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华科仪: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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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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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3

证券代码:873991 证券简称:华科仪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

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相关制度中包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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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3

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时

间内,通过指定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明确、

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

制度和相关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

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另有规

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九条 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

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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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

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

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半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

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

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

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

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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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

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

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包括董

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第十八条制度出具的专

项说明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性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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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

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

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之

外的其他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该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临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重大事件的标准

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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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

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

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参照《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及相关法规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及相关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

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相关事

项续经董事会审议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向主

办券商报备。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

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股东会结束

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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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

关议案的,挂牌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

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股东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三十二条 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的,

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上款所列情形中,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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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列入日常性关联

交易。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需经股东会审议的交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需经董事会审议的交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以上、30%以下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3%以上、30%以下,且不超过 3000 万元。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

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发生《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

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

理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

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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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

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

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

可能对公司股价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

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二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

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

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六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挂牌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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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

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

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

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

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

灾害或者重大社会公共事件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

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

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

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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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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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对拟披露信息资料应当认真核对并签署确认

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阅,总经理审定;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咨询。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具体负责

汇集、协调、组织和安排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宜。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

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

(二)负责征集、协调、组织、安排和办理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包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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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3

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收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持

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

露的咨询,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做

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代表公司对外发布或提供公司未披

露的任何信息。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和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第六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

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

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

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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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3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

文件的,应先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然后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后,信息披露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网

站上公告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

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

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

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九章 保密制度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

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

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

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

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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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信息披露规则》

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露。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

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

、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

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十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

、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

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八十一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

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

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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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批评或

者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

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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