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报告]中泽科技: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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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中泽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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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1

目录

释义................................................................................................................................ 3

第一部分 引言........................................................................................................... 6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6

二、 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7

三、 本所律师声明及承诺 ........................................................................................... 8

第二部分 正文......................................................................................................... 10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10

二、 申请人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11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12

四、 申请人的设立 ..................................................................................................... 16

五、 申请人的独立性 ................................................................................................. 20

六、 申请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 22

七、 申请人的股本及演变 ......................................................................................... 53

八、 申请人的业务 ..................................................................................................... 82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84

十、 申请人的主要财产 ............................................................................................. 97

十一、 申请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08

十二、 申请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13

十三、 申请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14

十四、 申请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15

十五、 申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16

十六、 申请人的税务 ............................................................................................... 120

十七、 申请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23

十八、 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28

十九、 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30

第三部分 结论....................................................................................................... 131

附件一:申请人及控股企业拥有的专利权 ............................................................ 133

法律意见书

3-3-2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公司、中泽科技

浙江中泽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泽有限

浙江中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前身,曾用名嘉兴伏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泽通控股

浙江泽通控股有限公司

嘉兴泽远

嘉兴泽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宜宾中泽

中泽精密科技(宜宾)有限公司

南京中泽

中泽精密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湖北中泽

湖北中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飞米

浙江飞米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嘉兴中泽

嘉兴中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中泽

中泽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上海新轻

新轻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南昌中泽

中泽精密科技(南昌)有限公司

中泽氢能

嘉兴中泽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泽微科技

浙江泽微科技有限公司

泽链贸易

浙江泽链贸易有限公司

福纳微精密

浙江福纳微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斯达威

海南斯达威科技有限公司

轻盈科技

轻 盈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LIGHTRISE TECHNOLOGY PTE.LTD.)

法律意见书

3-3-3

福纳微科技

福纳微科技有限公司(FUNA MICRO TECHNOLOGY PTE. LTD.)

中泽电气

浙江中泽电气有限公司

桐乡中泽

桐乡中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舟山市中泽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舟山市中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桐乡泽优

桐乡泽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舟山市泽优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舟山市泽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桐乡通和

桐乡通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舟山市通和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桐乡轻盈

桐乡轻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舟山瑞旗

舟山瑞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重庆清研

重庆清研华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温州源泉

温州源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平阳源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枫铧

深圳市枫铧科技有限公司

嘉兴泽旗

嘉兴泽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弘坤德胜

义乌弘坤德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创鼎盛

株洲市国创鼎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先莱

苏州先莱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光韵达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乌镇云扬

桐乡市乌镇云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乌镇云祥

桐乡市乌镇云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润格长青

珠海润格长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六丁瑞旗

枣庄市六丁瑞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正为一号

扬州正为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律意见书

3-3-4

润格贤泽

珠海润格贤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祺欣泽

广州广祺欣泽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汲智未来

北京汲智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中金传誉

中金传誉凤凰(杭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义和瀚洋

上海义和瀚洋新材料有限公司

嘉兴华佑

嘉兴华佑自有资金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嘉兴友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湖州企兴

湖州企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桐乡金桐

桐乡市金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正心瀚洋

上海正心瀚洋新材料有限公司

宜宾赛科

宜宾赛科一期新能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盖瑞旗

枣庄市华盖瑞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义乌青桥

义乌青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义乌青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青英投资

南昌市青英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正)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 修订)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 修订)

《挂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适用指引第 1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法律意见书

3-3-5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司章程》

《浙江中泽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将于本次挂牌后生效的《浙江中泽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本次挂牌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联合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汇会计师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银信评估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浙江中泽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

中 汇 会 计 师 为 本 次 挂 牌 出 具 的 编 号 为 “ 中 汇 会 审[2025]11590 号”的《审计报告》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报告期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5 月

报告期末

2025 年 5 月 31 日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表格中所列合计数与单项数相加之和因四舍五入可能尾数上存在差异。

法律意见书

3-3-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泽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2008 号

致:浙江中泽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挂牌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证券

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挂牌规则》《业务规则》等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

次挂牌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引言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1.1

本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 1986 年 4 月,是一家综合性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金融

证券、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并购重组、房地产、争议解决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本所在全国设有 6 个办公室,分别位于杭州、北京、上海、深圳、宁波、武汉,

共同构成一体化的服务网络,其中杭州为总所机构所在地。本所目前有专业人

员 600 余名。本所曾荣获“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等

称号。

1.2

经办律师简介

孔瑾 律师

孔瑾律师于 2010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孔瑾律师主要从事证券发行上市、

法律意见书

3-3-7

并购重组、涉外法律服务等业务,具有多年的证券法律业务从业经历。

邹泽兵 律师

邹泽兵律师于 2013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邹泽兵律师主要从事证券发行上

市、并购重组等法律服务,具有多年的证券法律业务从业经历。

1.3

联系方式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总机),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 11 楼。

邮政编码:310007。

二、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挂牌工作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公司

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与公司本次

挂牌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公司本次挂牌的法律资格及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

查验,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涉及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主体资格、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公司的设

立、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公司的股本及演变、公司的业务、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公司的主要财产、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公司重大资产

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税务、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推荐主办券商的业务资质等方面的有关记录、

资料和证明。

在查验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公司提出了公司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

并得到了公司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在查验工

法律意见书

3-3-8

作中,本所律师单独或与其他中介机构联合采取了书面核查、访谈、实地调查、

查询、函证等查验方式,以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

则,就所涉必要事项进行了查验或进一步复核。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以及本

所律师查验或进一步复核的结果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此外,

在对某些事项的合法性的认定上,本所律师充分考虑了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批

准、确认和证明,该等批准、确认和证明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

支持性材料或依据。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律师为公司本次挂牌制作了本法律意

见书。

前述查验工作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为出具本次挂牌法律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书、说明、承诺函,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任何有关结论的事实与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

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

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三、本所律师声明及承诺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审计、

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在就有关事项的认定上,本

所律师以从相关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取得的文书,在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

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评估报告、验资报

告、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对于

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

构及其签字人员的主体资质,本所律师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并进行了查验。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法律意见书

3-3-9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挂牌而编制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申报材料一并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法律意见书

3-3-10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1.1

本次挂牌的批准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召开程序,中泽科技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公开转让时拟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申请人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申请公开转让并挂牌股票。

1.2

本次挂牌的授权

根据中泽科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具体事

宜的议案》,申请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挂牌的有关事宜,授权范

围包括:

(1)履行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

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审阅、修订、批准及签署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相

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章程(草案)》及

其他有关文件;

(3)在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获得核准后,办理公司章程

修订的工商备案等手续;

(4)聘请本次挂牌的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

(5)办理、实施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上述事项的授权有效期为 24 个月,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法律意见书

3-3-11

1.3

本次挂牌尚需取得的批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共有 2 名自然人股东和 28 名非自然人股

东,股东人数合计不超过 200 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挂牌规则》

第五条规定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公开转让之条件。申请人本次挂

牌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1.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资料,核查了《关于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

牌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以及其他相关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申请人股东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挂牌的决议,决议内容合法、

有效;

(2)申请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挂牌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

法有效;

(3)申请人本次挂牌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同意。

二、申请人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2.1

申请人的法律地位

申请人系由原中泽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在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401

MA28A7N16U”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

为吴尚,经营范围为“电子零件的技术开发;新能源汽车配件、电动汽车配件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模具的设计开发和销售;新能源科技、环保科技、汽车

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自有设备租赁(不

得从事金融租赁);从事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意见书

3-3-12

2.2

申请人存续的合法性

根据申请人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的查验,申请人为合法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全套工商档案,核查了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相关股东会决议及重大合同,并就相关文件是否存在限制本次

挂牌的条款或规定与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申请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有本次挂牌的主体资

格。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3.1

申请人符合《挂牌规则》及《业务规则》规定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条件

3.1.1

主体资格

(1)经申请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

元人民币,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之规定;

②申请人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挂牌规则》第

十条第(一)项及《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四)项之规定;

③申请人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二)

项及《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三)项的规定;

④申请人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三)

项及《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二)项之规定;

法律意见书

3-3-13

⑤申请人已与华泰联合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华泰联合作

为主办券商负责本次挂牌的推荐挂牌及持续督导工作,其具备担任本次挂牌主

办券商资质,上述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四)项及《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五)项之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前身中泽有限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依法成

立,申请人系 2023 年 12 月 11 日按经审计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一条及

《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项之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出资资产、出资

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

情形;申请人股权权属明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

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的股权变动合法合规,履行了

必要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

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定。

(5)经申请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已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建立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治理架构,制定了《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

