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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4
证券代码:833426 证券简称:先控电气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
对;
0 票弃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相关责
任人员的问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
)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规则》
”
)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创新层挂牌公司年
度报告》
(以下简称“
《年报内容与格式指引》
”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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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
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独立、客观的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
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证券法》
《企
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年度报告内容违反《业务规则》
、
《信息披露规则》
、
《年报内容与格式
指引》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
、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
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
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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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重大差错更正,但因
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规定不
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足以影响
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包括重大诉讼、仲裁、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收购
及出售资产等交易事项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
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公司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挂牌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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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修正,澄清差错发生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
施及处理结果。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的、责
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半年报、业绩预报、业绩快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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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