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正邦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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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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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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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870482 证券简称:正邦电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正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正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正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浙江正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5-041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挂牌公
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
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告编号:2025-041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
在的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
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
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
公告编号:2025-041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
协商。
第十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司”)指定网站为公司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全国
股转公司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根据需要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告编号:2025-041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重大投
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
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外,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由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上述事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
员、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信息
披露的角度应当征询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公告编号:2025-041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提交证券
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股转
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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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浙江正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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