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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3
证券代码:
873432 证券简称:英瑞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英瑞博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
<北京英瑞博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英瑞博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北京英瑞博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规则》”)及《北京英瑞博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
提名。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
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
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公告编号:2025-043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行业及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关的工作经
验,熟悉公司内部的经营情况。
第四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
(四)挂牌公司现任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给公司和股
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董事
会秘书的主要职权:
(一)负责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
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
告。
(二)负责挂牌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公告编号:2025-043
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挂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挂牌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
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挂牌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
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六)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根据《北京英瑞博系统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组织和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相关工作;
(七)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并就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提出意见和建
议;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细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公司在作
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暂代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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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颁布、修改的《公司法》、
《业
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
上述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英瑞博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