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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2-1-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荐锐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推荐报告
主办券商
二〇二五年十月
锐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2-1-2
根据《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锐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锐迈科技”、
“股
份公司”或
“公司”)就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
事宜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批准,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了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
挂牌的申请报告。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
作指引》(以下简称
“
《工作指引》”),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国泰海通”或
“主办券商”)对锐迈科技的业务与行业、财务状况、公司治
理和公司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锐迈科技本次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出具本推荐报告。
一、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主办券商与锐迈科技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尽职调查情况
主办券商根据《挂牌规则》《工作指引》的要求,对锐迈科技进行了尽职调
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
竞争、规范运作、业务与行业、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主办券商对锐迈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员工进行了访谈,并
听取了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金杜律师”)、中审众环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中审众环会计师”)的意见;查阅了《公
司章程》、
“三会”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录、、公司项项
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录资料、纳税
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
过上述尽职调查,主办券商出具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锐迈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尽职调
查报告》(以下简称
“《尽职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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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办券商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1、一次立项
2024 年 12 月 24 日,项目小组对锐迈科技进行尽职调查后向立项评审委员
会提交了一次立项申请材料。国泰海通立项评审委员会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以书
面表决的形式召开了一次立项会议,
6 名评审委员参会并投票表决,其中 6 票赞
成,
0 票反对,0 票弃权。根据国泰海通《投行事业部立项评审管理办法》项目
立项获通过。
2、二次立项
2025 年 8 月 22 日,项目小组对锐迈科技进行尽职调查后向立项评审委员会
提交了二次立项申请材料。国泰海通立项评审委员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召开立项
会议,
6 名评审委员参会并投票表决,其中 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根据
国泰海通《投行事业部立项评审管理办法》项目立项获通过。
(二)质量控制程序及质量控制意见
2025 年 8 月 22 日,项目组完成了现场尽职调查及相关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
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进行二次立项审核。质量控制部对锐迈科技项目组提
交的挂牌申请文件、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提出了整改要求,跟踪
了项目组对挂牌申请文件、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检查问题,现场核查问题的落实情
况。
经检查,项目小组履行了基本的尽职调查程序,相关尽调工作底稿在项重大
方面对项目申报文件形成了有效支撑。质量控制部对工作底稿和申请文件审核验
收通过后,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同意提交内核机构审议。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国泰海通《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
管理办法》的要求,国泰海通内核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对锐迈科技本次挂牌申请
进行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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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 月 21 日,国泰海通召开了本项目的内核会议。项内核委员在对
项目申报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投行质控部出具的质量控制报
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
则的相关要求,并对质控报告列示需关注的风险、存疑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和
评判,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项内核委员独立、充分发表了审核意见并于会后独
立投票表决。投票表决结果:
7 票同意,0 票不同意,0 票弃权,投票结果为通
过。
四、公司符合《挂牌规则》规定的挂牌条件
(一)公司主体资格符合《挂牌规则》的相关规定
1、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
1)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根据公司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金杜律师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公司股东具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
东的资格;根据公司说明、工商登录资料及公司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并经项目小组
访谈公司股东代表,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项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
纠纷;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已履行必要的程序。
公司的设立及历次增资和转让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公司股票限售安排符合《公司法》和《挂
牌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工商登录资料,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
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
发行过证券;(
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
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的规定。
(
2)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情况
有限公司时期,公司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建立了基本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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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有限公司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股东会审议程序,且股东会决议均得到了
有效执行。
