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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837925 证券简称:港渊科技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中山港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章程全文为“股东大会”
章程全文为“股东会”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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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 2000 万
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 2000 万
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面额股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00 万股,
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00 万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
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
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
数;
(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
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
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
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
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
额。
(五)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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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至第(五)
项的原因,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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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
、
(五)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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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
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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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
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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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在
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
(十三)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单次或累计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对外投资、借款、资
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所涉及的资产
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单次或在连续十二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审议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在人
民币 5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
(十)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单次或累计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对外投资、借款、资
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所涉及的资产
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单次或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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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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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七)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
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或被人民法院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再符合担任资格的,
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七)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
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或被人民法院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再符合担任资格的,
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第一百 O 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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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选举和更换公
司董事;
(十五)除须报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外,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选举和更换公司
董事;
(十四)除须报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外,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
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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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第八十三条关
于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
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
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董事会秘书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
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本章程第八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八十八条(三)~(四)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条 本章程第八十四条关于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
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
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董事会秘书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
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本章程第八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八十九条(三)~(四)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 0 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
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
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八十四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
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
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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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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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
件、电话、邮寄或专人送达进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电
子邮件、电话、邮寄或专人送达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作出
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
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
分立事宜;
(六)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决
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
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
分立事宜;
(六)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tmp/0ca160af-8a01-4636-b7b5-dd4a1cbb12f8-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3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tmp/0ca160af-8a01-4636-b7b5-dd4a1cbb12f8-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3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全国股转发布的实施
贯彻落实新《公司法》配套业务规则及相关安排,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中山港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
中山港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