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I
证券简称:阿泰可 证券代码:837078
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修订版)
非上市公众公司名称: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挂牌地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证券简称:阿泰可
证券代码:837078
收购人名称:厦门肖克利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佟玉苍
住所: 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 50 号 404 室 A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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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II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
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重庆阿泰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
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将依法履行本次收购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它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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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III
目录
收购人声明 ............................................................. II
释 义 .................................................................. V
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 1
一、
收购人基本情况 ................................................................................................................... 1
二、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 3
三、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8
四、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两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 8
五、收购人主体资格情况 ................................................................................................................... 8
六、收购人最近两年的财务情况 ....................................................................................................... 9
七、收购人与公众公司的关联关系 ................................................................................................. 12
第二节 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 13
一、本次收购的方式、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 13
二、收购人本次收购前后权益变动情况 ......................................................................................... 14
三、本次收购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 15
四、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协议及主要内容 ..................................................................................... 16
五、收购人的限售安排 ..................................................................................................................... 25
六、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众公司股票
的情况 ................................................................................................................................................. 26
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在本报告书出
具日前 24 个月内与公众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 26
八、本次收购的过渡期安排 ............................................................................................................. 26
九、本次收购不涉及触发要约收购 ................................................................................................. 26
十、本次收购标的未设定其他权利,不存在其他补偿安排 ......................................................... 27
十一、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众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众公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27
第三节 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 .......................................... 28
一、
本次收购目的 ..................................................................................................................... 28
二、本次收购后续计划 ..................................................................................................................... 28
第四节 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 ............................................ 30
一、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 30
二、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及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 ..................................................... 30
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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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IV
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的影响 ................................................................. 31
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 31
六、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 35
第五节 收购人及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 36
一、收购人及相关主体关于本次收购作出的公开承诺 ................................................................. 36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 4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42
第七节 相关中介机构 ................................................... 43
第八节 有关声明 ........................................................ 44
收购人声明 ......................................................................................................................................... 44
财务顾问声明 ..................................................................................................................................... 45
收购人法律顾问声明 ......................................................................................................................... 47
公众公司法律顾问声明 ..................................................................................................................... 48
第九节 备查文件 ........................................................ 49
一、备查文件目录 ............................................................................................................................. 49
二、查阅地点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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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释 义
除非本收购报告书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众公司、阿泰可、被收购公司
指 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肖克利公司、本公司、本企
业
指 厦门肖克利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阿迈可公司
指 重庆阿迈可科技有限公司
布尼斯管理
指 重庆布尼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交易对方、转让方
指 阿泰可的实际控制人许斌、周静
炬盈创新
指 厦门炬盈创新一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火炬新智
指 厦门火炬新智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火炬基金
指
厦门炬盈创新一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与厦门火炬新智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合称
海梧聚能
指 厦门市海梧聚能科技有限公司
全国股转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指
肖克利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许斌、周静夫妇
合计持有的阿迈可公司 88%的股权,阿迈可公司系阿泰
可的控股股东,合计控制阿泰可 61.92%的股份,从而构
成对阿泰可的间接收购。
《股权转让协议》
指 《关于重庆阿迈可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收购报告书
指 《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交割日
指
阿迈可公司股权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至肖克
利公司名下之日
过渡期
指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
财务顾问、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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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公司章程》
指 《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 5 号准则》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投资者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收购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不符均由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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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一、 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收 购 人 名
称
厦门肖克利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佟玉苍
设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注 册 资 本
(万元)
2,116.40
统 一 社 会
信用代码
91350211MA31Y74M3D
住所
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 50 号 404 室 A252
邮编
361024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推广服务;实验分析仪器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
器仪表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试验机制造;
通信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其他电
子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
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
日用家电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线下数据处理服务;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所 属 行 业
(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行
业大类)
制造业
主要业务
从事可靠性试验技术研究和气候环境模拟设备及水冷机研发、制造及销售,主要为下
游锂电池客户提供标准化的环境可靠性试验设备产品。
(二)收购人的股权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收购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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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5 年 7 月 3 日,厦门炬盈创新一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厦门火
炬新智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火炬基金”
)与收购人及其
股东佟玉苍、海梧聚能签订《厦门炬盈创新一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火炬新智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厦门肖克利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及其股东佟玉苍、海梧聚能关于厦门肖克利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以下
简称“
《增资扩股协议》
”
)
,火炬基金通过增资扩股形式对肖克利进行投资,以 3,000 万
元认缴肖克利增资后的 3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增资扩股”
)
;在肖克利收到前述增
资款且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完成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本次增资扩股的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并申领相应营业执照。据此,待本次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
完毕后,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佟玉苍
2,000.00
66.15%
2
厦门市海梧聚能科技有
限公司
116.40
3.85%
3
厦门炬盈创新一号创业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604.69
20%
4
厦门火炬新智壹号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302.34
10%
合计
3,023.43
100%
根据《增资扩股协议》
,若肖克利未在 203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增资扩股协议》
定义的合格上市,则火炬基金有权要求肖克利及佟玉苍回购火炬基金持有的肖克利全部
或部分股权;回购价格为火炬基金实际投资额,再加上每年 8%的单利计算的收益,扣
除已经支付给火炬基金的现金分红;火炬基金前述回购权的行使期限为回购触发事项发
生后的 5 年内,且若火炬基金依据《增资扩股协议》的约定启动回购的,肖克利及佟玉