2022 年 2 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来,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股东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聘任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设置了内部职能部门,建立了健全的组织结构,制定了《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规范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项项其他规章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项司其职,切实履行项自职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集、召开符
合法定程序,项项经营决策也能够按照《公司章程》及项项其他规章制度履行法
定程序,且得到切实有效执行,进而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有序、健康发展。
根据《公司法》最新规定,为优化内部监督架构,
2024 年 12 月经临时股东
会审议,公司撤销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
责,与监事会运作和监事履职相关的制度同步废止。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履行《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①最近 24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者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相关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5 年 1 月 23 日至 2025 年 2 月 7 日,敏华家居产业(惠州)有限公司因
临时资金需求向锐迈科技拆借
7,003.45 万元,拆借期间为 16 天,公司按照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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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 月 LPR 利率 3.10%(1 年期)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为 9.65 万元。2025 年 7
月
25 日至 2025 年 7 月 29 日,敏华家居产业(惠州)有限公司因临时资金需求
向锐迈科技拆借
16,000 万元,拆借期间为 5 天,公司按照 2025 年 7 月 LPR 利
率
3.00%
(
1 年期)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为 5.42 万元。上述资金占用情况均系敏
华家居产业(惠州)有限公司临时性资金需求向锐迈科技进行拆借,资金占用时
间较短。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敏华家居产业(惠州)有限公司已将占用公
司的资金及利息全部退还公司,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2)合法规范经营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公司及
子公司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
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
24 个月内未受到刑事处罚和与
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公司取得了业务所需的资质、许可、审批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公司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做出
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
法规范经营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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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要从事功能铁架系统、线性驱动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通过
创新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为客户一站式提供机电一体化全套解决方案。公司主要
产品为功能铁架和线性驱动系统,涉及的行业主要为智能家居领域。报告期内,
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公司主
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10,005.83 万元和 219,345.88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4.89%和 95.23%,占比均达 90%以上,主营业务突出。
公司在每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了与同期业务相关的现金流、营业收入、交易客
户等营运录、,业务形式不是偶发性交易或事项;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出具的《审
计报告》,公司
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221,310.79 万元和
230,327.96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19,576.30 万元和 23,472.55 万元,归属于申请挂
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17,877.05 万元和 20,537.11 万
元,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的资质文件、重大合同等资料,公司业务明确,且在报
告期内有持续的营运录、,已取得经营所需的资质和许可,公司业务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规定解散的情
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申请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
营能力
”的规定。
(
4)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2025 年 10 月,国泰海通与锐迈科技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明确了双方作为推荐主办券商和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
导
”的规定。
2、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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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身锐迈机械科技(吴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锐迈有限”)成立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2022 年 2 月 15 日,锐迈有限以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
综上,公司存续已满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符合《挂牌规则》
第十一条的规定。
3、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查阅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本变更的《验资报告》、银行入账凭证及工商登录
资料等,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均不存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公司股权权属明晰,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存在可能
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4、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历次股权转让与增资行为合法合规,均通过内部股东会决议,并及时进
行了工商登录,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
形。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5、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制定完善了《公
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组织机构并有效运作。
公司建立健全包括累积投票在内的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
纠纷解决机制,以切实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求
偿权等权利。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
资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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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和遵守《公司法》、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6、公司不适用《挂牌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不适用《挂牌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7、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境外法律意见书,经主办券商审慎核查,公
司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等。公司及相
