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871847 证券简称: 百盈高新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江西百盈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一、 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
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以“股东大会”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股东会”表述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以有限责任公
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 公司以有限责
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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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在鹰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
执照。
的方式设立,在鹰潭市市场和
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26908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50.2329 万元。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5335.256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
表人。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
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
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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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 4850.2329 万股 ,全部为
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 5335.2561 万股 ,全部
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
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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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
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以公
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
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
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
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
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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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
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
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
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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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
依法转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
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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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
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
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
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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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
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
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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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
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
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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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
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
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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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
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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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各种方式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给公司及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
第 四 十 一 条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实际控制人员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
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
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
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
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
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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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
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产的情
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
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股股东所
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
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
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
通过“红利抵债”
、
“以股抵债”
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
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
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财务负
责人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
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和资
产安全。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
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
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
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
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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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
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
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
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
度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
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
移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
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
资产。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
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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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
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
通过“红利抵债”
、
“以股抵债”
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
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
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财
务负责人协助其做好“占用即
冻结”工作。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
司资金和资产安全。对于发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
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
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
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公告编号:2025-027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
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
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
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
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
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公告编号:2025-027
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
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
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
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
行股票,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
转公司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
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按照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告编号:2025-027
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
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
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中
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
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
(一)
(三)
(四)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5-02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本条规
定审议程序及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违规决策对外担保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
会指定的其他地址。 股东大会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
事会指定的其他地址。 股东
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
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
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其他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
东会会议等需要股东会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
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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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
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
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
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
第 五 十 四 条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除前款规定的情
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
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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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
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是
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
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
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
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
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
人签名。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
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
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
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依据股东名
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
请的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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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公司
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的
任免及董事、监事的报酬和支付
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选举
和更换非职工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董事会
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发行公司债券(股
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五)公
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
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
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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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
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两年;
(四)担任因
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会
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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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
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
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
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
第 一 百 条 董 事 应 当 遵 守 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
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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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
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
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
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
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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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在适当的时候可以设立独
立董事。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有关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
职责。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在适当的时候可以设立
独立董事。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的,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有
关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履行相应职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
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
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
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
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
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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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挂牌、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
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
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
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
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
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挂牌、上市
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
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
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
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五)董事会授
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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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的授权原则和具体内容。重大事
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
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
事或者他人行使。
(十七)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授权
原则和具体内容。重大事项应
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
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
事或者他人行使。(十六)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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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
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
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
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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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
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
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
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告编号:2025-027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
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
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
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
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
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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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
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
准。
二、 修订原因
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发生
变化,按规定需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根据《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现有章程进行了修订。章程结构存在一定调整,
章程内容遵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他
内容保持不变,详见以上修订内容。
三、 备查文件
《江西百盈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决议》
江西百盈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