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十四) 审议所涉资产净额或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
;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二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三
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 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八)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 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二十)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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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即少于 6 名董事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计算。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
挂牌;
(五)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六)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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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
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
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九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第一百〇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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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及时告知各股东,告知内容应包括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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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七)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
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
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
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
生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
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
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
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
生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
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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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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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
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
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
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
他人行使;
(六)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
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
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
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
人行使;
(六)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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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
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
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总监 1 名,
副总经理若干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
副总经理若干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
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
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具备股转系统要求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第一百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
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
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股东资料管理
等工作。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
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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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后且完成工作移交、披露相关公告之
日起生效。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及时指
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
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
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股转系统
要求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后且完成工作移交、披露相关公告之
日起生效。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及时指
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
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
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一百六十二条 财务总监为公司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除应当具备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当具备会
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
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
年以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
应当具备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外,
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
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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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会;
(六)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第
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
(九)评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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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九)评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评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
格是否合理;
(十一)评估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
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制定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向年
度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工作。
;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十)评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
格是否合理;
(十一)评估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
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制定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向年
度股东会报告工作;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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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
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特
快专递、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
出。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当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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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媒体公告。
地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当地媒体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当地媒体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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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 二 百〇 五条 公 司 有公司 章 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
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 二 百〇 六条 公 司 因公司 章 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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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章程》所称
“以上”
、
“以内”
, 都含本数;
“不满”
、
“以外”
、
“过”
“超过”
“低于”
、
“少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所
称“以上”
、
“以内”
, 都含本数;
“过”
“超过”“低于”“少于”“多于”不含
本数。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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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
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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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五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无需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
项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
意见书。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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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当地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
(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投资者、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
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双方另行
协商一致的,还可以提交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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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
件的规定,为保持与新施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的一致性,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三、备查文件
《易景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易景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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