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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4
证券代码:873804 证券简称:华鸿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
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华鸿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
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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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二)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
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
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
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
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
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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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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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网站。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公司
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 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
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
报道。
第十二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
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至少一名)
、董事会秘书应
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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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
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
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
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
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
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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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
训。
第十八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特别是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
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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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股份转让系统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
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
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组织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
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
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发布的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
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媒体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
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
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谈论的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
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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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第五章 现场接待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实行事前预约并签署《承诺书》制度。
第二十五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
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核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
构人员身份,核实并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
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七条 接待人员必须认真听取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专人
回答问题,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二十八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二十九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
容,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告,并在
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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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