苍应按照火炬基金的要求在六十(60)个工作日内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约定的回购价
格向火炬基金支付全部股权回购价款。
此外,公司现有股东海梧聚能在投资收购人时与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佟玉苍签署
了包含股份回购、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优先出售权、反稀释条款等特殊投资条款
的《投资协议》
,其中股份回购条款主要内容为:若肖克利未在 203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
成 A 股 IPO 上市(含北交所、科创板、创业板及主板,不包括新三板)或者其他现有股
东/未来新增股东要求回购时,则海梧聚能有权要求肖克利及佟玉苍回购海梧聚能持有
的肖克利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价格为海梧聚能实际投资额,再加上每年 5%的单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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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算的收益,若海梧聚能依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启动回购的,肖克利及佟玉苍应按照海
梧聚能的要求在一个月内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格向海梧聚能支付全部股权回
购价款。
2、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佟玉苍先生持有收购人 94.50%股权,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待火炬基金对收购人的投资完成后,佟玉苍先生持有收购人股权拟变更为
66.15%,仍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佟玉苍,男,1976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99 年毕
业于厦门大学物理系专业;1999 年 8 月-2005 年 8 月,在厦门市三达兴电子仪器有限公
司工作,担任总经理;2005 年 9 月-2019 年 6 月,在厦门同昌源电子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2019 年 7 月至今,担任厦门肖克利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一)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序
号
企业名
称
注册资
本
(万
元)
经营范围
主营
业务
关联关
系
1
成都巴
丁半导
体有限
公司
500.00
半导体、新能源、电子、仪器设备研发、销售;软硬件研
发、销售;半导体材料、电子产品测试服务;实验室设备租
赁;新材料的研发;实验耗材的销售;仪器设备维修。
(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未实
际开
展业
务
收购人
持股
100%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收购人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核心企业
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收购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外,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佟玉苍先生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序
号
企业
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经营范围
核
心
业
务
关联关系
备注
1
厦门
同昌
源电
子有
限公
1,000.00
一般项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
造;电气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五
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办公设备销售;配
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计算机软
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实
验
分
析
仪
佟玉苍实
际持股
100.00%
名义股东
丁磊持股
70.00%,
名义股东
佟畅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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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司
零售;软件开发;机械设备研发;新材料技术研
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专
业设计服务;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工程和技
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
统集成服务;集成电路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
轴承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销售;电
池零配件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
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
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新材
料技术推广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
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
务;技术推广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教学
专用仪器销售;光学仪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
售;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
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食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器
销
售
30.00%。
2
深圳
同昌
源科
技有
限公
司
1,000.00
经营电子商务;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及配件、一类医
疗器械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实
验
分
析
仪
器
销
售
厦门同昌
源电子有
限公司持
股
100.00%
无
3
北京
同昌
源科
技有
限公
司
500.00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市场调查(不
含涉外调查)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
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
务派遣);翻译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机械
设备研发;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仪器
仪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
表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通讯设备销售;普通货
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
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工具销售;计算机软硬
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销
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工艺美术品及收藏
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针纺织品销售;文
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服装服饰批发;建
筑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
电子产品销售;网络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
统装置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第一
类医疗器械销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国内贸易
代理。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尚
未
实
际
经
营
厦门同昌
源电子有
限公司持
股
100.00%
无
4
成都
同昌
源科
500.00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
尚
未
实
厦门同昌
源电子有
限公司持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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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技有
限公
司
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劳
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翻译服务;仪器仪表销
售;仪器仪表修理;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
通讯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研发;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互联网销售(除
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
(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针纺织品销售;文具用品
批发;文具用品零售;服装服饰批发;建筑材料
销售;软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
零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网络设
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控制
计算机及系统销售;金属工具销售;商务代理代
办服务;国内贸易代理;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
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
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际
经
营
股
100.00%
5
厦门
荣昌
源科
技有
限公
司
300.00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人工
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
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计量技术服务;
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实验分析仪器制造;仪器
仪表制造;安防设备制造;其他专用仪器制造;
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仪器
仪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光学仪器销售;
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
械电气设备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机械设备
研发;物联网技术研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
集成服务;五金产品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新
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专业设计
服务;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仪器仪表修理;
专用设备修理;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
电气设备销售;模具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光伏
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实
验
分
析
仪
器
销
售
佟玉苍实
际持股
100.00%
名义股东
赵素芬持
股
85.00%,
名义股东
佟畅持股
15.00%。
6
厦门
杰晟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1,000.00
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企业总部管理;单位后勤管
理服务;其他未列明企业管理服务(不含须经审
批许可的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其他未列明的专
业咨询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企
业
管
理
服
务
佟玉苍实
际持股
92.50%
名义股东
佟畅持股
92.50%
7
厦门
杰晟
科技
有限
公司
300.00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技术推广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仪
器仪表修理;仪器仪表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通
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
电气设备修理;电气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
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
智能仪器仪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
实
验
分
析
仪
器
销
售
厦门杰晟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持股
90.00%,
佟玉苍实
际直接持
股
名义股东
佟畅持股
10.00%
./tmp/80bfacc5-dcc6-4e44-9dbe-0331c3cd7b75-htm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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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售;货物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软件开
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00%。
8
福州
同硕
科技
有限
公司
1,000.00
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技术转让;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医疗
器械的批发及代购代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其他未列明的智能消费设
备制造;航空、航天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其他未
列明的航空航天器制造;其他未列明的机械设备
租赁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
验
分
析
仪
器
销
售
厦门杰晟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持股
80.00%
无
9
厦门
市抖
播文
化传
媒有
限公
司
100.00
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摄像及视频
制作服务;广告发布;电影摄制服务;个人互联
网直播服务;婚庆礼仪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企业形象策划;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礼仪
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个人商务服务;信息咨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
含涉外调查)
;市场营销策划;服装服饰批发;服
装服饰零售;广播影视设备销售;图文设计制作;
音响设备销售;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文
艺创作;广告设计、代理;专业设计服务;影视
美术道具置景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
版发行);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日用百货销售;礼品花卉销售;珠宝首饰零售;
珠宝首饰批发;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
牙及其制品除外);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包
装服务;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社会经济咨询
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文化场馆管理服务;教
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
;
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
务);科技中介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企业管
理咨询;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
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
;薪酬管理服务。(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广播电
视节目制作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摄
像
及
视
频
制
作
服
务
厦门杰晟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持股
80.00%
无
10
旺源
晟视
(厦
门)
文化
传媒
有限
公司
50.00
