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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873283 证券简称:太速科技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北京太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
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全体董事不需要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太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
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
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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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北京太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
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
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公司
准备好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公司在遇到可能涉及
暂停与恢复转让的事宜时,应提前告知主办券商。
第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
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
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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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
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
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公司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
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
签署遵守全国股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
转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
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全国股转公司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
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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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及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资
料,不得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
件或者阻碍其工作。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
文件,予以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
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
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
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
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
需要变更披露 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
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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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
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
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
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
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
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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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
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
的电子文件;
(六) 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
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
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
第十九条出具 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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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
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
当督促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
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
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的,应当披露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
股转公司对股票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
并公告: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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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
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
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
发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
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
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
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
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
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
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
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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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
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至五
节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公司参
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
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
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
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
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
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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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
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
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
后应当及时 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年度
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
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
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四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
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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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
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
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节 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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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等其
他主体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关
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
情况。
第四十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
以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
性。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
事项履行审议 程序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
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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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
关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
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
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
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五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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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
动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
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
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
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
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
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
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
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
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
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
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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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
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
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比照
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
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
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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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
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
公司资金;
(五)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挂牌
公司股份;
(七)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挂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挂牌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
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
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挂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挂牌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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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挂牌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
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挂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
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
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受到
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
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
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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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
单位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
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
宜的协调和组织,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
应通知信息 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
资料。
凡可能属于纳入管理信息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
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
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
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管理信息。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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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
人,必须保证主办券商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
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
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六十二条 在可能涉及公司纳入管理信息的情况下,公司
任何人接受媒 体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 前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
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六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
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
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
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告编号:2025-023
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
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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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