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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
873138 证券简称:誉邦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陕西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
修订需要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5 名赞成,0 名反对,
0 名弃权。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陕西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
安全,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陕西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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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担保应遵循本办法之规定。公司对参股的公司提供担
保时,应在不超过持股比例范围内与其他股东共同提供担保。
第二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
申请担保人,经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六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八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
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
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
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五)被担保企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的,应提供反担保(不含互
保企业)
。
第七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
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
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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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八条 财务部为公司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审查所有
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公司市场部组
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向财务
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要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适用于对参
股公司提供担保)
。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
当包括: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企
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及相关资料;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最近半年的银行往来对账单;
(七)财务部认为必须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和核实,包括但不
限于:
(一)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发展战略和经
营需要;
(二)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三)被担保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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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四)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公司发展前景及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
(五)被担保人在其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的偿债能力、经营
状况和信誉状况;
(六)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的情形;
(七)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
进行评估;
(八)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九)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十)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必要
时由公司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
告。
第十二条 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况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公司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存在较大的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
偿责任的;
(六)公司曾为其担保,但发生过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
请时尚未还清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第十三条 财务部在完成调查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后送交主管副总经理,
主管副总经理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
性复核。
第十四条 主管副总经理合规性复核通过后,报总经理批准备。总经理批
准后,由公司市场部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起草相关方案组织履行董事
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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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由董事会审批的担
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下列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
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七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与
债权人签订担保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日常管理以及后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明确无歧义,并经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查。担保合
同中应当明确以下条款: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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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财务部及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必须对担保
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权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
无法预计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合同对方修改或拒绝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担保期间,如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范围、责任和期限等
主要条款时,应按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
当作为新的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
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有关事项。并妥善保
存管理所有与公司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董事
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六条 担保的债务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有关责任人应督促
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担保合同到期时,应及时办理担保终结的
相关手续。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
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
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
务,公司须及时启动相应的反担保程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
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公司担保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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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司由审计部门或相关部门行使对担保监督检查权。检查的内
容主要包括:
(一)担保业务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符合规定,担保业务
评估是否科学合理,担保业务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公司审批意见
进行。
(二)担保业务后续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担保人财务风险及被担保事项
的实施情况,以及反担保财产的安全、完整是否得到保证。
(三)担保合同到期是否及时办理终结手续。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
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
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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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