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钰烯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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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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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3

证券代码:

874381 证券简称:钰烯股份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

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

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

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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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3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

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及时回应投

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

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

警示性文字来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自愿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难以实现的,公司有责任对已披

露的信息即时更新,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司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否则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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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和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

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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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

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

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

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电子邮件沟通;

(十三)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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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

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

办,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

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等。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进

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

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

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

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

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

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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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投资证

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

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

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

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

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

答投资者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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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

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

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

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

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

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

的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

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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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投资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

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

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

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一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

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

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挂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

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

“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

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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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就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

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遣责的;

(二)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

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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