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72408 证券简称:邦威防护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tmp/29d0b2e7-cdcf-40b7-b4de-3a4791453e4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
司信息披露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障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邦
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资产拆分上市或挂牌等事项有关的信
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
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
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
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
易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
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
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
息披露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重大信息披露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
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
股转公司
”)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
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权利。
第六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为强化或淡化信息
披露效果而刻意选择披露时点,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为强化或淡化信息披
露效果而刻意选择披露时点,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tmp/29d0b2e7-cdcf-40b7-b4de-3a4791453e4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1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
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挂
牌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即重大信息);
(二)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将以
上内容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
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
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
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
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应当将
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
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六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
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第十七条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
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
、各参股公司及分公
./tmp/29d0b2e7-cdcf-40b7-b4de-3a4791453e4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1
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章 信息披露第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材料、
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数据的复核和编制,编制完成后交给财务部对其中的财务
数据进行全面复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
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分类保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
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
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或者已
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
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
转公司报告。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
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
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
./tmp/29d0b2e7-cdcf-40b7-b4de-3a4791453e4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1
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权公司对于定期报告编报内容及
格式的要求。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的规定和《公司章程》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
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
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数据的预计值以
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
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
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
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
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八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
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tmp/29d0b2e7-cdcf-40b7-b4de-3a4791453e4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1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三十九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前款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
主办券商应当督促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第四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
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
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
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
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
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
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做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
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
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规定
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
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
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
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tmp/29d0b2e7-cdcf-40b7-b4de-3a4791453e4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1
第四十六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
尚未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
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
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
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确认的决议
(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
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
券商报备。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
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
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
《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
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
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
度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五十三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会议
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tmp/29d0b2e7-cdcf-40b7-b4de-3a4791453e4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1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
生本制度第五十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
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权回避制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
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
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
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
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
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权回避制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予关联交易
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六十五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会审议并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
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
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tmp/29d0b2e7-cdcf-40b7-b4de-3a4791453e4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1
第六十七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的
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
公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
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
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
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
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
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七十一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
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
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七十二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
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
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
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
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七十五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
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七十六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
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
./tmp/29d0b2e7-cdcf-40b7-b4de-3a4791453e4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1
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挂牌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七十七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七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
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
的措施。
第七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八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
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
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
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
./tmp/29d0b2e7-cdcf-40b7-b4de-3a4791453e4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1
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
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
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实施
第八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决定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代表
董事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制
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一)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信息
传递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并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
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因未履行所负义务导致的任何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
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
任。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全国股转公司所要求的文件;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
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
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
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
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
变更时亦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指
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tmp/29d0b2e7-cdcf-40b7-b4de-3a4791453e4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1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
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六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
事会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
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
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
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
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交易。
第八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为: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
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
书应当将定期报告公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九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
(一)公司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草拟、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
相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下述报告、审查以及发布等流程,本制度有其他规定的
除外: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提供材料、数据的及时、
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后,应立即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
序并对外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核登记,并由主办券商上传至管理
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原件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并置备于公司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五)公司办公室对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
./tmp/29d0b2e7-cdcf-40b7-b4de-3a4791453e4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1
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
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凡可能属于纳入信息披露义务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
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
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相
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
见。
第九十二条 在涉及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或部门接受媒体采
访均必须先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认为必要时,有关人员或部门应在取得董事会的同意后才可接受媒体采访。未履行前述手
续,公司任何人员或部门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九十三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五个工作日
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九十四条 公司如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
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九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规定的信息披露形式。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九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媒体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
得先于规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
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
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
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
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并应当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一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依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
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
第八章 信息披露涉及的责任划定
第一○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tmp/29d0b2e7-cdcf-40b7-b4de-3a4791453e4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1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的,应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公司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工作便
利。
第一○三条 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
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其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
息。
(四)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
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管理部门或主办券商报告。
第一○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
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在该
报告上签名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和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内
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
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一○六条 如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并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公司可以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
适当赔偿的要求。
第一○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并向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一○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一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
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tmp/29d0b2e7-cdcf-40b7-b4de-3a4791453e4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1
第一一一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泄漏或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一一二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
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一一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交易。
第一一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一一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
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的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一一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及相关核心财务数据;
(二)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方案、增发计划;
(三)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融资预案;
(四)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
(六)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草案;
(七)公司拟签订的重大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八)公司拟发生的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事项;
(九)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十)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十一)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十四)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一一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
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一八条 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财
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
./tmp/29d0b2e7-cdcf-40b7-b4de-3a4791453e4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1
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
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
《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一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
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并及时
补充完善,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相关记录和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所属单位、
身份证号码、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
第一二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一二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
记工作。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
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
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一二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规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进行报备。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
照本制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
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章 信息的发布流程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一二四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审定、签发;
(三)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五)董事会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一二五条 董事会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档案及公告,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归档保
存。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二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tmp/29d0b2e7-cdcf-40b7-b4de-3a4791453e4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1
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
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的
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一二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二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二九条 为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本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
理制度作为本制度附件,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按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执
行。
第一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一三一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
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一三二条 本制度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本制度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二)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公司的经营活动中
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
活动的除外):
1.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以上股份,
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
司。
(九)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tmp/29d0b2e7-cdcf-40b7-b4de-3a4791453e4c-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31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
项。
(十一)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
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十二)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
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第一三三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三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一三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