报告期内上述公司治理组织机构能够有效运作。

②申请人已制定《公司章程》《关联交易规则》并已审议通过了本次挂牌

后生效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浙江中泽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草案)》等制度,明确了公司与股东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机

制,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可以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

的合法权益。

③根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及申请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具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书

3-3-14

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综上,申请人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四条之规定。

(6)经申请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申请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

质、许可等,不存在以下情形:

①最近 24 个月以内,申请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

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②最近 24 个月以内,申请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

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

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③最近 12 个月以内,申请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④申请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⑤申请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⑥申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申请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⑦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申请人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六条之规定。

(7)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公司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已设立独

立的财务机构,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申请人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申请人报告

法律意见书

3-3-15

期内财务数据已由中汇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申请人提交的

财务报表截止日不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申请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

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综上,申请人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七条之规定。

3.1.2

业务与经营

(1)根据《审计报告》及申请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主营业

务明确,拥有与各业务相匹配的关键资源要素,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八条之规定。

(2)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申请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申请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与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

根据相关会议资料及申请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申请人

进行的关联交易已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规则等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相关交易公平、公允;

根据《审计报告》及申请人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申请人目前不存在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被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

的情形,申请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占用情形的发生。

综上,申请人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申请人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1 元/股,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申请人选择的挂牌标准为“最

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 3000 万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4)经申请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所处行业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

②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

③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

法律意见书

3-3-16

情形。

综上,申请人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2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逐条比照《挂牌规则》《业务规则》规定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

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条件,结合公开转让说明书及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

报告》等文件披露的相应内容,单独或综合运用了必要的书面核查、查证、访

谈、调查、函证等核查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具备《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相关条

款所规定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实质条件。

四、申请人的设立

4.1

中泽有限的成立

申请人前身中泽有限设立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经本所律师核查,中泽有

限的设立符合其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其设立行为合法有

效。

中泽有限设立后至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历史沿革的有关情况详见本

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 7.1 节。

4.2

中泽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4.2.1

审计

根据中汇会计师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出具的“中汇会审[2023]第 9201 号”

《 审 计 报 告 》 , 截 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 , 中 泽 有 限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为

380,199,362.25 元。

4.2.2

评估

根据银信评估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23)第080049号”

《评估报告》,以*开通会员可解锁*为评估基准日,中泽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为

法律意见书

3-3-17

40,641.20万元。

4.2.3

中泽有限的内部批准

2023 年 5 月 30 日,中泽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

意中泽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 2023 年 5 月 31 日为审计基准日,委

托中汇会计师对中泽有限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以 2023 年 5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

日,委托银信评估对中泽有限的净资产进行评估。

2023 年 10 月 28 日,中泽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全体股东一致

同意以中泽有限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的经审计净资产 380,199,362.25 元折合股

份 19,373,431 股,每股面值 1 元,注册资本 19,373,431 元,超出股本部分净资

产 360,825,931.25 元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中泽有限各股东以其持有的

中泽有限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股份,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后各股东

持股比例不变。

4.2.4

发起人协议

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于 2023 年 10 月 28 日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意将共

同投资设立的中泽有限按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的总股本设定为 19,373,431 股,每股面值 1 元,注册资本为 19,373,431

元。

4.2.5

创立大会的召开

2023 年 11 月 13 日,申请人召开首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参加了本次会

议并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会议表决通过了包括《关于设立浙江中泽精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浙江中泽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报告的

议案》《关于制定<浙江中泽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多项议案,

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除职工代表监事以外的监事会成员。

4.2.6

验资

中汇会计师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5]11395 号”《验资

报告》,对中泽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予以审验,

根据上述《验资报告》,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浙江中泽精密科技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

3-3-18

限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 中泽有限净资产折合的注册资本(股本)

19,373,431 元。

4.2.7

设立登记

*开通会员可解锁*,申请人办理完成了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

并 取 得 了 嘉 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401MA28A7N16U的《营业执照》。公司住所为浙江省嘉兴市乌镇镇科创

路86号,法定代表人为吴尚,经营范围为:电子零件的技术开发;新能源汽车

配件、电动汽车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模具的设计开发和销售;新能源科

技、环保科技、汽车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自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从事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管

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其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泽通控股

521.0000

26.8925%

净资产折股

2

舟山瑞旗

175.0000

9.0330%

净资产折股

3

桐乡中泽

163.8034

8.4551%

净资产折股

4

桐乡泽优

160.0000

8.2587%

净资产折股

5

弘坤德胜

159.8914

8.2531%

净资产折股

6

润格贤泽

134.5802

6.9466%

净资产折股

7

王翔

106.0000

5.4714%

净资产折股

8

桐乡通和

50.0000

2.5809%

净资产折股

9

国创鼎盛

40.5806

2.0947%

净资产折股

10

重庆清研

33.3333

1.7206%

净资产折股

11

嘉兴华佑

29.2994

1.5124%

净资产折股

12

湖州企兴

27.9839

1.4444%

净资产折股

13

乌镇云扬

26.5619

1.3711%

净资产折股

法律意见书

3-3-19

14

乌镇云祥

26.5619

1.3711%

净资产折股

15

六丁瑞旗

25.2338

1.3025%

净资产折股

16

深圳枫铧

25.0000

1.2904%

净资产折股

17

嘉兴泽旗

24.6667

1.2732%

净资产折股

18

中金传誉

23.9179

1.2346%

净资产折股

19

桐乡金桐

21.5261

1.1111%

净资产折股

20

苏州先莱

20.2903

1.0473%

净资产折股

21

光韵达

20.2903

1.0473%

净资产折股

22

广祺欣泽

19.7322

1.0185%

净资产折股

23

正为一号

16.8225

0.8683%

净资产折股

24

正心瀚洋

16.1446

0.8333%

净资产折股

25

宜宾赛科

16.1446

0.8333%

净资产折股

26

润格长青

13.9919

0.7222%

净资产折股

27

义和瀚洋

13.1548

0.6790%

净资产折股

28

华盖瑞旗

12.9157

0.6667%

净资产折股

29

义乌青桥

12.9157

0.6667%

净资产折股

合计

1,937.3431

100.0000%

-

4.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公司登记档案,书面核查了公司发起人签订的发起

人协议、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等文件,核查了公司创立大会

相关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申请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设立行为履行了适当的法律程序,并得

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3-3-20

(2)申请人变更设立过程中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其内容和

形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会因此引致申请人设立行为

存在潜在纠纷;

(3)申请人在变更设立过程中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折为公司股本,并就

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事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4)申请人创立大会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申请人的独立性

5.1

申请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根据申请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电子零

件的技术开发;新能源汽车配件、电动汽车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模具的

设计开发和销售;新能源科技、环保科技、汽车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自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从事商品

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独立从事其获得核准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其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

及其他关联方,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申请人

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

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申请人的业务独立。

5.2

申请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及研发系统。合

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存在对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资产的依赖,具有独立的

法律意见书

3-3-21

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申请人拥有独立于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申请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5.3

申请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申请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在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申请人的财务人员未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

职。申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的程序产生,根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与任免,申请人不

存在超越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人事任免决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申请人的人员独立。

5.4

申请人的机构独立

申请人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要设置了相关

职能部门。申请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股东单位分

开,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申请人的机构独立。

5.5

申请人的财务独立

申请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财务人员未在关联企业中兼职,申请

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具

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申请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未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并独立进行纳税申报。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申请人的财务独立。

5.6

申请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经申请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独立从事

其《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

法律意见书

3-3-22

力。

5.7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就申请人本次挂牌关于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独

立性情况,结合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的相应内容,根据具体核查

事项所需,单独或综合采取了必要的书面核查、访谈、实地调查、函证等查验

方式进行了核查。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申请人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2)申请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人员、机构、财务独立;

(3)申请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六、申请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6.1

申请人的发起人

根据申请人的《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申请人的发起人为泽通控

股、舟山瑞旗、桐乡中泽、桐乡泽优、弘坤德胜、润格贤泽、王翔、桐乡通

和、国创鼎盛、重庆清研、嘉兴华佑、湖州企兴、乌镇云扬、乌镇云祥、六丁

瑞旗、深圳枫铧、嘉兴泽旗、中金传誉、桐乡金桐、苏州先莱、光韵达、广祺

欣泽、正为一号、正心瀚洋、宜宾赛科、润格长青、义和瀚洋、华盖瑞旗及义

乌青桥。上述发起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6.1.1

自然人发起人

王翔,男,身份证号码为51*开通会员可解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6.1.2

非自然人发起人

1、泽通控股

泽通控股现持有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330401MA28BLAW0N”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嘉兴市银

