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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5
证券代码:
870891 证券简称:泰龙互联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湖北泰龙互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将章程中:“股东大会”
全部修订为“股东会”
将章程中“半数以上”
全部修订为“过半数”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
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公告编号:2025-015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依照第二十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第二十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 公 司成立之 日起一年 内 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 成立之 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公告编号:2025-015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办公地点,具
体由 公 司在每次 股东大会 通 知中明
确。
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即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
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
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
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
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办公地点,具体
由公司在每次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挂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
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可以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即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
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股东
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
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
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
签署。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
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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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和
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 中 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 加 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及提
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和持股
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一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五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企业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
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企业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
务合 伙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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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大会。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企业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执
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会。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据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
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
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3%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
提出 非 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 监 事候选
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据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
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由
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
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
提出非由 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
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
公告编号:2025-015
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
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
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
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
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
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的情况,结合《公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规则》等相
关规定,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三、备查文件
《湖北泰龙互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湖北泰龙互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