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雷石集团: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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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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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2

证券代码:

832929 证券简称:雷石集团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

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

会制度

>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监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

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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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2

程》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主席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其

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

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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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2

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召

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

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

决策。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案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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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不得晚于召开会议的

1 日通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信函、传

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告方式,提交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日期、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发出的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

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

监事会议事以现场会议方式进行,对有关议案经过审议讨论后采取举手

或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即宣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的议案形成决议,贯彻实

施。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或会签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

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并将表决票连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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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一并送达监事。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

确认后传真或专人送达至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在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审议事项须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方为通过。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发表书面意见:

(一)

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对公司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制度,董事、经理

及其他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时有无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评价;

(二)

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所

涉及事项做出评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出评价;

(三)

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有无内幕交易、关

联交易、有无损害股东权益及公司利益等方面做出评价;

(四)

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出具了有解释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

否定意见的审议报告应明确表示评价意见。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

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发现公司

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对

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但监事连

续两次不能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行职权的,应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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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有权建议股东会或职代会撤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应对会议事项、讨论情况认真做好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在记录上签名,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中对

其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归

档,交公司档案室保存,保存期至少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监事会会议应当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的要求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决议应转达给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责成董事会或总经理执行实

施。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时了

解的公司商业秘密和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公司未实施信息披露前,不得向外泄

露其内容。

第十九条

凡本制度未及之处,应遵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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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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