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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7
证券代码:873347 证券简称:平安守押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昆山市平安特种守押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支部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公司党支部履行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加强所属基层党组织和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支部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公司党支部履行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出资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加强所属基层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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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队伍建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
和党员队伍建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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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
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应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提供给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应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提供给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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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
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
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交易金额 500 万
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单笔
贷款金额超过 2,000 万元、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的事项;
(十六)审议
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
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
准 公 司的 利 润分 配 方案和 弥 补亏 损 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交易金额 500 万
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十四)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超过 2,000 万元、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
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
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 生 之 日 起 2 个 月 以 内 召 开 临 时 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
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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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和主持。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有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有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并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
第四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并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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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介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和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介绍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和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选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选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
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和监票人
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
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
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和监票人姓名;
(七)
本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载 入 会 议 记 录 的 其 他 内容。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 拟 定的 利 润分 配 方案和 弥 补亏 损 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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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和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首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
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
(二)以后
各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者由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三)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除累积投票制外,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七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非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一)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二)以后各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或者由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一)
公司董事会提名;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除累积投票制外,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由股东代表和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由股东代表负责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中确定的时间。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中确定的时间。
第九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昆山交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第九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昆山交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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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成立公司支部委员会,由 5 名支部委员组成,其中设书记 1 名。符合条件的公司支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支委。
准,成立公司支部委员会,由 5 名支部委员组成,其中设书记 1 名。符合条件的公司支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支委。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
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
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
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六)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十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 1 人。
第一百十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人、职工董事 1 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总经理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
高 级 管理 人员 各自 具体的 职 责及 其分 工;(三)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
高 级 管理 人 员各 自 具体的 职 责及 其 分工 ;(三)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
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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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百六十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十章 通知及公告
第九章 通知及公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通知,以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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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百九十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二百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二条
第十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百零三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一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十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 发 布 信 息 的 时 间 不 得 先 于 前 述 指 定 网站。
第二百零三条
第二百零九条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
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百一十条 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
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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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十二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十三条
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百十四条
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百十五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十六条
第二百十一条
第二百十七条
(二)新增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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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挂牌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
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四节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内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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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在选举出的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成员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含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会议召开5日前须通知全体成员。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
时会议时,在保证提名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负责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
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须回避表决。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外,审计委
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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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三)删除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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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1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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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
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履行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对应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三、备查文件
昆山市平安特种守押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昆山市平安特种守押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昆山市平安特种守押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