法律意见书

3-3-23

河路 379 号 3 幢 4 楼,法定代表人为吴尚,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控股公司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泽通控股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吴尚

3,500.00

70.00

2

童欣

1,500.00

30.00

合计

5,000.00

100.00

2、桐乡中泽

桐 乡 中 泽 现 持 有 桐 乡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901MA2A20713U”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乌镇

镇龙翔大道 1888 号 1 幢 101 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嘉兴泽远,经营范围为“股

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

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桐乡中泽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嘉兴泽远

普通合伙人

2.2300

1.36

2

童欣

有限合伙人

125.8934

76.86

3

张小燕

有限合伙人

21.4080

13.07

4

贺国军

有限合伙人

14.2720

8.71

合计

-

163.8034

100.00

本所律师查阅了桐乡中泽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并取得了桐乡中泽

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根据前述说明,桐乡中泽除持有中泽科技股份外,未实

际经营其他业务,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

未聘请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未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属于

法律意见书

3-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

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

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3、桐乡泽优

桐 乡 泽 优 现 持 有 桐 乡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901MA28KY2N03”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乌镇

镇龙翔大道 1888 号 1 幢 102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吴尚,经营范围为“股权投

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

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桐乡泽优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吴尚

普通合伙人

20.4066

14.5112

2

童欣

有限合伙人

31.6700

22.5206

3

李欣

有限合伙人

8.9687

6.3776

4

陈琳

有限合伙人

8.7285

6.2069

5

陆永浩

有限合伙人

6.0300

4.2880

6

胡刚

有限合伙人

2.9000

2.0622

7

王勤良

有限合伙人

2.6000

1.8489

8

钟淑钻

有限合伙人

2.5000

1.7778

9

李红臣

有限合伙人

3.4843

2.4777

10

赵永斌

有限合伙人

2.2000

1.5644

11

周应

有限合伙人

1.2300

0.8747

12

黎斌

有限合伙人

1.4034

0.9980

13

田宇

有限合伙人

1.4712

1.0462

14

郑伟龙

有限合伙人

1.2034

0.8558

法律意见书

3-3-25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5

嘉兴泽远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

0.7111

16

刘俊臣

有限合伙人

0.5000

0.3556

17

孙干

有限合伙人

0.8390

0.5966

18

陈志扬

有限合伙人

1.9987

1.4213

19

徐飞

有限合伙人

0.8523

0.6060

20

吴丰

有限合伙人

0.4900

0.3484

21

范振国

有限合伙人

3.2862

2.3368

22

陈凯

有限合伙人

1.0400

0.7395

23

郭忠

有限合伙人

0.8965

0.6375

24

梁杰

有限合伙人

3.2902

2.3396

25

柳启艳

有限合伙人

0.5100

0.3627

26

王莉

有限合伙人

1.4800

1.0524

27

汪金鹤

有限合伙人

5.9700

4.2453

28

张岗涛

有限合伙人

1.8275

1.2995

29

吴鸣峰

有限合伙人

1.0543

0.7497

30

王莹

有限合伙人

0.5700

0.4053

31

鲍立春

有限合伙人

9.6867

6.8882

32

李开波

有限合伙人

1.9373

1.3776

33

曾颖

有限合伙人

0.6781

0.4822

34

叶宏亮

有限合伙人

1.3561

0.9644

35

黄正旺

有限合伙人

0.5812

0.4133

36

邬旧元

有限合伙人

1.1624

0.8266

37

王家广

有限合伙人

1.1624

0.8266

38

刘晓强

有限合伙人

0.1695

0.1205

39

杨文梅

有限合伙人

0.1695

0.1205

40

代永壮

有限合伙人

1.0171

0.7233

法律意见书

3-3-26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41

魏芳玲

有限合伙人

1.3561

0.9644

42

徐志豪

有限合伙人

0.6103

0.4340

43

沈洁

有限合伙人

0.3390

0.2411

合计

-

140.6266

100.00

注:上表中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已经桐乡泽优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的全体合伙人会议一致

同意通过,且上表中全体合伙人均已出资到位,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中。

本所律师查阅了桐乡泽优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并取得了桐乡泽优

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根据前述说明,桐乡泽优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桐乡泽

优除持有中泽科技股份外,未实际经营其他业务,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

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未聘请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未担任任何

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

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根据上述规

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程序。

4、桐乡通和

桐 乡 通 和 现 持 有 桐 乡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901MA28KY2Q5L”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乌镇

镇龙翔大道 1888 号 1 幢 103 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嘉兴泽远,经营范围为“股

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

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桐乡通和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嘉兴泽远

普通合伙人

0.50

1.00

2

童欣

有限合伙人

31.90

63.80

法律意见书

3-3-27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3

张丽萍

有限合伙人

6.00

12.00

4

张爱如

有限合伙人

5.60

11.20

5

李利威

有限合伙人

4.00

8.00

6

邱泽豪

有限合伙人

2.00

4.00

合计

-

50.00

100.00

本所律师查阅了桐乡通和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并取得了桐乡通和

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根据前述说明,桐乡通和除持有中泽科技股份外,未实

际经营其他业务,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

未聘请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未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

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

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5、舟山瑞旗

舟山瑞旗现持有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330901MA28KY2P7R”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舟山

市定海区白泉镇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 301-2157(自贸试验区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前海瑞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

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

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舟山瑞旗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前海瑞旗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0

2.78

法律意见书

3-3-28

2

王翔

有限合伙人

1,1800.00

32.78

3

欧阳燕璇

有限合伙人

800.00

22.22

4

刘瑞芹

有限合伙人

500.00

13.89

5

叶石军

有限合伙人

500.00

13.89

6

何华龙

有限合伙人

220.00

6.11

7

田艳艳

有限合伙人

200.00

5.56

8

江敏

有限合伙人

100.00

2.78

合计

-

3,600.00

100.00

经核查,舟山瑞旗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程序,私募基金编号为 SX1923,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深圳市前海瑞旗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为其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8379,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

资基金管理人。

6、弘坤德胜

弘 坤 德 胜 现 持 有 义 乌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782MA2E6WU55B”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金

融八街 88 号福田银座 A 座 11 楼(自主申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义乌弘坤创

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创

业投资(以上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

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弘坤德胜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义乌弘坤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0

0.13

2

义乌市弘义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20,000.00

26.67

法律意见书

3-3-29

3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腾云源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有限合伙人

15,000.00

20.00

4

义乌市水务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5,000.00

20.00

5

浙江省产业基金有

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5,000.00

20.00

6

义乌市市场发展集

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9,150.00

12.20

7

义乌惠商紫荆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750.00

1.00

合计

-

75,000.00

100.00

经核查,弘坤德胜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程序,私募基金编号为 SGQ356,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义乌惠商紫荆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为其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4006,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

资基金管理人。

7、润格贤泽

润格贤泽现持有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440400MA7GFKYC5Y”的《营业执照》,住所为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

道 151 号 2622 办公,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珠海润格青盈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为“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润格贤泽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珠海润格青盈投资

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0

1.20

2

珠海华润格金股权

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480.00

78.07

法律意见书

3-3-30

3

重庆渝富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620.00

19.52

4

珠海润格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有限合伙人

100.00

1.20

合计

-

8,300.00

100.00

经核查,润格贤泽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程序,私募基金编号为 SVG472,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润格资本私募基金管

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为其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73899,类型为私募

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8、国创鼎盛

国创鼎盛现持有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200MA4R2FGE7C”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株洲云龙示范区云龙大道

1288 号创客大厦 A120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华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与资产管理;从事非上市类股权投资活动

及相关咨询服务。(以上项目限以自由合法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权投资、

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及面对特定对象开展受托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不

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集资收款、委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

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创鼎盛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北京华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14.00

0.26

2

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有限合伙人

2,800.00

52.49

3

南昌市江铃鼎盛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400.00

26.25

4

义乌市弘义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

1,050.00

19.69

法律意见书

3-3-31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有限合伙)

5

深圳华义鼎新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70.00

1.31

合计

-

5,334.00

100.00

经核查,国创鼎盛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程序,私募基金编号为 SJX035,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北京华义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为其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70519,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

投资基金管理人。

9、重庆清研

重庆清研现持有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500107MA5U6A2B67”的《营业执照》,住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建工二

村 50 号 1 幢,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重庆清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为“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重庆清研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重庆清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547.78

1.11

2

重庆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955.56

22.22

3

重庆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

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955.56

22.22

4

湖北恒隆汽车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9,129.63

18.52

5

重庆御隆创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

有限合伙人

5,477.78

11.11

法律意见书

3-3-32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伙)