关主体不存在《挂牌规则》第十六条中列举的情形。
8、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设有财务部门,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公司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中审众环
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不早于股份公司成立日 2022 年 2 月 15 日。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内部管理制度和控制体系,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
可靠性。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公司业务和经营符合《挂牌规则》的相关规定
1、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主要从事功能铁架系统、线性驱动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通过
创新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为客户一站式提供机电一体化全套解决方案。公司主要
产品为功能铁架和线性驱动系统,涉及的行业主要为智能家居领域。报告期内,
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公司业务明确,拥有自主研发技术,业务资质齐备,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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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和人员等,具备与项业务相匹配的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
经营的能力。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2、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分开。
公司以维护股东利益为原则,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等制度中对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回避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以确保关
联交易决策的合法合规和公平公正。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已依据上述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公平公允。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被其控股股东
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的相关
规定,相关主体就关联交易、避免资金占用等事项出具了承诺函。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3、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成立至今已满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不适用《挂牌规则》第二十条
“持
续经营时间可以少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但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的规定。
锐迈科技最近两年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并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17,877.05 万元和 20,537.11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
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满足《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标准 1“最近两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 万元”的要求。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4、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功能铁架系统、线性驱动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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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
于
“制造业(C)”之“C33 金属制品业”之“C3311 金属结构制造”。
公司主要从事功能铁架、线性驱动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不属于《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不属于《
“高
污染、高环境风险
”产品名、》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公司所属行业或所从事业务不存在《挂牌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
1)主
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
2)属于法规
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
3)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
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形。
(三)公司信息披露符合《挂牌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根据《挂牌规则》第四章的规定,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自身情况
及所属行业特点、发展趋势,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编制了《公开
转让说明书》等文件,充分披露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
同时,申请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诚实守信,
及时向申请挂牌公司提供相关信息,保证申请挂牌公司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确认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录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符合《挂牌规则》的规定。
五、申请挂牌公司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公司本次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前,黄敏利直接持有敏华投资 80%股权,
其通过敏华投资、敏华控股、敏华集团及敏华实业合计间接控制公司 82.76%股
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公司目前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并得到有效运
行,但并不能完全排除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重大资本支出、发展
战略、利润分配和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作出与公司利益相违背的决策,影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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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而可能影响公司及少数股东利益。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风险
公司建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并执
行了项项内控制度,建立了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及内部组织机构。随着公司进一
步发展,对公司经营管理、资源整合、持续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经营决策和风险控制的难度进一步增加。如果公司管理团队的人员配备
和管理水平不能适应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可能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关联交易金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关联销售、房产租赁、采购水电等多类型的关
联交易。报告期内,公司直接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分别为 79,532.49 万元、79,858.02
万元以及 21,446.01 万元,主要系向敏华控股及其关联方销售功能铁架系统及线
性驱动系统相关产品,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5.94%、34.67%以及 31.68%;
公司还存在主要经营场所系向关联方租赁的情形;此外,公司还存在向关联方采
购水电费、支付住宿餐饮等其他关联交易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均基于合理的商业或生产经营需求,交易定价公
允,且已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
