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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28
证券代码:875077 证券简称:中泽科技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浙江中泽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已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中泽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中泽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
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
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浙江中泽精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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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
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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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投资者关系顾问;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笫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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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网站、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共媒体;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八)现场参观;
(九)其他方式。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应
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
核査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策划、安
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相关管理部门及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和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
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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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
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全国股转公司、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挂
牌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加强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相关网站及时披露公
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査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归集各部门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有义务协
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应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
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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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釆访计划报董事会秘
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
对外宣传。
第二十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等
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关注的问
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挂牌公司建立
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和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
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产生纠纷,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寻求有效
的解决方案;自行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
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公司与投资者可签订仲裁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若
公司与投资者未能就争议事项达成仲裁协议的,任意一方可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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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该等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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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