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朵实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72633 证券简称:云朵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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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云朵实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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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行为,保障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云朵实业(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监事会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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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监事分为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
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
无故解除其职务。监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监事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以任
何形式侵犯公司利益。
第六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
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第七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
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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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兼任,以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作报告,并递交议案;
(四)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五)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
(六)代表监事会负责与公司内外联系协调工作;
(七)股东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
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
场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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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 会议通知和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书面送达或传真方式,将会议
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向全体监事进行通知。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发出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发出通知。
第十六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
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以书面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监事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一般不能弃权,如果弃
权,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应在监事会决
议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审议向股东会提交的议案,应当先组织相关人员对议案
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后提前十日送交给每位监事,以保证监事有足够的
时间对议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审议财务工作时,应先听取财务负责人的汇报,并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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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问题向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财务人员进行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审议年度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重点审查年度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利润分配预案是否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与股
东现实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审议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先听取
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然后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
监事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
计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
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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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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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2025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