许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食品互联网
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
术交流活动;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广告发布;
电影摄制服务;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婚庆礼仪
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形象策划;以自
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礼仪服务;会议及展览服
务;个人商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摄
像
及
视
频
制
作
服
务
厦门市抖
播文化传
媒有限公
司持股
100.00%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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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市
场营销策划;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广
播影视设备销售;图文设计制作;音响设备销售;
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文艺创作;广告设
计、代理;专业设计服务;影视美术道具置景服
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
;互联网
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百货销售;
礼品花卉销售;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批发;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
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包装服务;其他文化
艺术经纪代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
服务;文化场馆管理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
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人力资源服务(不
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科技中介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培训(不
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
训);薪酬管理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11
厦门
鑫凯
焬科
技有
限公
司
1,000.00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实验分
析仪器制造;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
备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电子测量
仪器制造;其他通用仪器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
光电子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半导体分立器
件制造;试验机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移动终端
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
含特种设备制造);光纤制造;光缆制造;电工器
材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电力测功电机
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电机制造;集成电
路设计;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
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气设备销
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通讯设
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电子产品销售;其他电
子器件制造;办公用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科
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数字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服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机械设备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电线、电缆经营。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冷
热
一
体
机
制
造
佟玉苍实
际持股
100.00%
名义股东
张永俊持
股 75%企
业,佟畅
持有 25%
比例。
12
厦门
源测
科技
有限
公司
500.00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气)
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实验分析仪器制
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
制造;专用仪器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光电子
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
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电子真空器件制造;试验
机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
光缆制造;光纤制造;电工器材制造;发电机及
发电机组制造;电动机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制
造;电力测功电机制造;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
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
仪
器
仪
表
销
售
佟玉苍实
际持股
100.00%
名义股东
朱婧怡持
股
90.00%;
马春秋持
股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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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同昌源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及 24 日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成都同昌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
同昌源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实际经营。
2、佟玉苍计划后续将逐步对上述企业进行调整,或注销或将股权变更到其名下。
三、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佟玉苍
董事、经理
2
何平
监事
四、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两年所受处罚及涉
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不存在受
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
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五、收购人主体资格情况
(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本次收购系收购人通过受让公众公司之实际控制人所持公众公司之控股股东 88%的
股权实现,非直接受让公众公司的股份,因此无需适用全国股转系统的投资者适当性要
求。
(二)收购人和相关主体的诚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
象,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的相关规
定。
(三)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禁止收购的情形
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气设备销售;软件销售;
光通信设备销售;日用家电零售;自然科学研究
和试验发展;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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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
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收购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
司情形。
(四)收购人不是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收购人肖克利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六、收购人最近两年的财务情况
收购人成立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收购人 2024 年财务报表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5)
009058 号)
。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资产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9,940,660.25
1,738,626.67
短期投资
应收票据
1,975,000.00
1,067,200.00
应收账款
33,180,794.30
39,210,408.04
预付款项
429,253.23
1,144,703.39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
21,557,721.46
665,700.64
存货
10,281,966.24
7,788,553.16
其中:原材料
5,689,641.76
1,687,171.16
在产品
841,751.31
141,639.00
库存商品
1,167,926.02
5,959,743.00
周转材料
其他流动资产
6,463,146.40
流动资产合计
77,365,395.48
58,078,338.30
非流动资产:
长期债券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3,000,000.00
3,000,000.00
固定资产原价
2,407,268.94
2,552,92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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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累计折旧
1,282,501.89
943,397.73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124,767.05
1,609,531.05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无形资产
60,443.62
94,178.38
开发支出
长期待摊费用
2,539.15
38,337.23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4,187,749.82
4,742,046.66
资产总计
81,553,145.30
62,820,384.9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12,650,000.00
应付票据
816,450.00
应付账款
15,239,951.19
14,427,544.01
预收账款
2,284,094.00
4,872,976.15
应付职工薪酬
2,253,591.63
2,471,872.24
应交税费
1,272,196.01
1,873,168.08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其他应付款
1,111,880.86
2,245,145.44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34,811,713.69
26,707,155.92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6,000,000.00
长期应付款
递延收益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6,000,000.00
负债合计
40,811,713.69
26,707,155.92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10,000,000.00
5,000,000.00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4,074,143.16
3,111,322.90
未分配利润
26,667,288.45
28,001,906.14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40,741,431.61
36,113,229.0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81,553,145.30
62,820,38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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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利润表
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一、营业收入
60,293,806.46
88,780,320.65
减:营业成本
43,688,483.46
67,214,322.77
营业税金及附加
209,655.71
360,907.61
其中:消费税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88,606.43
189,519.36
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
印花税
32,442.86
135,371.53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矿产
资源补偿费、排污费
88,606.42
36,016.72
销售费用
3,914,553.66
3,920,271.48
管理费用
6,351,447.97
7,935,022.77
其中:开办费
业务招待费
24,753.00
3,031.42
研究费用
3,561,116.73
4,647,441.47
财务费用
9,172.27
-118,368.87
其中:利息费用(收入以“-”号填列)
7,395.17
-127,213.64
加: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3,233,872.18
107,178.80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9,354,365.57
9,575,343.69
加:营业外收入
1,006,483.43
7,436,833.09
其中:政府补助
423,406.30
7,319,472.10
减:营业外支出
15,011.25
12.29
其中:坏账损失
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
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税收滞纳金
11.25
12.29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号填列)
10,345,837.75
17,012,164.49
减:所得税费用
717,635.18
1,932,980.48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9,628,202.57
15,079,184.01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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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50,110,377.54
63,483,715.00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4,463,820.27
2,018,925.91
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30,233,934.17
45,255,255.96
支付的职工薪酬
10,318,354.31
10,171,906.09
支付的税费
3,303,141.43
6,712,743.60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5,046,653.29
10,763,876.09
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327,885.39
-7,401,140.83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
现金
42,463,146.40
24,386,201.20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3,233,872.18
107,178.80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收回的现金
净额
90,000.00
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
金
36,000,000.00
17,086,201.20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
现金
64,871.13
819,346.1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722,147.45
6,587,832.65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18,650,000.00
1,674,311.68
吸收投资者投资收到的现金
5,000,000.00
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
1,684,311.68
偿还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
25,778.48
26,528.59
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
10,000,000.0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624,221.52
-36,528.59
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9,018,483.58
