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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8
证券代码:836189 证券简称:新诺北斗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新诺北斗航科信息技术(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诺北斗航科信息技术(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诺北斗航科信息技术(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维护公司、投
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诺北斗航科信息技术(厦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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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
)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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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
平台。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公司,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
照本办法及有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
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
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
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
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对做出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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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
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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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特别表决
权股份的持有和变化情况,以及相关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
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
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
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
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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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
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
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包括董
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如有)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办法第二十条
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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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
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
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
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度报告出现上述风险警示情形,或者公司因更正年度报告、追溯调整财务
数据导致其触发创新层退出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
司报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
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
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临时报告,并
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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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拟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股份回
购方案作出决议;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五)公司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
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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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
;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
告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
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披露重
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
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
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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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投资者决
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
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
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
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
第三十一条 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发布相应澄清
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
,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
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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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会
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会议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
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
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
相关具体安排。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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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
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
;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相关公司治理规则免予关联交易审
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办法
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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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
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
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
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
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
应及时披露相关公
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
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在发生表决权差异安排变更、特
别表决权股份转换等情形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表决权差异安排变更、
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等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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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
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
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
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
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
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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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比照适用本办法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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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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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五十七条 重大事件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临
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
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
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
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
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
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时,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并
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
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
作。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
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
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
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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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
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一条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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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总监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
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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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负责
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
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七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
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挂牌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
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
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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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信息
披露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资料档案的职能
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
件、资料以及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
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
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七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保密责任、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以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管理作出规定。
第八十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办法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
对其知晓
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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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
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
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三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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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
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制度,
并根据需要设立审计部门并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八十六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
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主办券商;
(四)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
平台;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
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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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八十九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
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
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九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
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
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
其工作。
第九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
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十三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
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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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
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
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九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公司
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
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
组织信息披露。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
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
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三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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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办法、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一百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
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四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
缓和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有关
法律法规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
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且豁免事项不属于监管规则强制披露内容的,可以向全国股
转公司申请豁免披露并提出豁免披露的充分依据。
第一百〇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
范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
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办法
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
诺,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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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一百〇六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的,或中国证监会、全
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及本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
息。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在其他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给公司和投资者带
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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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
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
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全
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
分。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
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
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董事会负责。
新诺北斗航科信息技术(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