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18
证券代码:832146 证券简称:德平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洛阳德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1.全文的所有“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
2.无实质性修订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
实质性内容变化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
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洛阳德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和其他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洛阳德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
规定,制订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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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以原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发起
人发起设立。公司在洛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以原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发起
人发起设立。公司在洛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开通会员可解锁*764875。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及总工程师。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第一节 股东持股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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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公司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 十 八 条 公司 或 公司的 子 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 十 九 条 公 司或公司的 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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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
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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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
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转让,应遵循国家
关于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的相关规则。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
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转让,应遵循国家
关于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的相关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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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
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期间。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
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持有公司股
份的其他组织。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
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
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
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持有公司股
份的其他组织。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息、分红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息、分红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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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会对股东提
出的有关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询必须
予以明确回复;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
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 缴 付 成 本 费 用 后 得 到 公 司 章
程;
2.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3)股东名册、公司股本总额、
股本结构;
(4)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债券存
根。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会对股东提
出的有关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询必须
予以明确回复;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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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
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
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
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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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
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发行上市或定向发行
股票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
条、四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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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四十六条规定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人民币的
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确定的地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公司住所地或
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可以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公告编号:2025-018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形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召
开。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及召开方式应在
会议通知中明确。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第五十六条公司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负责,由信息披露负责人
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第 七 十 七 条 股东会应有 会议记
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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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未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方案;
(七)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公司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未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方案;
(六)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公告编号:2025-018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形式变更、分立、合
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划;
(五)本章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
条规定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形式变更、分立、合
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划;
(五)发行上市或定向发行股票;
(六)本章程第四十六条、四十七
条规定的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获选董事、监事分别应按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
董事、监事分别应按应选董事、监事人
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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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
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
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
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
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
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
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
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
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
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
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
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
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
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
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 一 百〇 一 条 公 司董事为自 然
人,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
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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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其职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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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以
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若因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因董事在任期内
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以
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
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
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如因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而继续履职的,公司应
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
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
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公司应当在 2 个
月内完成董事补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
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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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负责。
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选
举产生。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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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
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
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确定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借贷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的
具体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不满
百分之五十(除提供担保外)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应确定董
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借贷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的具
体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
分之五十(除提供担保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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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不满百分之
五十(除提供担保外),且绝对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除提供
担保外)
;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通过
股东大会合法有效授权的董事会权限。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除提供担保外)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
除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须由股
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
十(除提供担保外)
,且绝对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通过
股东会合法有效授权的董事会权限。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除提供担保外)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
除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须由股
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第七章 监 事 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监事不得利用职权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监事不得利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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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 一 百四 十二 条 公司设立监事
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
代表一名,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 一 百四 十 四 条 公司设立监事
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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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 一 百五 十五 条 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
第 一 百五 十七 条 公司聘用 符 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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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公告编号:2025-018
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3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解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成为非上市
公众公司后,将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将依法披露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成为非上市
公众公司后,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
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网站上建立投资
者沟通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
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将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投资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网
站上建立投资者沟通专栏,用于收集和
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
误导。
公告编号:2025-018
误导。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
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通过信息披
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
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重要工作。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
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通过信息披
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
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重要工作。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有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有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会决议另有规
定外,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为新任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之日。
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公告编号:2025-018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
购。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由信息
公告编号:2025-018
披露负责人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在会
议记录上的签名确认;
(七)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八)股东大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九十九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公司设董事长一名。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落实新《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工作提
示,同时根据公司治理需要,公司按照《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对公司现有章
程进行了修订。
三、备查文件
洛阳德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编号:2025-018
洛阳德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