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
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章制度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
程序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形成较为完善的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体系。但是,若未来公司出现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治理不够
规范的情况,可能会出现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四)经营场所租赁风险
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系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租赁房产具有一定
的不确定性。报告期内,公司与房屋出租方均签订了长期房屋租赁合同,但仍存
在租赁期间因出租方违约、部分租赁用房无法办理租赁备案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
续租的风险。公司不排除未来出现相关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到期无法续租或
租金大幅上涨等情形,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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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誉减值风险
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和 2021 年 2 月收购江苏钰龙 80%的股权和雄石集
团
60%的股权,上述收购事项构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收购价款与被收购
主体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商誉。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商誉账面
价值为
32,854.01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14.79%,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22.66%。
报告期项期末,公司均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预计可收回金额测算商
誉减值损失。未来江苏钰龙、雄石集团若受宏观环境变化、行业发展放缓或企业
自身经营不善等因素影响造成盈利能力下降,将存在商誉减值情形,从而对公司
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宏观经济变化与下游行业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下游行业主要为功能沙发、智能床等智能家居行业,主要产品销往敏华
控股、
Ashley、Himolla、思凯林等境内外知名企业,消费需求与宏观经济存在较
强关联性。近年来,全球地缘冲突持续紧张、贸易争端加剧,国际宏观经济存在
较大的波动风险。若未来全球经济环境、宏观经济政策以及项国贸易政策产生不
利变化,可能会影响下游客户的需求,从而对公司所处行业需求产生不利影响。
(七)全球贸易争端及关税加征政策风险
报告期项期,公司境外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
84,682.61 万元、101,173.25 万
元及
35,625.09 万元,占项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38.26%、43.93%及
52.62%,占比逐年增长。公司境外客户涉及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随着国际政治
局势的变化、全球经济环境的周期性波动,目前国际贸易政策变化仍存在不确定
性,特别是
2025 年以来,美国对进口中国商品多次加征关税,导致关税税率畸
高,亦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普遍加征关税。未来,项国等仍可能对中国大陆采取如
加征关税、进口配额等贸易壁垒措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尽管公司已通过境外
生产基地降低国际贸易争端以及关税加征的相关冲击,但相关国际贸易争端、关
税加征等情形仍可能导致公司产品销售规模下降或增长不及预期,对公司业绩产
生不利影响。
(八)汇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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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较高比例的境外收入,境外客户主要来自欧美等区域,
业务结算币种涵盖美元、欧元、越南盾等。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收益金额分别为
369.03 万元、142.15 万元和 686.29 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41%、0.47%
和
6.89%。若未来人民币汇率发生大幅波动,而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汇率
风险,公司将面临汇率波动带来的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九)技术创新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功能铁架系统、线性驱动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通过
创新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为客户一站式提供机电一体化全套解决方案。随着下游
客户对功能沙发、智能床等智能家居产品的定制化、多样化和功能化要求越来越
高,公司需定期对客户需求以及行业动态进行调研,使得研发团队能及时、准确
地根据消费需求的特点来进行产品创新。如果公司在未来经营发展过程中,对产
品和市场的发展趋势不能正确判断,对行业发展方向、关键技术研发、用户需求
的发展动态不能及时掌控,或未来研发投入不足、研发技术人员流失、研发技术
成果转化效果不佳,公司无法根据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及时进行产品、技术更新,
则可能对公司的产品竞争力、经营业绩等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十)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近年来,公司所在的功能铁架行业和线性驱动系统行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
势,部分功能沙发生产商开始自产功能铁架系统和线性驱动系统以降低成本,行
业竞争不断加剧。此外,功能铁架行业和线性驱动系统行业虽具有品牌效应壁垒,
但目前行业中仍存在部分中小型企业,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对优势企业构成价格
竞争压力。随着行业市场竞争的加剧,如果公司不能正确判断、把握行业的市场
动态和发展趋势,不能根据技术发展和客户需求及时进行技术创新和经营策略调
整,则存在因市场竞争力减弱而导致经营业绩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风险。
(十一)原材料价格变动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功能铁架系统和线性驱动系统,材料成本在产品生产成本
中占比较高。公司的上游行业主要为钢材等行业,相关原材料价格受钢材价格影
响,易产生波动。若未来钢材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主要原材料供应短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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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5
格上涨等情形,将影响公司产品的生产成本,短期内会对公司利润造成挤压,进
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十二)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21,310.79 万元、230,327.96 万元以及
67,703.62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19,576.30 万元、23,472.55 万元以及 7,706.82 万
元。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营业收入整体稳定,净利润保持增长。公司
经营业绩受销售价格或成本变动、下游行业需求变化、市场竞争、汇率变动等多
种因素的影响,若未来出现原材料供应短缺、国际形势恶化、下游市场需求减少、
市场竞争加剧、汇率大幅波动等不利影响,公司将可能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十三)新市场开拓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功能铁架系统和线性驱动系统,主要运用于功能沙发、智能
床等以个人消费者为主的家居场景。公司依托在功能铁架领域的经验积累,已成
功量产光伏支架产品,目前也正积极拓展应用于养老院等场景的医疗健康床等新
领域。鉴于公司在新行业领域的经验、技术储备及品牌认知度需要逐步积累,可
能面临业务拓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十四)海外子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在境外设有多个子公司,位于越南、德国、美国以及中国香港等多个国
家和地区,负责公司产品的海外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当前全球国际局势复
杂多变,叠加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政策调整、汇率波动及法律文化差异等不确定