6

重庆九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4,564.81

9.26

7

江苏亨通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564.81

9.26

8

重庆理工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

有限合伙人

2,191.11

4.44

9

重庆市应用技术

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912.96

1.85

合计

-

49,300.00

100.00

经核查,重庆清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程序,私募基金编号为 SM0288,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重庆清研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其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32918,类型为私募

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10、嘉兴华佑

嘉兴华佑现持有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402MAC59TP43H”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

街道南江路 1856 号基金小镇 1 号楼 194 室-20(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为陈

晓琳,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兴华佑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0

100.00

11、湖州企兴

法律意见书

3-3-33

湖州企兴现持有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500MA2B3YQF8A”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湖州市泊月湾 53

幢 B 座-2,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江松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坤鑫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务(未

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湖州企兴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浙江松光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9,800.00

4.90

2

浙江坤鑫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200.00

0.10

3

湖州协兴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80,000.00

90.00

4

浙江浙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5.00

合计

-

200,000.00

100.00

经核查,湖州企兴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程序,私募基金编号为 SCJ150,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浙江坤鑫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其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62168,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管理人。

12、乌镇云扬

乌 镇 云 扬 现 持 有 桐 乡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483MA2CY36C1X”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乌镇镇互联网小镇

云享路 1 号-657,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桐乡桐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

“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乌镇云扬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3-3-34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桐乡桐创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6.00

0.20

2

云享乌镇(桐

乡)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200.00

39.92

3

桐乡市润桐产业

基金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200.00

39.92

4

桐乡禾翰科技有

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00.00

19.96

合计

-

3,006.00

100.00

经核查,乌镇云扬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程序,私募基金编号为 SJQ834,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桐乡桐创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其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69331,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管理人。

13、乌镇云祥

乌 镇 云 祥 现 持 有 桐 乡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483MA2CY35A9Y”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乌镇

镇互联网小镇云享路 1 号-658,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桐乡桐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乌镇云祥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桐乡桐创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

0.20

2

云享乌镇(桐乡)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

39.92

3

桐乡市润桐产业基金

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

39.92

4

桐乡禾翰科技有限公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9.96

法律意见书

3-3-35

合计

-

5,010.00

100.00

经核查,乌镇云祥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程序,私募基金编号为 SJQ890,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桐乡桐创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其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69331,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管理人。

14、六丁瑞旗

六 丁 瑞 旗 现 持 有 枣 庄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70400MA7D9KP63A”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互联

网小镇 5 号院(凤鸣基金小镇)B 座 142-7,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前海瑞旗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

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

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六丁瑞旗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前海瑞旗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

0.06

2

刘丹青

有限合伙人

400.00

24.52

3

唐飞

有限合伙人

320.00

19.62

4

江敏

有限合伙人

300.00

18.39

5

曾东萍

有限合伙人

160.00

9.81

6

钱南舟

有限合伙人

150.00

9.20

7

万绍裘

有限合伙人

100.00

6.13

8

王惠萍

有限合伙人

100.00

6.13

9

姚茂萍

有限合伙人

100.00

6.13

合计

-

1,631.00

100.00

法律意见书

3-3-36

经核查,六丁瑞旗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程序,私募基金编号为 STN700,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深圳市前海瑞旗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为其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8379,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

投资基金管理人。

15、深圳枫铧

深圳枫铧现持有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FE76H20”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庄

边社区雍和园 2 栋 3606,法定代表人为刘世友,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计算

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销售;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信息

技术咨询;集成电路设计、研发;科技信息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

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初级农产品销售;服装、纺织品、针

织品、日用百货销售;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销售;建材销售;机械设备、五金

产品、电子产品销售;首饰、工艺品(象牙及制品除外)销售;国内贸易,货

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

批准的项目除外)”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枫铧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刘世友

50.00

100.00

合计

50.00

100.00

16、嘉兴泽旗

嘉兴泽旗现持有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402MA2CXLC486”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

路 1856 号基金小镇 1 号楼 152 室-1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前海瑞旗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兴泽旗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3-3-37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前海瑞旗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5.00

0.50

2

蒋峰

有限合伙人

700.00

70.00

3

陈吉玉

有限合伙人

195.00

19.50

4

倪仙美

有限合伙人

100.00

10.00

合计

-

1,000.00

100.00

经核查,嘉兴泽旗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程序,私募基金编号为 SVP902,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深圳市前海瑞旗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为其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8379,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

资基金管理人。

17、中金传誉

中金传誉现持有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10MA2KF66W7D”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

街道良睦路 1399 号 21 幢 101-1-55,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前海瑞旗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金传誉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8,000.00

2.00

2

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0,000.00

10.00

3

宁波奉化工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0,000.00

10.00

4

宁波华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40,000.00

10.00

5

桐乡市润桐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0,000.00

10.00

6

杭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0,000.00

10.00

法律意见书

3-3-38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7

杭州余杭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0,000.00

10.00

8

宁波市海曙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0,000.00

10.00

9

湖州核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23,800.00

5.95

10

湖州盛沨磐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20,200.00

5.05

11

浙江梦想小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0

5.00

12

杭州云皓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20,000.00

5.00

13

诸暨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0

5.00

14

浙旅盛景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7,800.00

1.95

15

湖州传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200.00

0.05

合计

-

400,000.00

100.00

经核查,中金传誉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程序,私募基金编号为 SSQ438,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为其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T2600030375,类型为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

(股权、创投)。

18、桐乡金桐

桐 乡 金 桐 现 持 有 桐 乡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483MA7NG07P78”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

街道校场西路 188 号 4 楼 409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桐乡市同信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桐乡金桐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3-3-39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桐乡市同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普通合伙人

100.00

0.05

2

嘉兴市南湖股权投

资基金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0

0.05

3

桐乡市金信股权投

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99,800.00

99.90

合计

-

200,000.00

100.00

经核查,正为一号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程序,私募基金编号为 SVS304,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嘉兴市南湖股权投资基

金有限公司为其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64517,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

资基金管理人。

19、苏州先莱

苏 州 先 莱 现 持 有 苏 州 市 吴 中 区 数 据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506MA1WCGEH53”的《营业执照》,住所为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

武路 1028 号 4 幢,法定代表人为单金秀(SHAN JINXIU),经营范围为“研发、

制造、销售:电动汽车的电池和零部件、监测设备、智能设备、工业机器人;

并提供所售产品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州先莱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

30,000.00

100.00

合计

30,000.00

100.00

20、光韵达

光 韵 达 现 持 有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90429A”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

法律意见书

3-3-40

社区侨香路金迪世纪大厦 A 栋 1201,法定代表人为曾三林,经营范围为“从事

激光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激光及自动化技术在智能制造领域的系统解决方

案,激光器及相关元件、3D 打印设备、精密激光加工设备、光机电一体化设备、

智能电子产品、智能自动化设备、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自动化控制系统的

研发、生产与销售;电子测试夹具、模具、自动化、电子设备及配件的设计、

加工装配与销售;提供激光切割、激光钻孔、激光焊接、激光表面处理、激光

快速成型、三维打印,生产和销售激光三维电路成型产品、激光快速成型产品、

三维打印产品、精密激光模板、精密金属零件、陶瓷元器件、复合材料零件及

相关电子装联产品;云平台的技术咨询,技术研发;物业租赁;经营进出口业

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

方可经营)。机械设备租赁。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光韵达为上市公司,其 2025 年半年报披露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侯若洪

4,449.0626

8.18

2

深圳市光韵达科技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2,549.8000

4.69

3

王荣

2,317.8841

4.26

4

姚彩虹

1,423.2550

2.62

5

吴巍

477.0000

0.88

6

黄峰

460.0000

0.85

7

陈鸣

285.0000

0.52

8

林洁璇

281.7500

0.52

9

李国风

246.5800

0.45

10

陈征宇

220.0000

0.40

合计

12,710.3317

23.37

21、正为一号

法律意见书

3-3-41

正为一号现持有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011MA274DGG7R”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扬州市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上方寺路临 1 号官河商务中心 A 栋三楼 3116 室,执行

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正为私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一般项

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为一号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上海正为私募基金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1,010.00

5.77

2

朱钢

有限合伙人

5,000.00

28.56

3

林洋创业投资(上海)有

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00

17.13

4

常熟市千斤顶厂

有限合伙人

3,000.00

17.13

5

宁波嘉帜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3,000.00

17.13

6

董正国

有限合伙人

1,500.00

8.57

7

朱佳毅

有限合伙人

500.00

2.86

8

刘峥

有限合伙人

500.00

2.86

合计

-

17,510.00

100.00

经核查,正为一号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程序,私募基金编号为 SSV019,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上海正为私募基金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为其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71774,类型为私募股权、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22、正心瀚洋

