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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3
证券代码:872320 证券简称:康亚药业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8 票同意;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
、
《非上市公众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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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
(以下简称“
《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以及《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
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并保证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管理部门”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
规范性文件规定负责管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确保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主办券商,置备于公司住所,并在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
披露平台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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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指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有
关事宜的指定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
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都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晓本制度
认定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在
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存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
会秘书向管理部门或主办券商咨询,以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可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
年度报告。公司自愿披露季报的,可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但公司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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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
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
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
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申请,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
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
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
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
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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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
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
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
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
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
明。
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
办券商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
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
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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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做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
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
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
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
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
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点,但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披露规则》
及本制度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
指引予以披露。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
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
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 化的,应当及时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 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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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
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
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董事会决议
涉及本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
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
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本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
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
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司在股
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股东
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
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
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
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二十八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
会、监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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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按类别合理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
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
披露执行情况。如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
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经过股东会审议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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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
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
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
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
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四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
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
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三十五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
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
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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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
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
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
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
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
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
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
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比照适用
《披露规则》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
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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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
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
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
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
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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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
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
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
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
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
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
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
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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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
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时,
应当按照本制度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
向董事会通报,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发布信息的
申请、审查及发布流程,但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在
确认属于应予披露的事项后提出信息披露申请;
(二) 董事会秘书组织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 董事长对拟披露信息进行审核并签发;监事会的信息披
露文件由监事会办事机构草拟,监事会主席审核并签发;
(四)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核登记,并
由主办券商上传至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五)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原件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
办券商,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
存。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
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日
常信息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质询)等事宜,
公司其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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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董事长参加会议,并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其意
见,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咨询。
第五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在本公司网站上
发布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
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
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 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及监事的责任:
(一)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
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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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事务。
(二)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发布和披露公司
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
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监事
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
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
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管理部门或主办券商报告。
第五十四条 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一) 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
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副总经理必
须在该报告上签名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 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和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管理
部门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该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
第六章 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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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七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
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
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凡公
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
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后,向管理机构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
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
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
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
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
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构成虚假
记载的;
(二)通过信息披露文件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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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构成误导性陈述的;
(三)信息披露文件未完整记载应当披露的事项,或未按照信
息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构成重大遗漏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
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
(五)对外提供未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
未以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拒不更正已披露文件差错、修正已披露财务数据,或者
更正已披露文件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未按要求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解释说
明、更正和补充的要求,或者公开问询的;
(八)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
无法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执行本制度,或拒不履行《披露规则》
规定的信息报备义务;
(十)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
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的,公司有权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分类
保管。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
指定报纸、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
./tmp/6af2840a-ee5a-42c8-a029-3cf77589049c-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43
于十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公司章程》
、国家有关部门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公司章
程》、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