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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
873138 证券简称:誉邦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陕西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监事会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3 名赞成,0 名反对,0 名弃权。本议案
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陕西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其
他法律法规以及《陕西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及职权
公告编号:2025-028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其中有一名须是职工代表
监事,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
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发现公司
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相关部门
和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
公告编号:2025-028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
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
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八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并尽可能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重
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5-028
第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
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传真、电子邮
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
真送出时为已经送达,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发送
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
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通知形式;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六)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七)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八)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公告编号:2025-028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工监事不得委托非职工监事代为出席,非职工监事也不得接受职
工监事的委托;
(二)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
下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
委托;
(三)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一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
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会议。监事不应当只写明
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六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公告编号:2025-028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举手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九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监事会的
,监事会主席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
,要求参加前次会议的监事补签前次
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公告编号:2025-028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
,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由监事会监督公司董事会、
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
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
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
“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足”、“过半数
”不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陕西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