-849,836.77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922,176.67
1,772,013.44
五、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9,940,660.25
922,176.67
七、收购人与公众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持有公众公司的股份,与公众公
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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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二节 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购的方式、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一)收购方式
收购人肖克利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许斌、周静夫妇合计持有的阿泰可控
股股东阿迈可公司 88%的股权。
(二)资金总额
根据收购人肖克利公司与许斌、周静等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协议转让阿迈
可公司 88%股权的收购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82,605,599.60 元。本次收购价格由交易各方
参考阿泰可 2024 年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自主协商确定。
本次肖克利公司受让阿迈可公司 88%股权,对应本次收购完成后阿迈可公司注册资
本人民币 88.00 万元, 收购完成后,肖克利公司通过阿迈可公司间接持有阿泰可
17,184,288 股股份(阿迈可公司直接持有阿泰可普通股 19,008,000 股,并通过布尼斯
管理间接持有阿泰可普通股 519,600 股,阿迈可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阿泰可 19,527,600
股股份,88%股权相当于 17,184,288 股),本次收购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82,605,599.60
元,折算阿泰可约 4.81 元/股。根据阿泰可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阿泰可 2024 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4.54 元/股,本次收购价格不低于阿泰可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
阿泰可 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9,219,438.24 元,对应每股收益
0.28 元,静态市盈率为 17.37 倍,阿泰可同行业上市公司苏试试验(300416)截至 2025
年 9 月 8 日的市盈率(TTM)为 36.29 倍。阿泰可本次收购价格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主
要系因新三板公司的整体估值相较上市公司低。
与阿泰可同属于实验分析仪器制造(C4014)截至 2025 年 9 月 8 日的新三板企业市
盈率(已剔除市盈率为负的公司)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及简称
市盈率
主营业务
430410(微纳颗粒)
25.80
颗粒仪器及相关软件、配套设备的研发、生产、
销售;货物进出口。
831798 (博益气动)
19.59
实验室设备和生命科学仪器的研发、生产、销售
及服务
838319(科思特)
14.73
电化学工作站、工业腐蚀检测设备研发、生产、
销售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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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935(爱吉仁)
28.11
研发、生产、销售实验室仪器、实验室仪器配件
及耗材、橡胶制品、玻璃制品
872594(中环电炉)
11.76
为国家科研院所实验室、高等院校实验室、科研
监测机构及工矿企业实验室提供新型节能、环
保、智能化的箱式炉、管式炉、电炉配套控制系
统和干燥箱等产品
平均数
20.00
注:以上数据来自东方财富 Choice 数据,数据取自 2025 年 9 月 8 日。
阿泰可本次交易的市盈率与同行业新三板公司相差不大。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8 日,阿泰可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并不连续,价格
从 1.18 元/股至 9.48 元/股。上述期间阿泰可的交易量较小,除发生在 2025 年 1 月 22
日的交易(该日交易量为 80.02 万股,其中 80 万股的交易价格为 1.91 元/股,系公司
离职高管黄桂林股票限售期限届满到期出售其股票所致),剩余近半年交易量合计仅为
36,659 股。因此阿泰可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不具有参考性。
综上,本次收购定价系交易各方在参考阿泰可 2024 年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
协商确定,市盈率虽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但与同行业新三板公司的市盈率接近,因此
本次收购的定价公允。
(三)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本次收购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收购资金来源于收购人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自有资金中部分来源于火炬基金的增资款,自筹资金收购人前期已与金融机构确定了相
关融资安排。
本次收购,收购人除计划使用部分银行并购贷款而需要最终根据相关银行要求协商
确定是否质押本次收购取得的阿迈可股权外,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权/股份向银行
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众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
况,不存在通过与公众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以证券
支付本次收购款项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公众公司资源获得其任何形式财务资
助的情况,不存在他人委托持股、代持股份的情形。
二、收购人本次收购前后权益变动情况
(一)收购人本次收购前后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委托持有、信托持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
持有阿泰可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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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直接持有阿迈可公司 88%的股权,阿迈可公司系阿泰可的
控股股东,阿迈可持有阿泰可 57.11%的股份,同时通过布尼斯管理控制阿泰可 4.81%的
股份,其将合计控制阿泰可 61.92%的股份。本次收购会导致公众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阿迈可公司仍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公众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许斌、周静夫妇变更为佟玉
苍。
三、本次收购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收购人履行的决策程序
肖 克 利 2025 年 7 月 2 日 召 开 股 东 会 并 作 出 决 议 , 同 意 肖 克 利 以 人 民 币
82,605,599.60 元的价格向阿泰可的实际控制人许斌、
周静收购其合计持有的阿迈可 88%
的股权。其中(1)以人民币 64,770,299.69 元的价格向许斌收购其持有的阿迈可 69%
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690,000 元,已全部实缴)以及该股权附带的各项权利和
权益;
(2)以人民币 17,835,299.91 元的价格向周静收购其持有的阿迈可 19%的股权(对
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190,000 元,已全部实缴)以及该股权附带的各项权利和权益。
2、转让方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收购转让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决定
进行股权转让等事宜,无需取得其他人的批准和授权。
3、阿迈可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阿迈可 2025 年 7 月 2 日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许斌、周静将合计所持阿迈
可 88%的股权转让给肖克利,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批准及相关法律程序
本次收购尚需向股转系统报送材料并履行相关程序。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将按照
《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同时相关方需完成本次收购
的股权变更登记。
综上所述,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转让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程序。本次股权转让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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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协议及主要内容
2025 年 8 月 12 日,肖克利公司与许斌、周静及阿迈可公司、布尼斯管理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重庆阿迈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或“阿迈可”)
2、许斌;
3、周静(与许斌单独或合称“管理层股东”)”
4、重庆布尼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重庆布尼斯”, 与阿迈可及管理层
股东合称“承诺方”)
5、厦门肖克利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肖克利”)
上述任何一方单独称为“一方”, 合称为“各方”, 互称为“其他方”或“其他
各方”
第一条 本次交易安排
1.1 本次交易安排
根据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和条件, 管理层股东将合计以人民币 82,605,599.60 元的价
格(“股权转让款”)向肖克利共计转让其所持全部阿迈可注册资本人民币 880,000 元
(于本协议签署日前已全部实缴)对应的阿迈可股权(“目标股权”), 对应本次交易
完成后公司 88.00%的股权。其中:
(i)许斌将以人民币 64,770,299.69 元的价格向肖克利转让其持有的已实缴阿迈可
注册资本人民币 690,000.00 元(对应本次交易完成后阿迈可 69.00%的股权)以及该等
目标受让股权附带的各项权利和权益。
(ii)周静将以人民币 17,835,299.91 元的价格向肖克利转让其持有的已实缴阿迈
可注册资本人民币 190,000.00 元(对应本次交易完成后阿迈可 19.00%的股权)以及该
等目标受让股权附带的各项权利和权益。
(以上合称“本次交易”)
1.2 本次交易后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 肖克利将持有阿迈可 88%的股权, 对应本次交易完成后阿迈可注册
资本人民币 880,000.00 元, 阿迈可的股权结构将变更为如下所示:
股东姓名/名称
注册资本(元人民币)
持股比例
肖克利
880,000.00
88.00%
重庆易之越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40,000.00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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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
40,000.00
4.00%
谢绍军
40,000.00
4.00%
合计
1,000,000.00
100.00%
1.3 文件签署流程
阿迈可及现有股东在本协议签署的同时或之前应作出有关同意本次交易所需的有
效股东会决议及执行董事决定(决议/决定事项包括阿迈可其他股东对本次交易放弃优
先购买权的确认, 阿迈可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付款日(定义见下
文)变更为肖克利指定人士, 以及批准《阿迈可章程》
(定义见下文)自付款日生效),
并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向肖克利提供该等决议的原件; 各方应于、并应促使阿迈可其他
现有股东在各方签署本协议的同时或在肖克利认可的其他更晚时间签署(1)本协议附
件二之《公司章程》
(“《阿迈可章程》”); 及(2)为完成本次交易事宜合理且必需
的其他附属协议、决议及其他文件(以上文件和本协议统称“交易文件”)
第二条 本次交易相关款项的支付和工商变更登记
2.1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2.2.1 本协议签署后, 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互相配合尽快办理完成根据适用
法律就本次交易于股转系统所需完成的披露、备案/报备等流程并在此过程中保持充分、
及时的信息沟通及同步。在如下条件全部满足或被肖克利放弃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
肖克利应向各管理层股东支付或指示其并购贷款银行向各管理层股东受托支付全部股
权转让款:
(i)不存在限制或禁止本次交易的适用法律, 也不存在任何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潜在争议、裁决、或禁令, 且承诺方、阿泰可及其子公司已经获得所有签署
并履行交易文件及本次交易所需的第三方许可、同意或放弃或已履行适当通知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管理层股东、阿泰可及其子公司依据其与贷款银行就举借的银行贷款及授信
所签署的贷款及授信相关协议所应取得的批准及同意)
;
(ii)各方已根据适用法律就本次交易于股转系统完成其各自应完成的相应披露,
且阿泰可(证券代码:837078)已于股转系统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且股转系统在
前述公告披露后对本次交易及上述变更已予以认可(无论是书面、口头方式)而未提出
异议或不同意;
(iii)自本协议签署日(包括签署日)至付款日, 承诺方在本协议第四条所作的
陈述、保证持续保持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 并且已适当履行了交易文件约定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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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没有违反交易文件约定的行为;
(iv)自本协议签署日(包括签署日)起至付款日, 不存在或没有发生对(i)阿
迈可、阿泰可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阿迈可、阿泰可及其子公司的资产、财务、技术或
其他状况、正常经营和盈利前景, (ii)交易文件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或(iii)任
何承诺方履行其在交易文件项下或与本次交易有关之义务的能力已产生或经合理预见
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
为本协议之目的, “适用法律”指对于任何人士而言, 适用于该人士或对该人士或
其财产有约束力的公开、有效并且适用的条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规定、政策性文件、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司法解释、判决、裁定、仲裁裁
决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及中国证券市场非交易
日之外在中国的银行对外营业的日期。
各方特此确认, 肖克利不得在股转系统对本次交易无异议后新增提出承诺方在本
协议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承诺有违反情形而以此主张付款条件没有满足。
2.1.2 肖克利向管理层股东支付和/或受其委托进行受托支付的并购贷款银行向
管理层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向管理层股东发送银行转款凭证之日称为“付款日”。
2.2 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
各方确认并同意, 自付款日起, 肖克利即开始成为持有目标股权的阿迈可股东,
享有交易文件约定的相应股东权利。于付款日当日, 阿迈可应向肖克利提供与股权转让
款对应的阿迈可目标股权的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的扫描件, 对应原件应在付款日后
一(1)个工作日提供。
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均应由阿迈可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阿迈可公章, 其内容
和形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
2.3 工商变更登记安排
阿迈可及管理层股东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 尽快完成本次交易相关的税务申
报手续并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 以确保在付款日后尽快向阿迈可注册地主管的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等主管机关办理本次交易所需要的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 阿迈可及管理层股东
应在付款日后三(3)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申报及缴纳和全部目标股权及阿迈可法定代
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登记手续(统称“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
签署, 并在付款日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如因政府部门办理时限、需要管理层股东
