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昊翔股份: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发布时间:
2026-01-07
发布于
海南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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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43

证券代码:

874817 证券简称:昊翔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合肥昊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合肥昊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作为合肥昊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进行了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方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

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

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前滚存

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

2025-043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有利于平衡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新老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相关约束

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回购股

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行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

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公告编号:

2025-043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项作出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九、《关于聘请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有

关中介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具

备丰富的职业经验和职业素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该议案。

十、《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有利于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十一、《关于制订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合肥昊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制定《合肥昊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拟于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实施,符合有关法

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十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公告编号:

2025-043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有利于本次发行上市工作顺利、高效地进行,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声明人:合肥昊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董小红、汪金兰、卢剑伟

2026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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