正 心 瀚 洋 现 持 有 青 浦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10118MAC30E536G”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

8300 弄 6-7 号 1 幢 3 层,法定代表人为朱碧莹,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新材

法律意见书

3-3-42

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标准化服务;科技中

介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互联网

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心瀚洋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嘉兴义和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

100.00

23、宜宾赛科

宜 宾 赛 科 现 持 有 宜 宾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511500MAC45LYJ97”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四川省宜宾市三江新区国

兴大道沙坪路 7 号科技创新中心 D2-C 座 6 层 602 室(自主申报告知承诺),执

行事务合伙人为成都赛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

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宜宾赛科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成都赛科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00

1.06

2

宜宾市新兴产业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4,650.00

36.64

3

宜宾市科教产业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5,000.00

26.44

4

常州市武进区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9,456.25

10.00

5

常州龙城金谷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9,456.25

10.00

法律意见书

3-3-43

6

宜宾市翠屏产业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0

5.29

7

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0

5.29

8

成都中金现代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有限合伙人

5,000.00

5.29

合计

-

94,562.50

100.00

经核查,宜宾赛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程序,私募基金编号为 SXS899,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成都赛科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为其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72973,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

基金管理人。

24、润格长青

润格长青现持有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440400MA569F749Y”的《营业执照》,住所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十字门

大道 338 号 2 栋 2 单元 1803 房,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珠海润格青盈投资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润格长青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珠海润格青盈投资

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0

0.07

2

珠海华润格金股权

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40,000.00

99.73

3

珠海润格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有限合伙人

280.00

0.20

合计

-

140,380.00

100.00

法律意见书

3-3-44

经核查,润格长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程序,私募基金编号为 SQL124,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润格资本私募基金管

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为其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73899,类型为私募

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25、义和瀚洋

义 和 瀚 洋 现 持 有 青 浦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10118MA7J6ND21D”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上海市青浦区双联路 158

号 2 层,法定代表人为朱碧莹,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

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标准化服务;科技中介服务;非居住

房地产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

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义和瀚洋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嘉兴义和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

33.33

2

阮泽云

2,000.00

66.67

合计

3,000.00

100.00

26、华盖瑞旗

华 盖 瑞 旗 现 持 有 枣 庄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70400MABY7XD5XE”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互

联网小镇 5 号院(凤鸣基金小镇)B 座 155-7,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前海瑞

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

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

营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盖瑞旗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3-3-45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前海瑞旗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80.00

14.06

2

梁军

有限合伙人

900.00

70.31

3

罗致远

有限合伙人

100.00

7.81

4

张彬

有限合伙人

100.00

7.81

合计

-

1,280.00

100.00

经核查,华盖瑞旗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程序,私募基金编号为 SXV691,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深圳市前海瑞旗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为其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8379,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

投资基金管理人。

27、义乌青桥

义 乌 青 桥 现 持 有 义 乌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782MA28QMPRXW”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

江街道城店路 728 号弘海科创园 A 幢 2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水木齐云企

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投资咨询、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以上经营范围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

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义乌青桥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上海水木齐云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

0.82

2

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华杰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605.00

49.59

3

珠海新州精华壹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605.00

49.59

法律意见书

3-3-46

合计

-

1,220.00

100.00

本所律师查阅了义乌青桥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并取得了义乌青桥

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根据前述说明,义乌青桥除持有中泽科技股份外,未实

际经营其他业务,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

未聘请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未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

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

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28、广祺欣泽

广祺欣泽现持有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4MAC5GUAY4B”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448 号成悦大厦 20 楼(一址多照),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州盈蓬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祺欣泽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广州盈蓬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

0.66

2

广东广祺智行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有限合伙人

1,500.00

99.01

3

陈家元

有限合伙人

5.00

0.33

合计

-

1,515.00

100.00

2025 年 5 月,广祺欣泽转让了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并退出公司,详见本

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 7.1 节。

6.2

发起人以外的其他的现有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泽科技现有股东中除发

起人以外的其他现有股东为吴尚、桐乡轻盈。

法律意见书

3-3-47

6.2.1

吴尚

吴尚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6.4.2节。

6.2.2

桐乡轻盈

桐 乡 轻 盈 现 持 有 桐 乡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483MAG0L97Y8H”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乌镇

镇龙翔大道 1666 号 21 幢 9 楼 9027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嘉兴泽远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桐乡轻盈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嘉兴泽远

普通合伙人

2.64

1.10

2

张朝阳

有限合伙人

52.20

21.75

3

唐华

有限合伙人

24.00

10.00

4

严越波

有限合伙人

8.40

3.50

5

张保民

有限合伙人

8.40

3.50

6

邓涛

有限合伙人

8.40

3.50

7

宋健健

有限合伙人

8.40

3.50

8

左侨

有限合伙人

8.40

3.50

9

陈义

有限合伙人

8.40

3.50

10

周晴

有限合伙人

7.20

3.00

11

姚振宇

有限合伙人

7.17

2.99

12

江土平

有限合伙人

6.93

2.89

13

张绪文

有限合伙人

6.93

2.89

14

陈竟亮

有限合伙人

6.93

2.89

15

叶云勇

有限合伙人

6.30

2.63

16

曹涛

有限合伙人

5.25

2.19

17

马飞翔

有限合伙人

5.25

2.19

法律意见书

3-3-48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8

徐青波

有限合伙人

2.52

1.05

19

郁秋

有限合伙人

2.52

1.05

20

龚伟

有限合伙人

2.52

1.05

21

涂仁兵

有限合伙人

2.52

1.05

22

谢子战

有限合伙人

2.52

1.05

23

何军

有限合伙人

2.10

0.88

24

饶成龙

有限合伙人

2.10

0.88

25

杨少同

有限合伙人

2.10

0.88

26

方俞忠

有限合伙人

2.10

0.88

27

孙兵兵

有限合伙人

2.10

0.88

28

刘阿茵

有限合伙人

2.10

0.88

29

王松

有限合伙人

2.10

0.88

30

刘通达

有限合伙人

2.10

0.88

31

陈雄鹰

有限合伙人

2.10

0.88

32

杜晓平

有限合伙人

2.10

0.88

33

王天明

有限合伙人

2.10

0.88

34

鲍鑫

有限合伙人

2.10

0.88

35

蔡建

有限合伙人

2.10

0.88

36

袁书鹏

有限合伙人

2.10

0.88

37

董小瑞

有限合伙人

2.10

0.88

38

王露露

有限合伙人

2.10

0.88

39

王晓强

有限合伙人

2.10

0.88

40

张博宁

有限合伙人

2.10

0.88

41

梅德灿

有限合伙人

2.10

0.88

42

邓战涛

有限合伙人

2.10

0.88

43

范志远

有限合伙人

2.10

0.88

法律意见书

3-3-49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44

李晓伟

有限合伙人

2.10

0.88

合计

-

240.00

100.00

本所律师查阅了桐乡轻盈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并取得了桐乡轻 盈

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根据前述说明,桐乡轻盈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桐乡轻

盈除持有中泽科技股份外,未实际经营其他业务,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

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未聘请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未担任任何

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

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根据上述规

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程序。

6.3

申请人现有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泽通控股

537.8500

26.8925%

2

舟山瑞旗

180.6598

9.0330%

3

桐乡中泽

169.1011

8.4551%

4

桐乡泽优

145.1748

7.2587%

5

弘坤德胜

165.0626

8.2531%

6

润格贤泽

138.9327

6.9466%

7

王翔

109.4282

5.4714%

8

桐乡通和

51.6171

2.5809%

9

国创鼎盛

41.8930

2.0947%

10

重庆清研

34.4114

1.7206%

11

嘉兴华佑

30.2470

1.5124%

法律意见书

3-3-50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2

湖州企兴

28.8889

1.4444%

13

乌镇云扬

27.4210

1.3711%

14

乌镇云祥

27.4210

1.3711%

15

六丁瑞旗

26.0499

1.3025%

16

深圳枫铧

25.8085

1.2904%

17

嘉兴泽旗

25.4645

1.2732%

18

中金传誉

24.6914

1.2346%

19

桐乡金桐

22.2223

1.1111%

20

苏州先莱

20.9465

1.0473%

21

光韵达

20.9465

1.0473%

22

吴尚

20.3704

1.0185%

23

桐乡轻盈

20.0000

1.0000%

24

正为一号

17.3666

0.8683%

25

正心瀚洋

16.6667

0.8333%

26

宜宾赛科

16.6667

0.8333%

27

润格长青

14.4444

0.7222%

28

义和瀚洋

13.5802

0.6790%

29

华盖瑞旗

13.3334

0.6667%

30

义乌青桥

13.3334

0.6667%

合计

2,000.0000

100.0000%

6.4

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6.4.1

控股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泽通控股持有公司 26.8925%的股份,为公司控

股股东,吴尚持有泽通控股 70%的股权,童欣持有泽通控股 30%的股权,吴尚

与童欣系夫妻关系,共同控制泽通控股。

法律意见书

3-3-51

6.4.2

实际控制人

吴尚直接持有公司 1.0185%的股份,吴尚、童欣夫妇通过泽通控股间接控

制公司 26.8925%的股份,并通过桐乡泽优、桐乡中泽、桐乡通和、桐乡轻盈分

别间接控制公司 7.2587%、8.4551%、2.5809%和 1.0000%的股份,合计控制公

司 47.2057%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尚、童欣的基本信息如下:

