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泰龙互联: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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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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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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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5

证券代码:

870891 证券简称:泰龙互联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湖北泰龙互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将章程中:“股东大会”

全部修订为“股东会”

将章程中“半数以上”

全部修订为“过半数”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

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公告编号:2025-015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依照第二十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第二十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 公 司成立之 日起一年 内 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 成立之 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公告编号:2025-015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办公地点,具

体由 公 司在每次 股东大会 通 知中明

确。

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即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

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

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

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

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办公地点,具体

由公司在每次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挂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

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可以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即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

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股东

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

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

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

签署。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

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公告编号:2025-015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和

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 中 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 加 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及提

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和持股

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一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五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企业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

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企业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

务合 伙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公告编号:2025-015

书。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大会。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企业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执

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会。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据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

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

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3%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

提出 非 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 监 事候选

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据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

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由

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

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

提出非由 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

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

公告编号:2025-015

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

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

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

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

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

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的情况,结合《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规则》等相

关规定,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三、备查文件

《湖北泰龙互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湖北泰龙互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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