性因素,公司海外业务可能面临多重风险。公司将持续优化风险应对机制,但若
未能及时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可能对海外业务拓展及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十五)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公司拥有较强的自主设计和创新能力,现已掌握了
十余项涉及主要产品生产制造及相关工艺的核心技术。公司高度重视自身研发成
果保护,构建了全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形成了专利壁垒;对于非专利技术
体系,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措施进行保护。公司所处的功能铁架行业和线性驱
动系统行业具有技术迭代快、专利壁垒高的特征,若因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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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或数据安全管控失效导致关键技术外流,可能削弱公司既有技术优势并造成
市场份额流失,从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十六)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项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呈现稳步提升态势,报告期内毛利率分别为
19.93%、21.01%以及 21.67%。随着行业竞争格局演变及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常态
化,企业当前相对优势的议价能力可能面临双重压力,一方面,受国际贸易争端
影响,客户的成本传导需求将增强,另一方面未来供应商的原材料价格可能有所
增长。若公司未能有效建立动态定价机制并完善供应链管理体系,公司毛利率增
长趋势或将承压,给公司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十七)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项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8,497.97 万元、31,961.34 万元以
及
30,508.60 万元,占项期末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17.87%、22.93%以及 21.67%。
若未来下游客户需求、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或公司不能进一步拓展销售渠道、
或持续保持优秀的存货管理能力,则可能引发销售单价或者销量大幅下降,导致
公司存货积压以及存货跌价准备增加,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十八)应收账款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项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41,431.89 万元、40,239.75 万
元以及
37,222.19 万元,占项期末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25.98%、28.87%以及
26.44%。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扩大,业绩增长,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可能
进一步增长。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与主要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密切相关,
虽然公司主要客户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历史回款录、良好,且公司通过购买应
收账款信用保险等方式防范应收账款回收风险,但未来若客户经营不善或双方存
在纠纷等原因,可能存在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的风险。
六、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的培训情况
国泰海通自担任锐迈科技主办券商以来,多次就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
财务规范、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和承诺履行等内容对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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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开展培训,培训形式包括制作相关制度汇编等书面材料、线上
线下答疑等形式。后续主办券商将进一步通过项种形式对公司主要人员进行持续
培训,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核查情况
主办券商对公司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以及该基金是否按《证券投
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录备案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录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
公司现有股东
10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8 名,非自然人股东 2 名。公司非自
然人股东分别为敏华实业有限公司、共青城博深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八、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说明是否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
创新层进层条件
不适用,公司申请挂牌进入基础层。
九、聘请第三方合规性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8〕年 22 号)的要求,国泰海通作为本项目的主
办券商,对国泰海通及公司是否存在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
“第三方”)
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主办券商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国泰海通在本项目中不存在项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
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要求。
(二)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公司就本项目聘请了国泰海通、金杜律师、中审众环会计师及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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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8
中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上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
服务机构。除此之外,公司还有偿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荣大科技”)、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荣大商务”)
以及北京涵可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可译”)、湖北众联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
以及境外律师事务所
Li&Partners(LP)、Eversheds Sutherland(Germany)
Rechtsanwälte Steuerberater Solicitors PartnerschaftmbB、YK Law LLP、JLPW Vinh
An
Legal、Ogier、Walkers (Singapore)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具体情况如下:
1、荣大科技成立于 2014 年 8 月 26 日,法定代表人为韩起磊,控股股东与
实际控制人为周正荣,业务范围为:经营电信业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
机软件开发及销售;会议服务;礼仪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销售
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办公用品;数据处理。荣大商务成立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负责人为韩起磊,业务范围为:会议及展览服务;打字复印;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据处理和存储
支持服务;软件开发。本项目涉及大量信息披露与申报材料的整理、制作与报送,
为保证材料质量,公司聘请荣大科技及荣大商务为本项目提供申报文件咨询及制
作服务。
2、涵可译成立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法定代表人为樊爱。其业务聚焦多语
言服务与信息处理领域,具体涵盖翻译服务(含文档翻译、口语翻译、本地化翻
译)、信息技术咨询与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服务及数据处理存储支持、翻译类
与信息处理类软件开发销售,同时提供会议展览的翻译支持及相关辅助设备、办
公用品销售服务。鉴于本项目涉及跨语言文档整理、国际化申报材料翻译与校对
工作,对内容准确性、专业性及跨国适配性要求极高。为确保项目材料质量符合