本人现场验证原因导致的延迟各方应及时信息沟通及同步, 前述时限可相应顺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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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称为“变更登记日”。
第三条 过渡期内承诺方义务
3.1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变更登记日(“过渡期”), 承诺方应当:
3.1.1 确保阿迈可、阿泰可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其主营业务不会发
生重大变化, 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资质、证照、许可均有效且不会被撤销、注销或宣
布无效, 维持阿迈可、阿泰可及其子公司与现有供应商、客户及合作方的关系并保留现
有渠道、销售网络、组织机构及雇员;
3.1.2 保持阿迈可、阿泰可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或使用的所有资产和财产的现状;
3.1.3 确保阿迈可、阿泰可及其子公司严格遵守其作为协议一方、责任方或承诺
方签订的合同, 并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3.1.4 在不违反适用法律法规及证券规则要求的前提下, 就阿迈可、阿泰可及其
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与肖克利保持持续、充分沟通, 并第一时间书面告知肖克
利以下事项并与肖克利讨论该等事项对阿迈可、阿泰可及其子公司的影响:
(i)阿迈可、阿泰可及其子公司的股本结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业务、前景
或经营方面对阿迈可、阿泰可及其子公司产生或可能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变更;
(ii)签署包含非正常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长期、条件苛刻的条款)的协议以及关
于前述事项的任何协议或提议、意向;
(iii)政府部门批准/登记的进展情况(如适用);
(iv)任何已发生或预期将发生的构成任一承诺方对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的违反
的事项。
为本协议之目的, “重大不利影响”指任何(1)对或可能对阿迈可、阿泰可和/或
其子公司的经营、运营、发展、运营结果、财务或其他状况、资产(包括无形资产)、
债务或前景有重大不利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影响; 或(2)对或可能对任何一
方履行交易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造成重大损害的任何活动、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
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i)导致阿迈可、阿泰可和/或其子公司主营业务中止或者终止;
(ii)导致阿迈可、阿泰可和/或其子公司不再持有从事主营业务所需的任何批准、许
可、执照; (iii)导致阿迈可和/或阿泰可的实际控制人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iv)
导致阿迈可、阿泰可和/或其子公司产生或可能产生合计人民币 100 万元或以上的直接
和/或间接损失。
3.2 在不违反适用法律法规及证券规则要求的前提下, 过渡期内, 承诺方应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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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行使其表决权等必要行动, 确保阿迈可及阿泰可不得作出或不承诺作出、
且应当尽最大努力促使阿泰可子公司不作出或不承诺作出下列行为:
3.2.1 修订章程, 进行分立、合并、解散、资产出售或重组, 增加、减少任何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债、设立任何其他可转换为股权的权利, 实施任何对外投资、
收购或成为任何收购的一方;
3.2.2 出售阿迈可持有的阿泰可股份, 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导致在本次交易完成
后肖克利持有的阿迈可股权及肖克利通过阿迈可间接持有的阿泰可股份对应权益或比
例被稀释的行为;
3.2.3 出售、出租、处置、授权或许可任何资产(包括知识产权), 在任何资产
上创设任何担保物权或权利负担, 免除或放弃任何对他人的债权, 但在正常业务过程
中以与过去操作相一致方式进行的除外;
3.2.4 承担或产生任何负债、责任、义务或费用, 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作出任何
资本支出, 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除外;
3.2.5 变更雇员报酬标准, 修改签署日时现行有效的薪酬福利标准或, 提高本协
议附件三所列阿泰可员工(“关键员工”)的薪酬水平、任免前述人员、或对其劳动合
同作出修改, 制定或通过任何阿迈可和/或阿泰可员工激励计划, 或对员工派发期权或
作出派发期权的承诺(如在过渡期内根据经营情况确有调整需要的, 各方应友好协商决
定); 或者
3.2.6 进行任何非常规交易或对合同作出不利修改, 或作出非常规事宜的股东会
或董事会决议等其他损害阿迈可、阿泰可及其子公司或重庆布尼斯利益的行为。
3.3 过渡期内, 承诺方应并应促使其关联方和顾问以及各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代表遵守如下排他性要求: (i)不得进行、鼓励或便利任何类似本次交易或与本
次交易相矛盾的任何其他交易(该等交易称为“第三方交易”); (ii)立即终止并不
再与任何人就第三方交易开展任何讨论, 并在此后不向任何人提供第三方交易的任何
信息; 和(iii)不为任何可能的第三方交易提供任何建议。如承诺方从任何其他方获
得与可能的第三方交易相关的任何询问, 应及时通知肖克利。
3.4 管理层股东及肖克利同意, 阿迈可过渡期损益由肖克利承担和享有。若在过渡
期内及阿迈可、阿泰可或其子公司经营管理权移交给肖克利之前, 阿迈可、阿泰可或其
子公司进行或拟进行利润分配, 则承诺方应向肖克利予以补偿, 补偿金额为承诺方因
前述利润分配所获得的分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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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承诺方的陈述和保证
承诺方应共同且连带地作出本协议附件四所示陈述和保证, 并确保各项陈述和保
证在本协议签署日、付款日以及变更登记日均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第五条 各方承诺
5.1 各方特此同意:
5.1.1 自付款日起, 阿迈可及管理层股东应启动并尽快完成移交阿迈可、重庆布尼
斯及阿泰可经营管理的各项交接工作, 其中阿迈可及重庆布尼斯应向肖克利交接, 阿
泰可应向肖克利指定人士交接, 该等交接工作应至少包括(i)全部政府许可证件的移
交, (ii)对所涉实体的银行账户、存款、财务账目进行查验和移交, 及(iii)确保
阿迈可及阿泰可总经理、财务、采购、销售、行政、人事等负责人由肖克利认可的人士
担任。承诺方将尽最大努力协助肖克利完成对阿迈可及阿泰可的接管工作, 并配合阿泰
可开展后续经营行为。
5.1.2 在变更登记日当日, 承诺方应当确保阿泰可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提交辞呈, 并在变更登记日后根据肖克利的要求配合肖克利根据适用法律共同提请
对阿泰可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进行修改, 以及提请阿泰可
董事会及股东会重新选举阿泰可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并在该等董事会、股
东会关于公司章程等治理文件的修改以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表决时投赞
成票。各方进一步同意按如下方案推荐阿泰可新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 其中肖克利
推荐四(4)名董事候选人, 许斌推荐一(1)名董事候选人。
5.1.3 在变更登记日后, 承诺方应根据肖克利的要求, 配合将重庆布尼斯的执行
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类似职务变更为肖克利指定人士。
5.2 管理层股东进一步承诺, 管理层股东将持续与肖克利及阿泰可保持友好合作,
支持阿泰可的业务经营发展, 亦不会从事任何有损或侵犯肖克利、阿泰可及其子公司日
常经营、业务发展、商誉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在管理层股东届时的权限范围内维护阿泰
可及其子公司合规经营并维持与主要客户及其经销商或其他相关方的合作关系,同时保
证在付款日起三(3)年内不会从事与肖克利、阿泰可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活动。
5.3 任何一方特此向其他方承诺, 在各方已根据适用法律就本次交易于股转系统
完成其各自应完成的相应披露, 且阿泰可(证券代码:837078)已于股转系统披露实际
控制人变更的公告的情况下, 若股转系统系因该方原因而在本协议签署后【两(2)
】个
月内仍未对本次交易予以认可(无论是书面、口头方式), 则该方应根据股转系统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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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如有)提供股转系统认可的解决方案。
5.4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 管理层股东为阿泰可子公司向银行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
任担保, 截至 2025 年 7 月 30 日对应借款余额共计 9,874,933.59 元。在变更登记日后,
肖克利应当配合管理层股东完成前述银行借款相关的保证担保的解除。
第六条 交易费用及税费
6.1 除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另有约定的之外, 各方应自行依法承担其因本次交易
而发生的所有交易费用和税费成本
。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修改和解除
7.1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适当签署后生效。
7.2 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 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任何修改或变更必
须制成书面文件, 经本协议各方适当签署后生效。
7.3 本协议可通过下列方式解除:
7.3.1 本协议各方共同以书面协议解除并确定解除生效时间;
7.3.2 在变更登记日前, 若任何下列情形发生, 肖克利有权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诺方解除其和承诺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交易, 并于通知中载明解除生效日期:
(i)发生下列情形且经肖克利书面通知后十(10)日内承诺方仍未采取有效的补
救措施、予以纠正或与肖克利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的:
(a)超过三分之一的关键员工离职或提出离职;
(b)阿泰可及其子公司超过 20%的在手订单被取消、中止或终止履行;
(c) 阿泰可及其子公司 2023 年和 2024 年的前十大客户(以阿泰可 2023 年和 2024
年审计报告为准)中超过两(2)家客户取消、中止或终止与阿泰可及其子公司的合作;
(d) 阿泰可及其子公司所持有的自有不动产(定义见下文)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
支付违约金和/或土地闲置费, 或被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
(e) 阿迈可、阿泰可及其子公司被政府部门(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股转系统进
行调查、处罚;
(f)阿迈可、阿泰可及其子公司被第三方起诉、索赔或发生其他事项从而对阿迈
可、阿泰可及其子公司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ii)阿泰可被停牌、不符合挂牌条件或者被强制终止股转系统挂牌的;
(iii)在本协议第 2.3 条约定的期限内未及时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且逾期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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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仍未完成的;
(iv)承诺方未根据本协议第 5 条履行其义务, 且经肖克利书面通知后十(10)日
内仍未履约的;
7.3.3 在本协议签署后, 股转系统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或采取其
他使得本次交易无法进行、被禁止或需恢复原状的行动的;
7.3.4 在本协议签署后【两个半】月内股转系统仍未对本次交易予以认可且各方
未就延期达成一致的, 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解除其和其他方在本协议
项下的交易。
7.4 解除的效力
7.4.1 当本协议解除后, 除届时各方另有约定外, 阿迈可及各管理层股东应本着公
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本协议解除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肖克利已向
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肖克利届时如已被登记为阿迈可股东, 其应配合阿迈可将其持
有的阿迈可股权转让至管理层股东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 以尽量恢复到本协议签订时
的状态。
7.4.2 如管理层股东未根据上述约定的时间向肖克利返还其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的, 则还应向肖克利支付按照年化 8%单利计算的自该等股权转让款支付之日至该等股
权转让款全额返还之日的利息。
7.4.3 本协议解除后, 本协议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告终止。一
方对其他方在本协议项下或对于本协议之解除没有其他任何索赔权利, 但按本协议第
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如阿迈可及管理层股东未能根据本协议第 2.3 条的约定及时完成变更登记手
续的, 每逾期一日, 管理层股东应向肖克利支付等额于股权转让款万分之三/日的违约
金, 并应在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当日向肖克利支付全部违约金; 如阿迈可及管理层股东
逾期十(10)日仍未完成变更登记手续的, 肖克利有权根据本协议第 7.3.2 条立即解除
本协议, 管理层股东应在本协议解除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肖克利支付全部违约金。
就本协议第 7 条和此第 8.1 条约定项下管理层股东应向肖克利返还股权转让款及其利息
(如有)
、违约金(如有)的义务, 管理层股东互相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
8.2 如肖克利未能根据本协议第 2.1 条的约定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 每逾期一日,
肖克利应向管理层股东支付等额于股权转让款万分之三/日的违约金, 并应在肖克利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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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时一并支付。若肖克利逾期三十(30)日仍未支付, 管理层
股东有权解除本协议, 并要求肖克利向管理层股东支付等额于股权转让款万分之三/日
的违约金, 肖克利应在本协议解除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层股东支付全部违约
金。
8.3 如发生本协议第 5.3 条所述情形, 即因一方原因导致股转系统在本协议签署
后【两(2)
】个月内仍未对本次交易予以认可, 且该方未按本协议第 5.3 条约定向股转
系统提供符合市场惯例的合理解决方案, 致使发生本协议第 7.3.4 的合同解除情形并最
终本协议被解除, 应视为该方违约, 违约方应向其他非违约方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五
十(50)万元】的违约金。为免疑义, (i)若一方已根据股转系统要求提供符合市场
惯例的合理解决方案, 但股转系统仍未对本次交易予以认可而致使发生本协议第 7.3.4
的合同解除情形并最终本协议被解除, 不视为该方违约; (ii)如股转系统就本次交易
针对阿泰可提出相关要求的, 承诺方应确保阿泰可根据股转系统要求提供符合市场惯
例的合理解决方案, 否则视为承诺方违约; (iii)针对本第 8.3 条所述情形, 若违约
方为承诺方中的任何一方, 则由管理层股东向肖克利支付前述违约金; 若违约方为肖
克利, 则由肖克利向承诺方支付前述违约金, 该等违约金在承诺方中如何分配由承诺
方自行决定并书面告知肖克利, 承诺方之间关于此项金额的分配与肖克利无关。
8.4 如在未发生适用法律及本协议所述之协议解除情形的情况下, 任何一方在本
协议签署后两个半月内提前终止本次交易的, 应视为该方违约, 违约方应向其他非违
约方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叁佰(300)万元的违约金。为免疑义, 针对本第 8.4 条所述
情形, 若违约方为承诺方中的任何一方, 则由管理层股东向肖克利支付前述违约金;
若违约方为肖克利, 则由肖克利向承诺方支付前述违约金, 该等违约金在承诺方中如
何分配由承诺方自行决定并书面告知肖克利, 承诺方之间关于此项金额的分配与肖克
利无关。
8.5 除本协议第 8.1 条、8.2 条、8.3 条和 8.4 条另有约定外, 如协议任何一方未
能履行其在本协议及其附件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承诺, 则视为该方违约, 违约方应向其
他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且各方进一步确认, 如承诺方有违反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
陈述、保证、承诺或义务, 若该等违反系因公司、阿泰可及其子公司自身经营原因而导
致, 由公司、阿泰可及其子公司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若该等违反系因管理层股东为个人
利益(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 或管理层股东因此而获得直接收益的, 由管理层股东向
公司、阿泰可及其子公司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以使得公司、阿泰可及其子公司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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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如发生诸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军事行动、出现罢工、暴动、战争、