吴尚,男,身份证号码为 32*开通会员可解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

童欣,女,身份证号码为 33*开通会员可解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住所为北京市大兴区。

6.5

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经公司股东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

有股东之间存在如下关联关系:

(1)股东吴尚持有股东泽通控股的 70%的股权。

(2)股东吴尚持股 90%的嘉兴泽远系股东桐乡中泽、桐乡通和、桐乡轻盈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3)股东吴尚持有桐乡泽优 14.51%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

人。

(4)股东王翔持有股东舟山瑞旗 32.78%的财产份额,王翔持股 85%的深

圳市前海瑞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股东舟山瑞旗、嘉兴泽旗、六丁瑞旗、华盖

瑞旗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

(5)股东润格贤泽、润格长青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为珠海润格青盈投资有

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同为润格资本私募基金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

(6)股东乌镇云扬、乌镇云祥均为桐乡桐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

投资基金;

(7)股东正心瀚洋、义和瀚洋均为阮泽云控制的公司;

法律意见书

3-3-52

(8)股东弘坤德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义乌弘坤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王国飞担任董事长、李国文担任董事),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义乌惠商紫荆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王国飞担任董事长、李国文担任董事);股东义乌青桥的执

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水木齐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国飞持股 60%);股东国

创鼎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北京华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北京华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水木华坤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李国文持股 60%),华义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李国文

持股 60%、王国飞持股 40%)持有北京华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40%的

财产份额。

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关系外,中泽科技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6

发起人资产投入情况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验[2025]11395

号”《验资报告》,申请人的发起人均已足额缴纳出资。根据申请人承诺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已投入申请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投入申请

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公司,上述资产投入申请人不存

在法律障碍。申请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涉及发起人将其全资

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或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

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

6.7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申请人登记档案、公司章程,发起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

件,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综合采取了书面核查、访谈、调查

等查验方式,就申请人发起人、股东的主体资格、出资及所涉的验资等事项进

行了核查验证,并取得了相关股东的相关情况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申请人的非自然人股东依法存续,自然人股东均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的中国公民;

(2)申请人的发起人、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份有

限公司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3-3-53

(3)发起人已投入申请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申请人

不存在法律障碍;

(4)最近两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申请人的股本及演变

7.1

公司设立以来的股本及演变

7.1.1

2016 2 月,中泽有限成立

2016 年 2 月 18 日,吴尚、童欣共同签署《嘉兴伏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章

程》。根据章程规定,中泽有限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吴尚、童欣分别认缴 60

万元和 40 万元。同日,中泽有限召开首次股东会会议,通过公司章程和设立嘉

兴伏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决议。

2016 年 2 月 23 日,中泽有限取得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

照》。

中泽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吴尚

60.0000

60.00%

货币

2

童欣

40.0000

40.00%

货币

合计

100.0000

100.00%

-

7.1.2

2017 3 月,第一次增资及公司名称变更

2017 年 3 月 1 日,中泽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1,000 万元,增资完成后,吴尚出资额为 600 万元,童欣出资额为 400 万元;同

意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中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6 日,中泽有限取得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

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中泽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法律意见书

3-3-54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吴尚

600.0000

60.00%

货币

2

童欣

400.0000

40.00%

货币

合计

1,000.0000

100.00%

-

7.1.3

2017 5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3 月 15 日,中泽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吴尚将其持有的 600 万

元注册资本(未实缴)以 1.00 元名义对价转让给泽通控股;同意童欣将其持有

的 400 万元注册资本(未实缴)以 1.00 元名义对价分别转让给中泽电气 223 万

元、王翔 106 万元以及泽通控股 71 万元。

2017 年 3 月 15 日,吴尚与泽通控股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吴尚

将其持有的中泽有限 60%的股权,计 600 万元出资额以 1 元名义对价转让给泽

通控股,未到位的 600 万认缴出资额由泽通控股承担出资义务。

同日,童欣与中泽电气、王翔、泽通控股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分别约定:童欣将其持有的中泽有限 22.30%的股权,计 223 万元认缴出资额以

总价 1 元名义对价转让给中泽电气,未到位的 223 万出资额由中泽电气承担出

资义务;童欣将其持有的中泽有限 10.60%的股权,计 106 万元认缴出资额以 1

元名义对价转让给王翔,未到位的 106 万出资额由王翔承担出资义务;童欣将

其持有的中泽有限 7.10%的股权,计 71 万元认缴出资额以总价 1 元名义对价转

让给泽通控股,未到位的 71 万出资额由泽通控股承担出资义务。

2017 年 5 月 17 日,中泽有限取得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

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泽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泽通控股

671.0000

67.10%

货币

2

中泽电气

223.0000

22.30%

货币

3

王翔

106.0000

10.60%

货币

法律意见书

3-3-55

合计

1,000.0000

100.00%

-

根据各方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前,公司 1,000 万元注册资本均未实缴,公

司亦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是引进外部股东,优化公司股

权结构,并完成实缴出资,以开展经营活动。因本次转让的均为认缴出资,且

公司尚未开展经营活动,因此股权转让对价为 1 元名义对价,转让方无需支付

对价。

7.1.4

2017 11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10 月 30 日,泽通控股分别与桐乡泽优、桐乡通和签署了《股权转

让协议》,约定:泽通控股将其持有的中泽有限 10%的股权,计 100 万元出资

额以 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桐乡泽优;泽通控股将其持有的中泽有限 5%的股权,

计 50 万元出资额以 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桐乡通和。

同日,中泽电气与桐乡中泽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泽电气将

其持有的中泽有限 22.30%的股权,计 223 万元出资额以 223 元的价格转让给桐

乡中泽。

2017 年 10 月 30 日,中泽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泽通控股将其持有的

100 万元和 50 万元出资额分别转让给桐乡泽优、桐乡通和;同意中泽电气将其

持有的 223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桐乡中泽。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中泽有限取得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

《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泽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泽通控股

521.0000

52.10%

货币

2

桐乡中泽

223.0000

22.30%

货币

3

王翔

106.0000

10.60%

货币

4

桐乡泽优

100.0000

10.00%

货币

5

桐乡通和

50.0000

5.00%

货币

法律意见书

3-3-56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1,000.0000

100.00%

-

根据各方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时,桐乡中泽的合伙人

及出资比例为童瑞鲍 30%、童伟特 30%、吴尚 20%、童欣 10%、万珠萍 10%,

(童瑞鲍、万珠萍系童欣的父母,童伟特系童欣的弟弟),与中泽电气的出资

结构完全一致,因此本次股权转让前后中泽电气穿透后的权益比例未发生变化,

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系家族内部持股方式调整;本次股权转让时,桐乡泽优、

桐乡通和的合伙人及出资比例均为吴尚 70%、童欣 30%,桐乡泽优拟作为公司

员工持股平台,桐乡通和拟作为外部自然人投资人持股平台。本次股权转让前

后,相关股东/间接股东的最终权利比例未发生变更,因此转让价格为 1 元/注册

资本。本次股权转让对价已经支付完成。

7.1.5

2017 12 月,第二次增资

2017 年 12 月 7 日,中泽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注册

资本增加至 1,233.3333 万元,其中舟山瑞旗认缴 175.00 万元注册资本、重庆清

研认缴 33.3333 万元注册资本、温州源泉认缴 25.00 万元注册资本。

2017 年 12 月 7 日,舟山瑞旗、重庆清研、温州源泉与公司现有股东签署了

《增资扩股协议》,约定:本轮投资人以 3,500.00 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认缴

新增注册资本 233.3333 万元,其中舟山瑞旗以 2,625.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75.00 万元,重庆清研以 500.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33.3333 万元、平阳源

