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佳晓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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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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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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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

830791 证券简称:佳晓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等规范性文件及《昆明佳

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

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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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

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所组织和协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

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

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

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

资料准备工作;

(四)做好年报、中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五)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宣传

材料、路演材料等;

(六)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

版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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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者来访,

安排投资者厂区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八)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十)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一)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二)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其他挂

牌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

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

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

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有关人员应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

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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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如下: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不涉及经营秘密的

基础上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挂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

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

挂牌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

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如下: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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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如下: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

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是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等;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的

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

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

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九条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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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

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二十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

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

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可以通过提

供现金选择权等方式对股东权益保护作出安排,公司已获同意到境内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除外。

公司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强制终止挂牌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与其他中小股东积极沟通、协商公司终止挂牌后的经营发展等事

宜,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一条 如果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可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或者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向公司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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