或其他协议一方所不能合理控制的不可预见之不可抗力事件(每一项均称为“不可抗力
事件”), 阻碍该方履行本协议, 该方应毫不延迟地立即通知其他各方, 并在通知发出
后十五(15)日内提供该等事件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文件, 解释不能或延迟履行其在本协
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原因。各方应通过协商寻求找到并执行协议各方均能接受的解
决方法。
9.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无需对任何其他各方因本协议
项下的义务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害、成本增加或损
失负责, 而该等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协议。声称发生不可抗力
事件的协议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并尽可能在最短的
时间内尝试恢复履行被不可抗力事件延误或阻碍履行的义务。
9.3 如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阻碍一方或各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
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为期一(1)个月以上, 则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要求终止本
协议并免除本协议约定的部分义务或延迟本协议的履行。
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并依其
解释。
10.2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争议”), 各方应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任何争议无法在争议发生后三十(30)日内通过协商解决, 任何一
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至深圳国际仲裁院,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
裁。仲裁庭由三(3)名按照仲裁规则指定的仲裁员组成, 申请人指定一(1)名仲裁员,
被申请人指定一(1)名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由前两名仲裁员协商指定或由仲裁委员
会指定。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对涉及争议的各方均有约束力。
10.3 争议解决期间, 除争议事项外, 各方继续拥有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
并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
五、收购人的限售安排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
,收购人持有的公众公司股票,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
转让。收购人已就本次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的股份锁定事宜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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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书“ 第五节 收购人及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
措施”之“一、收购人及相关主体关于本次收购作出的公开承诺”。
除上述限售安排外,收购人无自愿限售安排。
六、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收购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
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
要负责人)在本报告书出具日前 24 个月内与公众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根据肖克利公司出具的《承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在本报告书出具日前 24 个月内与阿泰可不存在交易。
八、本次收购的过渡期安排
为保障本次收购过渡期内阿泰可的稳定经营,收购人出具了《关于收购过渡期安排
的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书“ 第五节 收购人及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
束措施”之“一、收购人及相关主体关于本次收购作出的公开承诺”。
九、本次收购不涉及触发要约收购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
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
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
称部分要约)。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被
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
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收购人根据被收购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
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 6 个月内
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上述《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未强制要求投资者通过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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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2025 年 8 月 25 日,阿泰可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新增“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
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但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备案、申报等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2025 年 9 月 9
日,阿泰可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前述议案。
综合上述可知,阿泰可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明确约定,当公司被收购时,收购
人不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符合《收购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肖克利公司与许斌、周静及阿迈可公司、布尼斯管理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收购以协议方式进行,肖克利公司通过收购阿泰可控股股东阿迈可公司的股权,从
而间接收购公众公司,不涉及要约收购条款。因此,本次收购不涉及触发要约收购的情
形。
十、本次收购标的未设定其他权利,不存在其他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中,交易双方在收购标的上未设定其他权利,在收购价款之外双方亦不存
在其他补偿安排。
十一、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众公
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众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本次收购前,阿泰可的原实际控制人为许斌、周静。
经阿泰可及其实际控制人许斌、周静出具的书面说明,阿泰可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公众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公众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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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 本次收购目的
收购人肖克利主要从事可靠性试验技术研究和气候环境模拟设备及水冷机的研发、
制造及销售,主要为下游锂电池客户提供标准化的环境可靠性试验设备产品。
阿泰可主要从事环境可靠性试验技术研究和气候类环境可靠性试验设备的研发、制
造及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大型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涉及航空、航
天、兵器、船舶、汽车、智能制造、新能源、计量、电子、铁路、电力、医疗及科研院
校等诸多国民经济的重点领域。公司长期聚焦军事工业、汽车制造、电子信息制造及第
三方实验室等领域,主要为不同行业设计和生产定制化环境可靠性试验设备产品。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市场需求,结合自身优势与阿泰可现有业务板块,
增强阿泰可的持续经营能力、长期发展潜力及综合竞争力,优化阿泰可资本结构,提升
阿泰可股份价值和股东回报,提高阿泰可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本次收购后续计划
(一)对公众公司主要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公司暂无改变阿泰可主营业务的计划,也没有对阿泰可主
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业务调整,本公司将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对公众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自付款日起,阿迈可及交易对方应启动并尽快完成阿迈可、
重庆布尼斯及阿泰可经营管理的各项交接工作, 其中阿迈可及重庆布尼斯应向肖克利
交接, 阿泰可应向肖克利指定人士交接, 该等交接工作包括确保阿迈可及阿泰可总经
理、财务、采购、销售、行政、人事等负责人由肖克利认可的人士担任。在变更登记日
当日, 承诺方应当确保阿泰可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辞呈, 并在变更登记
日后根据肖克利的要求配合肖克利根据适用法律共同提请阿泰可董事会及股东会重新
选举阿泰可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并在该等董事会、股东会关于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表决时投赞成票。阿泰可新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中肖克利推
荐四(4)名董事候选人, 许斌推荐一(1)名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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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将根据阿泰可的业务发展需求,适时调整阿泰可管理层,以
提高其营运管理能力。本公司在调整管理层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和条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严格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众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公司暂无对公众公司现有组织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若根
据阿泰可实际情况需要对现有组织结构进行调整,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对公众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承诺方应当在变更登记日后根据肖克利的要求配合肖克利
根据适用法律共同提请对阿泰可章程等公司治理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进行修改,
并在该等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公司章程等治理文件的修改表决时投赞成票。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将根据其自身和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适时对公司章程提
出调整计划。本公司将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对阿泰可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严格履行必要的法
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公司暂无对阿泰可的现有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若根据本
公司自身和阿泰可实际情况需要对阿泰可的现有资产进行处置,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
律、行业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员工聘用做出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公司暂无对阿泰可的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若根据本公司自身和阿泰可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员工聘用或解聘的,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
律、行业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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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一)公众公司控制权变动
本次收购完成前,阿迈可公司直接持有阿泰可 57.11%的股份,通过布尼斯管理控制
阿泰可 4.81%的股份,其合计控制阿泰可 61.92%的股份,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许斌、
周静夫妇合计持有阿迈可公司 88%的股权,为公众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完成后,阿迈可公司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不变,其仍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
收购人成为阿迈可的控股股东,而佟玉苍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公众公司控制权及管理层变动的风险
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动,并且将会改选董事会及更换高级管
理人员,公众公司管理层将会发生较大变动,公众公司将处于组织架构调整期。虽然公
众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模式并未发生重大改变,但上述变动仍然有可能给公众公
司的经营稳定性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二、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及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阿泰可已经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及管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本次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将进一步规范、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整体经营效率,提高盈利能力。收购人及实际控制人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公众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
构且运作规范;具备了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
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将继续
履行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职责,促进公众公司独立经营,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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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等方面保持独立。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对保持公众公司的独立性事项出具承诺,具体承诺内容详
见本报告书“ 第五节 收购人及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之“一、收购人
及相关主体关于本次收购作出的公开承诺”。
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的影响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后,将利用自身资源积极推进公众公
司的业务发展,改善公众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提升公众公司的竞争力。
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
一)收购人及其子公司与公众公司的比较
公众公司及收购人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商标商号方面不存在重合的情况。
1、收购人及公众公司的主要产品及在功能、技术、工艺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如下:
(1)收购人及公众公司的产品基本情况区别
收购人肖克利是一家专业致力于可靠性试验技术研究和气候环境模拟设备及水冷
机研发、制造、销售于一体的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其主要为下游锂电池客户提供标准
化的环境可靠性试验设备产品。
阿泰可系一家致力于环境可靠性试验技术研究和气候类环境可靠性试验设备研发、
制造、销售的创新型企业。其不仅研发、设计、制造全系列的气候环境试验设备,而且