泉以 375.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5.00 万元。

2017 年 12 月 27 日,中泽有限取得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

《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中泽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泽通控股

521.0000

42.24%

货币

2

桐乡中泽

223.0000

18.08%

货币

法律意见书

3-3-57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3

舟山瑞旗

175.0000

14.19%

货币

4

王翔

106.0000

8.59%

货币

5

桐乡泽优

100.0000

8.11%

货币

6

桐乡通和

50.0000

4.05%

货币

7

重庆清研

33.3333

2.70%

货币

8

温州源泉

25.0000

2.03%

货币

合计

1,233.3333

100.00%

-

7.1.6

2019 8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9 年 6 月 2 日,中泽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温州源泉将其持有的

25.00 万元出资额以 435.00 万元转让给深圳枫铧;同日,温州源泉与深圳枫铧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9 年 8 月 14 日,中泽有限取得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

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泽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泽通控股

521.0000

42.24%

货币

2

桐乡中泽

223.0000

18.08%

货币

3

舟山瑞旗

175.0000

14.19%

货币

4

王翔

106.0000

8.59%

货币

5

桐乡泽优

100.0000

8.11%

货币

6

桐乡通和

50.0000

4.05%

货币

7

重庆清研

33.3333

2.70%

货币

8

深圳枫铧

25.0000

2.03%

货币

合计

1,233.3333

100.00%

-

法律意见书

3-3-58

根据各方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原因是温州源泉因自身投资策略调整拟退出

公司,深圳枫铧看好公司发展前景,因此购买温州源泉的股权,转让价格系双

方参考公司上一轮融资价格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对价已经支付完成。

7.1.7

2020 11 月,第三次增资

2020 年 8 月 1 日,嘉兴泽旗与中泽有限现有股东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

约定:嘉兴泽旗以 500.00 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4.6667 万

元。

2020 年 8 月 20 日,中泽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注册

资本增加至 1,258.0000 万元,嘉兴泽旗认缴 24.6667 万元注册资本。

2020 年 11 月 30 日,中泽有限取得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

《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中泽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泽通控股

521.0000

41.41%

货币

2

桐乡中泽

223.0000

17.73%

货币

3

舟山瑞旗

175.0000

13.91%

货币

4

王翔

106.0000

8.43%

货币

5

桐乡泽优

100.0000

7.95%

货币

6

桐乡通和

50.0000

3.97%

货币

7

重庆清研

33.3333

2.65%

货币

9

温州源泉

25.0000

1.99%

货币

10

嘉兴泽旗

24.6667

1.96%

货币

合计

1,258.0000

100.00%

-

7.1.8

2020 12 月,第四次增资

2020 年 12 月 15 日,弘坤德胜、国创鼎盛、苏州先莱、光韵达与中泽有限

现有股东签署了《B 轮增资协议》,约定:本轮投资人以 5,000.00 万元对公司

法律意见书

3-3-59

进行增资,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02.9032 万元,其中弘坤德胜以 3,000.00 万元认

缴新增注册资本 121.7420 元,国创鼎盛以 1,000.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40.5806 万元、苏州先莱以 500.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0.2903 万元,光韵达

以 500.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0.2903 万元。

2020 年 12 月 28 日,中泽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注

册资本增加至 1,460.9032 万元,其中弘坤德胜认缴 121.7420 万元注册资本、国

创鼎盛认缴 40.5806 万元注册资本、苏州先莱认缴 20.2903 万元注册资本,光韵

达认缴 20.2903 万元注册资本。

2020 年 12 月 29 日,中泽有限取得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

《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中泽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泽通控股

521.0000

35.66%

货币

2

桐乡中泽

223.0000

15.26%

货币

3

舟山瑞旗

175.0000

11.98%

货币

4

弘坤德胜

121.7420

8.33%

货币

5

王翔

106.0000

7.26%

货币

6

桐乡泽优

100.0000

6.85%

货币

7

桐乡通和

50.0000

3.42%

货币

8

国创鼎盛

40.5806

2.78%

货币

9

重庆清研

33.3333

2.28%

货币

10

深圳枫铧

25.0000

1.71%

货币

11

嘉兴泽旗

24.6667

1.69%

货币

12

苏州先莱

20.2903

1.39%

货币

13

光韵达

20.2903

1.39%

货币

合计

1,460.9032

100.00%

-

法律意见书

3-3-60

7.1.9

2021 12 月,第五次增资

2021 年 10 月 11 日,乌镇云扬、乌镇云祥与中泽有限现有股东签署了《B+

轮增资协议》,约定:本轮投资人以 2,000.00 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认缴新增

注册资本 53.1238 万元,其中乌镇云扬以 1,0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6.5619

万元,乌镇云祥以 1,000.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6.5619 万元。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中泽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1,514.0270 万元,其中乌镇云扬认缴 26.5619 万元注册资本、乌镇云祥认缴

26.5619 万元注册资本。

2021 年 12 月 20 日,中泽有限取得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

《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中泽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泽通控股

521.0000

34.41%

货币

2

桐乡中泽

223.0000

14.73%

货币

3

舟山瑞旗

175.0000

11.56%

货币

4

弘坤德胜

121.7420

8.04%

货币

5

王翔

106.0000

7.00%

货币

6

桐乡泽优

100.0000

6.60%

货币

7

桐乡通和

50.0000

3.30%

货币

8

国创鼎盛

40.5806

2.68%

货币

9

重庆清研

33.3333

2.20%

货币

10

乌镇云扬

26.5619

1.75%

货币

11

乌镇云祥

26.5619

1.75%

货币

12

深圳枫铧

25.0000

1.65%

货币

13

嘉兴泽旗

24.6667

1.63%

货币

14

苏州先莱

20.2903

1.34%

货币

法律意见书

3-3-61

15

光韵达

20.2903

1.34%

货币

合计

1,514.0270

100.00%

-

7.1.10 2021 12 月,第六次增资

2021 年 12 月 15 日,弘坤德胜、润格长青、六丁瑞旗、正为一号与中泽有

限现有股东签署了《C 轮增资协议》,约定:本轮投资人以 12,000 万元对公司

进行增资,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01.8703 万元,其中润格长青以 8,000 万元认缴

新增注册资本 134.5802 万元,弘坤德胜以 1,5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5.2338

万元,六丁瑞旗以 1,5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5.2338 万元,正为一号以

1,0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6.8225 万元。

2021 年 12 月 20 日,中泽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1,715.8972 万元,其中润格长青认缴 134.5802 万元注册资本,弘坤德胜认缴

25.2338 万元注册资本,六丁瑞旗认缴 25.2338 万元注册资本,正为一号认缴

16.8225 万元注册资本。

2021 年 12 月 29 日,中泽有限取得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

《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中泽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泽通控股

521.0000

30.36%

货币

2

桐乡中泽

223.0000

13.00%

货币

3

舟山瑞旗

175.0000

10.20%

货币

4

弘坤德胜

146.9757

8.57%

货币

5

润格长青

134.5802

7.84%

货币

6

王翔

106.0000

6.18%

货币

7

桐乡泽优

100.0000

5.83%

货币

8

桐乡通和

50.0000

2.91%

货币

法律意见书

3-3-62

9

国创鼎盛

40.5806

2.36%

货币

10

重庆清研

33.3333

1.94%

货币

11

乌镇云扬

26.5619

1.55%

货币

12

乌镇云祥

26.5619

1.55%

货币

13

六丁瑞旗

25.2338

1.47%

货币

14

深圳枫铧

25.0000

1.46%

货币

15

嘉兴泽旗

24.6667

1.44%

货币

16

苏州先莱

20.2903

1.18%

货币

17

光韵达

20.2903

1.18%

货币

18

正为一号

16.8225

0.98%

货币

合计

1,715.8972

100.00%

-

7.1.11 2022 6 月,第七次增资及第四次股权转让

2022 年 3 月 31 日,中泽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润格长青将其持有的

134.5802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润格贤泽;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1,775.8972

万元,桐乡泽优以 360 万元认缴新增的 60.00 万元注册资本,超出注册资本的

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22 年 3 月 31 日,润格长青与润格贤泽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润格长青将其持有的中泽有限 7.8431%的股权,计 134.5802 万元出资额以

8,00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润格贤泽。

2022 年 6 月 6 日,中泽有限取得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

照》。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中泽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泽通控股