多语言场景下的标准,公司特聘请涵可译为本项目提供多语言翻译咨询、跨语言
材料制作及国际化信息处理服务。
3、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1 年 10 月 10 日,法定代表人为胡
家望。业务范围涵盖资产评估、土地调查评估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信息咨询服务等。本项目涉及收购、股份支付等事项的评估及测算,公司聘请评
估机构提供资产评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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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Li&Partners 核心业务领域包括境内外首次公开募股、并购、私募股权、
银行、房地产、矿产资源、诉讼和仲裁等。本项目涉及境外主体,公司聘请该境
外机构提供境外法律意见服务,具体为出具雄石控股法律意见书、金沙投资法律
意见书、香港锐迈法律意见书、泛洋投资法律意见书、敏华实业法律意见书。
5、Eversheds Sutherland(Germany)Rechtsanwälte Steuerberater Solicitors
PartnerschaftmbB:Eversheds Sutherland 主要为德国企业提供跨专业和跨国家的
全方位商业法律服务,业务领域涵盖劳动法、银行和金融法、数据保护、知识产
权、公司法、房地产和建筑法、信息技术法等。本项目涉及境外主体,公司聘请
该境外机构提供境外法律意见服务,具体为出具
Confer 法律意见书。
6、YK Law LLP 业务领域包括商业诉讼和上诉、公司法、投资和并购、知识
产权、全球移民和流动、资本市场、海外上市、破产和重组、娱乐和媒体法等。
本项目涉及境外主体,公司聘请该境外机构提供境外法律意见服务,具体为出具
美国锐迈法律意见书、美国锐迈机械法律意见书。
7、JLPW Vinh An Legal 业务涵盖跨境投资、合资企业、并购和资本市场等
方面。本项目涉及境外主体,公司聘请该境外机构提供境外法律意见服务,具体
为出具越南锐迈法律意见书、越南钰龙法律意见书。
8、Ogier 提供证券化、衍生品、重组和其金融交易服务,为银行、发行人、
承销商等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本项目涉及境外主体,公司聘请该境外机构提
供境外法律意见服务,具体为出具敏华集团法律意见书、敏华投资法律意见书。
9、Walkers (Singapore)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是一家在新加坡注册的有
限责任合伙公司,主要提供境外法律领域的法律和相关服务。本项目涉及境外主
体,公司聘请该境外机构提供境外法律意见服务,具体为出具敏华控股法律意见
书。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除聘请上述机构外,在申请挂牌中不存在其他
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
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等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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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
十、关于公司业务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相关规定的核查
(一)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外商投资限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
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
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4 年版)》所列范围,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外商
投资限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2024 年本)》,公司所处行业不属
于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
(二)公司无需按照规定履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外
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两大类型的外商投
资需要在投资前向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进行申报:一为投资军工、
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二
为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
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
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内,因此不
适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外商投资限制,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
政策的要求,无需履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程序。
十一、结论形成的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主办券商针对上述结论形成履行了包括不限于以下查证过程: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访谈、问
卷调查,取得出具的承诺函、征信报告、无违法犯罪录、证明等,登、公开网站
查询相关失信惩戒信息等,对公司主要关联方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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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核查;
(二)查阅公司章程、三会会议录、、公司项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录资料、纳税凭证等;
(三)查阅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录资料,核查公司历次增资、股权转让
等情况;
(四)对公司股东进行访谈或问卷调查,对其出资情况、股东适格性、所持
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等进行核查;
(五)与公司项主要部门人员沟通,获取部分重要销售、采购合同等,了解
公司业务开展情况;
(六)查阅公司取得的项项资质、许可等,对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是否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进行核查;
(七)获取公司组织架构图、员工花名册、资产台账、银行账户信息等,对
公司包括财务部在内的项业务部门设置情况,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
构独立情况等进行核查;
(八)获取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信息,对关联交易审批履行情况、关联交易的
合理性及必要性等进行核查;获取报告期内资金占用明细,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
核查。同时,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具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九)获取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数据、中审众环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对照
《挂牌规则》《公司法》等,对公司是否符合公开转让、挂牌并进入基础层条件
进行核查;
(十)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录、、与董事会秘书沟通等,对公司是否聘用除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的第
三方进行核查;
(十一)履行的其他必要核查程序。
项目小组通过以上查证过程,获取了包括不限于以下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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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等的问卷调查表、声明或承诺、
征信报告、无违法犯罪录、证明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的网络查询录、;公司重要股东问卷调查表、声明或承诺;公司关联方清单;
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录资料;公司历次验资报告;三会会议资料;相关会计
凭证、纳税凭证;中审众环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项项规章制度;公司项
项资质、许可等;员工花名册;资产台账;银行对账单;关联交易合同、评估报
告等资料。
十二、推荐意见
根据项目组对锐迈科技的尽职调查情况以及内核会议的审核意见,主办券商
认为锐迈科技符合《挂牌规则》规定的上述条件,同意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推荐锐迈科技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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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锐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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