为各类环境模拟试验工程提供解决方案,主要产品涵盖高低温(湿度)试验箱、快速温
度变化试验箱,大型温湿度环境舱,多因子试验箱,特殊单因子试验箱、真空类试验箱
等。
(2)主要功能应用情况区别
肖克利的产品主要用于动力电池模组、电池包等温湿热交变试验或恒定试验,模拟
温湿度变化条件下对产品、零部件及材料进行质量及可靠性测试。
阿泰可产品用来模拟温度、湿度、气压、淋雨、砂尘、光照、盐雾等各种气候因子,
以及定向提供整车气候环境模拟及检测系统、多因素环境模拟系统以及各种非标试验系
统等试验工程类解决方案。产品广泛应用于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大型第三方检测实验
室,涉及航空、航天、兵器、船舶、汽车、智能制造、新能源、计量、电子、铁路、电
力、医疗及科研院校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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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技术区别
由于肖克利的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电池相关的环境可靠性测试,该下游应用领域
对于技术的需求主要为泄压技术、防爆技术及喷淋控制技术等,同时,该领域的客户对
于价格的敏感度较高,因此肖克利的技术需求还集中在对高温老化炉设计等技术的应
用。
阿泰可下游应用领域较为广泛,聚焦定制化环境可靠性试验设备的研发和制造,聚
焦于更可靠、更智能以及更精细化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公众公司产品控制系统采用自主
开发的PID 控制加模糊逻辑控制系统,具备高精度温度范围控制能力;专有集成锅炉加
湿系统技术具有可靠性高、低湿控制性能好的优势,同时具备系统超宽的湿度控制范围;
阿泰可制冷系统采用逆卡若循环设计,大幅度地提高制冷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制冷效率。
阿泰可的核心技术还有冲击试验箱设计技术、燃料电池高原气候控制技术、燃料电池控
制技术、制冷压缩机保护系统技术等。
综上,收购人及公众公司的主要产品及在功能、技术工艺等方面有着比较明显的差
异。
2、公众公司及收购人在收入结构、下游应用领域和定制化程度上存在差异
公众公司与收购人的主要产品、功能、技术工艺不同,主要是由于公众公司及收购
人产品下游的应用领域不同,阿泰可长期聚焦军事工业、汽车制造、电子信息制造及第
三方实验室等领域,主要为不同行业设计和生产定制化环境可靠性试验设备产品,而肖
克利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电池检测。具体表现在;
(1)主营业务收入结构的差异
阿泰可主营业务收入主要为销售各类环境可靠性试验设备和提供环境与可靠性试
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其中,提供环境与可靠性试验服务收入比例最近两年平均为 15%
左右。而肖克利的营业收入都来源于设备的销售收入,没有自建实验室,也不存在对外
提供可靠性试验服务的服务收入。
(2)设备产品下游应用领域的差异
阿泰可的设备产品和肖克利的设备产品在下游应用领域有着明显的差异。阿泰可的
环境可靠性试验设备销售按照下游应用领域可分为军事工业检测、第三方检测、汽车制
造检测、电子制造及其他。肖克利的设备产品下游基本不涉及军工检测领域,后续也较
难介入军工检测领域;肖克利的设备产品也存在向第三方检测公司销售的情况,但最终
终端也系用于动力电池检测;除应用于动力电池检测领域外,另外还存在小部分用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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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检测领域的情况。
(3)定制化程度不同
肖克利生产的大部分产品为标准化程度较高的恒温恒湿试验箱及三综合试验箱、步
入式试验箱等环境测试类产品,其中恒温恒湿试验箱的单价在3万元至16万元,销售占
比较高,步入式试验箱单价在11万元至54万元,销售占比较低;阿泰可的产品结构较为
多样,其中定制化程度较高的产品占比较高,标准低气压箱类设备销售单价在21万元至
62万元,销售占比约为2024年设备销售收入25%,大型温湿度试验箱、多因子试验箱等
类型的试验设备根据定制化程度不同,销售单价在几万元至上千万元不等,销售占比约
占2024年设备销售收入一半以上。
由于阿泰可大部分产品的定制化程度较高,其主要产品在设备类型、设备尺寸以及
设计生产难度上存在一定差异,不同类型设备在生产的主要环节的平均耗时存在一定差
异,小型设备的整体生产周期约为5-8周,大型设备则为28到50周左右;肖克利产品大
部分为标准化产品,生产周期在5-6周。
综上,阿泰可产品主要为定制化产品,因此定价、毛利率较高,工期也较长,而肖
克利的产品系针对下游新能源细分领域的标准化产品,其定价、毛利率较低,工期也较
短。双方的产品不具有替代性及竞争性。
3、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及其分布区域、采购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不同
阿泰可及肖克利受自身销售网络限制和下游客户所在地影响,肖克利的产品销售区
域集中于福建省及广东省,而阿泰可的产品销售区域集中于华东地区、华北地区和西南
地区。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最近两年,肖克利与阿泰可的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叠的情
况。
主要供应商中,肖克利与阿泰可均存在向六安市联东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采购的
情况:2024 年度,肖克利向六安市联东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采购金额为 1,059.04 万
元,而阿泰可向其采购金额为 365.25 万元。肖克利与阿泰可向六安市联东环境试验设
备有限公司采购的物品均为库板,其系基础的产品外壳材料,非核心零部件。
综上,收购人与公众公司各自独立开展业务,不存在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商业
机会让渡等方面的情形。收购人及公众公司的主要产品及在功能、技术工艺、定制化程
度等方面有着比较明显的差异;公众公司的产品与收购人的产品销售区域及渠道不存在
重叠,主要供应商虽然存在重叠,但是采购的产品非核心零部件,存在可替代性,阿泰
可与肖克利之间不存在竞争性和替代性,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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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控制的企业成都巴丁半导体有限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与公众公司之间不存
在同业竞争。综上所述,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收购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众公司
之间业务不具有竞争性和替代性,双方业务不存在利益冲突,本次收购不存在对公众公
司业务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1、厦门同昌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同昌源”
)
厦门同昌源主营业务为贸易类业务,除代理肖克利产品外,还是美国是德科技公司
的福建省总代理,以及日置、爱科赛博、NGI、兹韦克、同惠电子、日本横河、致茂电
子、瑞士万通、新帕泰克、安捷伦等国内外品牌授权代理商,代理的主要产品有高精示
波器、红外热像仪、多通道模块化测控平台等电子测试测量设备和材料分析设备,与公
众公司产品不同。
2、深圳同昌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同昌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厦门同昌源子公司,代理产品与厦门同昌源相似,为该
类品牌产品在深圳地区的代理。
3、成都同昌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同昌源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同昌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同昌源科技有限公司系厦门同昌源分别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及 7 月 24 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截至目前尚未实际经营,今后拟作为厦门同
昌源代理品牌产品在成都、北京地区的代理。
4、厦门荣昌源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荣昌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贸易类业务,主要代理的电子仪器类品牌有:
美国是德科技、日本横河、美国福禄克、台湾固纬、北京中科泛华测控、北京大恒光电
等;主要代理的材料测试类品牌:法国塞塔拉姆、美国塞默飞、德国帕纳科、美国麦克
等。
5、厦门杰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杰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持股平台,其 2024 年无营业收入。
6、厦门杰晟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杰晟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贸易类业务,主要代理法国塞塔拉姆、德国耐驰
科学仪器、美国康塔等品牌,代理产品包括各类色谱分析、材料表征类及精密电子显微
镜相关产品。
7、福州同硕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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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同硕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贸易类业务,代理品牌与厦门荣昌源相似,是福
州地区的代理商。代理产品为是德万用表、是德频率计、是德示波器、横河功率计等。
8、厦门市抖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旺源晟视(厦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厦门市抖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旺源晟视(厦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所属
行业为文化传播类,与公众公司不同。
9、厦门鑫凯焬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鑫凯焬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子测量仪器制造与销售,主要产品为冷热一体
机,与公众公司产品不同。
10、厦门源测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源测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贸易类业务,代理校准检定类产品,主要代理产
品为数据采集系统、半高压数字多用表、多功能校准器等。
综上,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经营产品与公众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上述企业
中,2024 年营业收入规模在 5000 万至 1 亿元之间的公司仅厦门同昌源一家,2024 年营
业收入规模在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的有福州同硕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鑫凯焬科技有限
公司,其余公司营收规模均低于 1000 万元。除收购人及厦门同昌源外,佟玉苍控制的
企业规模较小,该等企业亦不存在对公众公司业务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
情形。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对同业竞争事项做出承诺,具体承诺内容详见本报告书
“第五节 收购人及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之“一、收购人及相关主体
关于本次收购作出的公开承诺”。
六、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收购人与公众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公众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
署日前 24 个月内未发生业务往来情况。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
交易的承诺函》,详见本报告书“ 第五节 收购人及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
施”之“一、收购人及相关主体关于本次收购作出的公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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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收购人及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收购人及相关主体关于本次收购作出的公开承诺
(一)关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收购人已作出承诺:
“本企业就本次收购、本项目:
(1)所提供的所有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2)所提供的所有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所提供的所有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均是具有合法授权或权限的机构或人士
签发或签署的;
(4)作出的说明、陈述以及签署文件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及包含的信息均是真实、
准确及完整的,本企业承诺《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承诺:
“本人承诺《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符合收购人资格的承诺
收购人已作出承诺:
“1、本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均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本企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
2、本企业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未受到行政处罚(与
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
3、本企业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中不得收购公众
公司的情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联合惩戒对象,亦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
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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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的情形;
4、本企业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不
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情形,也不存在
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承诺:
“1、本人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最近两年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
除外)
、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2、本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联合惩戒对象,亦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
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
名单’的情形。”
(三)关于保持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承诺:
“本企业/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公众公司的要求,对阿泰
可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地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
持阿泰可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具体如下:
1、人员独立
保证阿泰可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公众公司专职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在本企业和本企
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本企业和本人/本企
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保证公众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企业和本企业/本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保证阿泰可拥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
与本企业/本人和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2、资产独立
保证阿泰可资产全部处于公众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公众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本
企业/本人和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占用阿泰可的资金、资
产,不要求阿泰可以其资产违法违规为本企业/本人和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
务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
保证阿泰可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并制定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阿泰可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
