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朗润智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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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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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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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4
证券代码:
837224 证券简称:朗润智能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郑州朗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郑州朗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朗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
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郑
州朗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章程”
)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
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
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
公告编号:2025-054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
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不得以担保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担保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
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三)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被担保方应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在担保期间不存在需要或应当
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或采取其他风险防范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公告编号:2025-054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七)在主要开户银行无不良贷款记录;
(八)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九)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十)董事会或股东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股东会审议前款
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
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
(六)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除前条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外,公司发生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前,应当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
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对方不能提供的,应拒绝为其担保。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
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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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
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
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董事会
/股东会的决议,财务部、
律师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
,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定期与银行等相
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并
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财务部在上述文件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
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
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担保方需要公司提供担保时需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担保申请书;
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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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四)申请人最近一期合并会计报表;
(五)其他需报备的材料。
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合同履行期间由财务部负责监控。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
建立专门台账管理对外担保事项,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经济运行情况,每月就对
外担保实施情况列表报告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
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债权人主张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财务
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公司财务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
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同时向司法机关请求财产
保全;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
相应处理办法报主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
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未按本
制度规定的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未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对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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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以公司名义
对外提供担保或擅自作出相关决定导致公司承担无须承担的责任,造成公司损失
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郑州朗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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