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870421 证券简称:博诚环境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种类”
全文“类别”
全文“半数以上”
全文“过半数”
全文“辞职”
全文“辞任”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员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全国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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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九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
任,并依法登记。
第九条 第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
事长担任,并依法登记。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
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九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
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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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
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
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的,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
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
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
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
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
列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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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
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前款所称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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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
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享
有参与权和表决权,依法请求、召集、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三)依法享有质询
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
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五)
依法享有知情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
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享
有参与权和表决权,依法请求、召集、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三)依法享有质询权,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
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五)依法享
有知情权,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
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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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应
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
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
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
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
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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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
的地点。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
地点。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传真、传签、
网络等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
集。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
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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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提案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条要求
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前款规定的情形
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
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第五十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
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
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除前
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
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第
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第六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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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
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
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
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股权
激励计划;(五)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
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变更公司形式;(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五)公司在一年内
单笔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
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
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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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方式中的一种。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
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确因
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
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
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
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
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决方式中的一种。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
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确因特
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
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
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符合有关
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进行。
第九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
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
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
第九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董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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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
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
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
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
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
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
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第九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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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意见;(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六)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
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
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董事应当对授
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七)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
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
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
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
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
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八)董事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
必要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
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
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
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
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
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
益以及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
权益。(九)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
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
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十)董事在审议
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
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
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
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
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
审慎判断。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
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六)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
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
风险进行审慎判断。董事应当对授权事
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七)董事
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
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
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
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
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八)董事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
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
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
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
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
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以及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
益。(九)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
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
险以及相应的对策。(十)董事在审议对
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
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
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
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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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
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
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并对担保的合规
性、合理性、必要性、被担保方偿还债
务的能力作出审慎判断。(十一)董事在
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
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
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影响。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
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
施、相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
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
性。(十二)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
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
项调节各期利润的情形。(十三)董事在
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
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
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上市公司是否
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等情形。(十四)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转让
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
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
产时,应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或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
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在董事
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
慎判断。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
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
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
例进行同比例担保,并对担保的合规
性、合理性、必要性、被担保方偿还债
务的能力作出审慎判断。(十一)董事在
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
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
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影响。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
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
施、相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
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
性。(十二)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
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
项调节各期利润的情形。(十三)董事在
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
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
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上市公司是否
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等情形。(十四)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转让
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
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
产时,应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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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十五)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公司或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
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在董事
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十五)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
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 在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运营
总监、技术总监、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
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
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
第一百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
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
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 行 债 券 或 其 他 证 券 及 上 市 方 案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运营总监、技术总
监、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订公司
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
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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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
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董事会通
过的职权。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董事会应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
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
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
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十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应当由董事会通过的职权。董事会行使
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应对公司治
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
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
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
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
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六)向股东会提出
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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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 或 股 东 大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
经理、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
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监事会的监
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
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要
求公司董事、经理、内部及外部审计人
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
题。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
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
依据。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
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
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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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
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
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
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
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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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
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
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二)因公
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五)本章程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
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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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六)本章程规定
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
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因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
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
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依照前述规定
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
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
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
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
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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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
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
活动。
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
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
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
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请债权
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请债权期
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
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
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
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
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
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
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
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
公告编号:2025-020
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
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公司发展需要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各项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三、备查文件
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