不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保证阿泰可依法独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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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纳税申报及履行纳税义务;保证阿泰可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本企业/本人和本企
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公众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4、机构独立
保证阿泰可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保证公
众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
行使职权;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企业和本企业/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
保证阿泰可的业务独立于本企业/本人和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阿泰可
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
的能力。”
(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与阿泰可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
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具体承诺如下:
“1、本次收购完成前,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公众
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本次收购完成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可控资源范
围内优先支持公众公司的业务发展,对公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要产品及对应细分市场进行严格划分,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要产品仅限于现有的细分市场领域(即新能源电池检测相关领
域)
,避免从事可能与公众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本次收购完成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进行与公众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生产经营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投资,不会新设或收购与公众公司及
其下属公司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
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公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业务直接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
关系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
4、若公众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企业/本人承诺自身及控制的企业将不与公
众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
5、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众公司主营
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本企业/本人将立即通知公众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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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公众公司(但公众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自愿不承接该等商业机会的除外),以避
免与公众公司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
6、上述承诺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公众公司控制主体/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
(五)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规范未来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公众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
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
“1、在本企业/本人实现对阿泰可的控制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阿泰可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必要关联交易,将按照“等价有偿、平等互
利”的市场原则,依法与阿泰可及其下属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参照市场通行的标
准,公允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批准关联交易的
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履行回避表决等义务;
3、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阿泰可及其下
属子公司及阿泰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规向阿泰可及其下属子公
司借款或由阿泰可及其下属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方式侵占
阿泰可的资金;
5、本企业/本人不利用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谋求在与阿泰可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
予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其他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6、上述承诺在本企业/本人作为阿泰可控制主体/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六)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1、本企业在本次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除
外;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股份限售出具新
的规定的,本企业亦将遵守该等规定。”
(七)关于收购过渡期安排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收购过渡期的承诺如下:
“1、在过渡期内,本企业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
理由改选的,来自本企业的董事不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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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众公司不得为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提供担保;
3、公众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4、在过渡期内,公众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会已经作出的
决议外,公众公司董事会提出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议案,
可能对公众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
(八)关于不将金融类资产、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类资产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资产置入挂牌公司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就不将金融类资产、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类资产以及私募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资产置入公众公司的承诺如下:
“1、在本次收购完成后,除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明确允许之外,本企业/本人
不会向公众公司注入任何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
司、典当公司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不会利用公众公司平台从事其他具有金融属
性的业务,也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2、在本次收购完成后,除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明确允许之外,本企业/本人不
会向公众公司注入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资产或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的相关资产,不
会利用公众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或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导
致公众公司以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或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为主营业务,也不会利用
公众公司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或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忙。”
(九)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相关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收购资金来源相关的承诺如下:
“本次收购的价款支付均为现金支付,本次收购所需资金来源于本企业自有资金
(其中部分自有资金来源于火炬基金的增资款)及自筹资金,且若本企业未在本次收购
的价款支付时限内取得火炬基金向本企业支付的本次增资扩股之增资款,本企业将另行
自筹资金用以支付本次收购的价款,因此本企业具有履行相关付款义务的能力,资金来
源合法合规;本企业除计划使用部分银行并购贷款而需要最终根据相关银行要求协商确
定是否质押本次收购取得的阿迈可股权外,本企业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权/股份向银
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众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
况,不存在通过与公众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以证券
支付本次收购款项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公众公司资源获得其任何形式财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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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的情况,不存在他人委托持股、代持股份的情形。”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收购人就其未能履行本次收购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依法履行《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以下简称“收
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众公司股东会及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众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众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众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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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
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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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相关中介机构
收购人财务顾问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明希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钟林、姚旭
收购人法律顾问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韩炯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
021-3135 8666
传真:
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
张征轶、陈理民
公众公司法律顾问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杨蕤
住所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聚贤岩广场 9 号国华金融中心大厦 A 栋 24 层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经办律师
赵禹吉、秦莉
收购人会计师事务所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黄锦虎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47 号天行建商务大厦 23 层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
-
经办注册会计师
黄锦虎、王菁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收购行为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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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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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有关声明
收购人声明
本公司声明本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佟玉苍
厦门肖克利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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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查验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签字)
陈钟林 姚旭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包建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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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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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法律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对《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
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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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司法律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对《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
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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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收购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股权转让协议》;
(三)《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四)《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的法律意见书》;
(五)《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依法要求的
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公众公司办公地。
1、公众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长翔路支路 23 号 6 幢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人:刘乾
2、投资者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查阅本报告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