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达攀股份: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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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872962 证券简称:达攀股份 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达攀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蒋祥仙、严国强、严锋、

严雪峰、严晓峰和上海焱益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发起设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由蒋祥仙、严国强、严

锋、严雪峰、严晓峰和上海焱益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上海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发起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76315K。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 七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公告编号:2025-023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控股子公司不得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告编号:2025-023

取得公司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

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控股子公司不得

取得公司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

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依照

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 公 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

一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

、第

(五)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

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

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

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

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

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公

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

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3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股东名册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股东名册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 者 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 加 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

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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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 身 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 求 予以提

供。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公告编号:2025-023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

定的重大担保或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交易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

工持股计划;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

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与公司

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

的重大担保或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交易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

工持股计划;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

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

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与公司控

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重大交易可以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

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5-023

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的重大交易可以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或财务资助;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六)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或财务资助。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或财务资助;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超过公司 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

(六)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或财务资助。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公告编号:2025-023

当审查商业合理性。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担保,无需股东

会审议通过,可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

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数通过。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

审查商业合理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担保,无需股东

会审议通过,可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 关联方 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

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

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 人 数 或 者本 章 程所定 人 数 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 人 数 或 者 本 章 程 所定 人 数 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

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公告编号:2025-023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六条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

限。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公告编号:2025-023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公告编号:2025-023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挂牌、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

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挂牌、

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

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公告编号:2025-023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下收购公司股票

份的相关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十七)项须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超过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十五)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情形下收购

公司股票份的相关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十六)项须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超过股东

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

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担保事

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

应由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其他

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监事和经理。如遇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董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监事和经理。如遇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董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等方式发出

公告编号:2025-023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就

此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就

此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任何董事

若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通讯设施参加

董事会会议,且参加该会议的全部董

事均能够相互通话,应视为该董事出

席了该次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任何董事若

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通讯设施参加董

事会会议,且参加该会议的全部董事

均能够相互通话,应视为该董事出席

了该次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或法律法规

或本章程规定或允许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不经召集会

议而通过书面决议,但要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预先通知且决议需经全体董事

传阅。经取得本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

所需人数的董事签署后,该决议于最

后签名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

议可以参会董事约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或法律法规

或本章程规定或允许的其他方式。

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不经召集会

议而通过书面决议,但要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预先通知且决议需经全体董事

传阅。经取得本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

所需人数的董事签署后,该决议于最

后签名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

议可以参会董事约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如果任

职期间发生本章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

情形时,监事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

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如果

任职期间发生本章程第九十一条规定

的情形时,监事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

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

职。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告编号:2025-023

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 事 应 当 遵 守 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 事 应 当 遵 守 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

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股东代

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

表监事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

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

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股东代

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监事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

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 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

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公告编号:2025-023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

师、律师等外部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并接受监事会询问。监事有权对其列

席会议中讨论的事项行使询问权。被

询问人员应当如实回答监事会或监事

的提问,不得拒绝或回避监事会的提

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

师、律师等外部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并接受监事会询问。监事有权对其列

席会议中讨论的事项行使询问权。被

询问人员应当如实回答监事会或监事

的提问,不得拒绝或回避监事会的提

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

书面方式进行通知。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

书面方式进行通知。

公告编号:2025-023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

前书面通知。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

前书面通知。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

过。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实施贯彻落实新〈公司法〉配套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为保持与新施行

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一致性,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修订

《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三、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上海达攀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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