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中水三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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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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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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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6
证券代码:874589 证券简称:中水三立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
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
、
《中水三
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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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6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专门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
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
,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为内部消息知情
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司信
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包括: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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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件,应当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
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
妥当保存。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及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定,并承诺
在信息公开前保密。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记载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
查和相关机构查询。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
(见附件)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公司应立即向有关监
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能够
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及备案工作,按照公司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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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
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
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
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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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或者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本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
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
报备。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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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
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
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有关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在定期报告前 30 日内、业绩
预告与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
股票。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循公司信
息保密制度,在信息尚未披露时,尽量将知情人的范围缩到最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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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的
财务信息。公司相关部门向外部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
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
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
诺,公司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
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法律责
任;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
《证券法》
《治理规则》
《信息披
露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后生效。
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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