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共同管业: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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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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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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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839 证券简称:共同管业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

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完善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等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成都共同管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成都共同管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的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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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

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协助其办理监事会

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可通过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

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定相关人员进行记录。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或相关工作

人员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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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工作重在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

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会办公室或相关工作人员拟定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确定。

第十一条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监事应当按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提出提案,

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提交监事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监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

事。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以前至少提前 1 日

通知全体监事;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

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通知期限的限制,但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出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

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五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或电子通信等其他方式召开;对

因情况紧急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

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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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

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

问题。

第七章 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确之处,

监事会主席在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

交下次会议表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监事在审议关联事项时,关联监事应回避表决,如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导致监

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应将该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出席会议各监事关于该关联

交易事项的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的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每一监事有一票

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前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非现场会议召开时存在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可以敦促相关监事在合理期

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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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会议决议和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议案内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以电子通信方式等其他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

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录音。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办公室保管。

第九章 通信方式召开的特殊规则

第三十二条 通信方式召开是指监事对监事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通过短

信、传真、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信息传递方式进行审议和表决。

本章规定适用于会议仅采用通信方式召开的情形,或者会议采用通讯方式与

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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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以通信方式参加会议的监事,不得代其他监事出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以通信方式参加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指定的截止期

限之前以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将其签署的表

决票和审议意见送达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或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五条 通信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应先由监事

会主席或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参加现场会议的监事签名确认,并及时送达以

通信方式参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可以采取传签监事会决议

的方式形成决议。

监事会会议以传签书面决议方式召开时,应将决议的草稿及与之相关的议

案、说明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微信、电子邮件

中之一种方式分别送交每一位监事。

如果在监事会决议草案上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

本条上述方式送交监事会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后,该决议草稿

即成为监事会决议。

在经传签书面决议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

会会议的监事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其指定人员应根据经监事签字的决议

制作会议记录,并先由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签字确认后送达各监

事签字。

第十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根据决议内容分送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第三十九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会依据公

司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第四十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并

可提出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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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的,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照会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以便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经股东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

“前”含本数;

“过”

,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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