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30
证券代码:
873746 证券简称:油威力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
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
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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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
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
)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具体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
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
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九条
财务部门要及时掌握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
风险、投资回收等进行评价考核,向公司决策层提供建议。
第十条
公司可以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相关重
要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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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以下范围内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四)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以下范围内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批,但本办法第十
二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批的除外: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达到5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达到500万元;
(四)投资产生的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
绝对金额达到
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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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达到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且绝对金额达到500万元;
(六)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到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且绝对金额达到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审批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应由股东
会、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短期投资的程序:
(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
(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六条
财务部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
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投资对象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
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详细
记录在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的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总经
理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成立的项目实施小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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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超出总经理权限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交
由董事会秘书上报董事会;
(三)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
审议;
(四)已经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长期投资合同须经公
司法律顾问或公司法务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
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
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具体实施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
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定期汇制报表,及时向
总经理报告。
总经理应向董事会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
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
重新报请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
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项目具体实施部门或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第二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
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相关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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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
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
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
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
,对控股公司的运
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九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
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
值。
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
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
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
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
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对外
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分
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
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
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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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
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会计报表和提供会
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
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对于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公司财务部门人员或不参
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
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对外投资应
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
务,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
外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未超过”
,含
本数;
“过”
“不满”
“以外”
“低于”
“多于”
“超过”
,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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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修改时亦
同。
(以下无正文)
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