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共同管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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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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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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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839 证券简称:共同管业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内控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关联

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公司的关联交易公

平、公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

下简称“

《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4 号——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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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认定的关联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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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认定的关联自然人;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资源或义务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七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方发生《治理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交易事项和日常经营范围

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提供劳务;

(三)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四)关联各方共同投资;

(五)提供财务资助;

(六)提供担保;

(七)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八)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九)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一)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签订许可协议;

(十三)放弃权力;

(十四)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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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股东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

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

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及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

式隐瞒关联关系。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关联交

易的回避表决要求,规范履行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

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

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并按《治理规则》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

相应的审议程序。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按

《治理规则》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另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

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予关联交易审议的,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

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

理决定(提供担保除外)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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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下

(不含本数)的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提

供担保除外)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上的交易,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公务备用金除外)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依据《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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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或决定。

第二十一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应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事

前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议与关联方的交易,或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

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包括:

(一)按本制度规定回避表决;

(二)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三)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

易,应当根据《公司治理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或股东行使表决权;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以董事会成员数为基数计算)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关联股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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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6)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股东;

(8)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股东。

第二十四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范围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

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

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披露标准且关联交易标

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

务指标。

标的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应当披

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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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

时,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标准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业务模式、

行业惯例等确定合理的结算期限。告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经营性资

金往来的形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对关联方名单和报备机制的管理职

责,办理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

时知悉涉及关联方的相关主体变动和重要交易事项。

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

规范性、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关联交易事项未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审议批准程序的,一律不得执行。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的会议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保管。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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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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