521.0000

29.34%

货币

2

桐乡中泽

223.0000

12.56%

货币

法律意见书

3-3-63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3

舟山瑞旗

175.0000

9.85%

货币

4

桐乡泽优

160.0000

9.01%

货币

5

弘坤德胜

146.9757

8.28%

货币

6

润格贤泽

134.5802

7.58%

货币

7

王翔

106.0000

5.97%

货币

8

桐乡通和

50.0000

2.82%

货币

9

国创鼎盛

40.5806

2.29%

货币

10

重庆清研

33.3333

1.88%

货币

11

乌镇云扬

26.5619

1.50%

货币

12

乌镇云祥

26.5619

1.50%

货币

13

六丁瑞旗

25.2338

1.42%

货币

14

深圳枫铧

25.0000

1.41%

货币

15

嘉兴泽旗

24.6667

1.39%

货币

16

苏州先莱

20.2903

1.14%

货币

17

光韵达

20.2903

1.14%

货币

18

正为一号

16.8225

0.95%

货币

合计

1,775.8972

100.00%

-

根据各方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润格长青与润格贤泽系同一私募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两只私募基金,本次股权转让系其内部持股主体调整,因此转让

对价按投资成本确定。本次股权转让对价已经支付完成。

本次增资方桐乡泽优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增资目的系为实施员工股权激

励,增资价格系经公司内部决策确定。

7.1.12 2023 1 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法律意见书

3-3-64

2023 年 1 月 4 日,中泽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桐乡中泽将其持有的

19.7322 万元、13.1548 万元、13.1548 万元和 13.1548 万元注册资本分别转让给

广祺欣泽、中金传誉、义和瀚洋和嘉兴华佑。

同日,桐乡中泽分别与广祺欣泽、中金传誉、义和瀚洋、嘉兴华佑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分别约定:桐乡中泽将其持有的中泽有限 1.1111%的股权,

计 19.7322 万元出资额以 1,5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广祺欣泽;桐乡中泽将其持有

的中泽有限 0.7407%的股权,计 13.1548 万元出资额以 1,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中金传誉;桐乡中泽将其持有的中泽有限 0.7407%的股权,计 13.1548 万元出资

额以 1,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义和瀚洋;桐乡中泽将其持有的中泽有限 0.7407%

的股权,计 13.1548 万元出资额以 1,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嘉兴华佑。

2023 年 1 月 12 日,中泽有限取得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

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泽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泽通控股

521.0000

29.34%

货币

2

舟山瑞旗

175.0000

9.85%

货币

3

桐乡中泽

163.8034

9.22%

货币

4

桐乡泽优

160.0000

9.01%

货币

5

弘坤德胜

146.9757

8.28%

货币

6

润格贤泽

134.5802

7.58%

货币

7

王翔

106.0000

5.97%

货币

8

桐乡通和

50.0000

2.82%

货币

9

国创鼎盛

40.5806

2.29%

货币

10

重庆清研

33.3333

1.88%

货币

11

乌镇云扬

26.5619

1.50%

货币

12

乌镇云祥

26.5619

1.50%

货币

法律意见书

3-3-65

13

六丁瑞旗

25.2338

1.42%

货币

14

深圳枫铧

25.0000

1.41%

货币

15

嘉兴泽旗

24.6667

1.39%

货币

16

苏州先莱

20.2903

1.14%

货币

17

光韵达

20.2903

1.14%

货币

18

广祺欣泽

19.7322

1.11%

货币

19

正为一号

16.8225

0.95%

货币

20

中金传誉

13.1548

0.74%

货币

21

义和瀚洋

13.1548

0.74%

货币

22

嘉兴华佑

13.1548

0.74%

货币

合计

1,775.8972

100.00%

-

根据各方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系看好公司发展前景,因此投资入

股,转让价格系各方参考公司上一轮融资估值及未来盈利前景协商确定为公司

整体估值 13.5 亿元。本次股权转让对价已经支付完成。

7.1.13 2023 4 月,第八次增资

2023 年 2 月 22 日,湖州企兴、桐乡金桐、正心瀚洋、嘉兴华佑、宜宾赛科、

弘坤德胜、华盖瑞旗、义乌青桥和中金传誉与中泽有限现有股东签署了《D 轮

增资协议》,约定:本轮投资人以 13,700 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认缴新增注册

资本 147.4540 万元,其中湖州企兴以 2,6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7.9839 万元,

桐乡金桐以 2,0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1.5261 万元,正心瀚洋以 1,500 万元

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6.1446 万元,嘉兴华佑以 1,5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6.1446 万元,宜宾赛科以 1,5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6.1446 万元,弘坤德

胜以 1,2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2.9157 万元,华盖瑞旗以 1,200 万元认缴新

增注册资本 12.9157 万元,义乌青桥以 1,2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2.9157 万

元,中金传誉以 1,0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0.7631 万元。

法律意见书

3-3-66

2023 年 2 月 22 日,润格长青与中泽有限现有股东签署了《D 轮增资协议及

D 轮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润格长青以 1,300.00 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

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3.9919 万元。

2023 年 4 月 24 日,中泽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1,937.3431 万元,湖州企兴认缴 27.9839 万元注册资本,桐乡金桐认缴 21.5261

万元注册资本,正心瀚洋认缴 16.1446 万元注册资本,嘉兴华佑认缴 16.1446 万

元注册资本,宜宾赛科认缴 16.1446 万元注册资本,弘坤德胜认缴 12.9157 万元

注册资本,华盖瑞旗认缴 12.9157 万元注册资本,义乌青桥认缴 12.9157 万元注

册资本,中金传誉认缴 10.7631 万元注册资本,润格长青认缴 13.9919 万元注册

资本。

2023 年 4 月 24 日,中泽有限取得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

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中泽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泽通控股

521.0000

26.89%

货币

2

舟山瑞旗

175.0000

9.03%

货币

3

桐乡中泽

163.8034

8.46%

货币

4

桐乡泽优

160.0000

8.26%

货币

5

弘坤德胜

159.8914

8.25%

货币

6

润格贤泽

134.5802

6.95%

货币

7

王翔

106.0000

5.47%

货币

8

桐乡通和

50.0000

2.58%

货币

9

国创鼎盛

40.5806

2.09%

货币

10

重庆清研

33.3333

1.72%

货币

11

嘉兴华佑

29.2994

1.51%

货币

12

湖州企兴

27.9839

1.44%

货币

法律意见书

3-3-67

13

乌镇云扬

26.5619

1.37%

货币

14

乌镇云祥

26.5619

1.37%

货币

15

六丁瑞旗

25.2338

1.30%

货币

16

深圳枫铧

25.0000

1.29%

货币

17

嘉兴泽旗

24.6667

1.27%

货币

18

中金传誉

23.9179

1.23%

货币

19

桐乡金桐

21.5261

1.11%

货币

20

苏州先莱

20.2903

1.05%

货币

21

光韵达

20.2903

1.05%

货币

22

广祺欣泽

19.7322

1.02%

货币

23

正为一号

16.8225

0.87%

货币

24

正心瀚洋

16.1446

0.83%

货币

25

宜宾赛科

16.1446

0.83%

货币

26

润格长青

13.9919

0.72%

货币

27

义和瀚洋

13.1548

0.68%

货币

28

华盖瑞旗

12.9157

0.67%

货币

29

义乌青桥

12.9157

0.67%

货币

合计

1,937.3431

100.00%

-

7.1.14 2023 12 月,申请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 4.2 节。

7.1.15 2025 5 月,第九次增资

2025 年 5 月 19 日,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以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

62.6569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62.6569 万元,转增后公司注册

资本变更为

2,000 万元。

2025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取得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中泽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法律意见书

3-3-68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泽通控股

537.8500

26.89%

2

舟山瑞旗

180.6598

9.03%

3

桐乡中泽

169.1011

8.46%

4

桐乡泽优

165.1748

8.26%

5

弘坤德胜

165.0626

8.25%

6

润格贤泽

138.9327

6.95%

7

王翔

109.4282

5.47%

8

桐乡通和

51.6171

2.58%

9

国创鼎盛

41.8930

2.09%

10

重庆清研

34.4114

1.72%

11

嘉兴华佑

30.2470

1.51%

12

湖州企兴

28.8889

1.44%

13

乌镇云扬

27.4210

1.37%

14

乌镇云祥

27.4210

1.37%

15

六丁瑞旗

26.0499

1.30%

16

深圳枫铧

25.8085

1.29%

17

嘉兴泽旗

25.4645

1.27%

18

中金传誉

24.6914

1.23%

19

桐乡金桐

22.2223

1.11%

20

苏州先莱

20.9465

1.05%

21

光韵达

20.9465

1.05%

22

广祺欣泽

20.3704

1.02%

23

正为一号

17.3666

0.87%

24

正心瀚洋

16.6667

0.83%

25

宜宾赛科

16.6667

0.83%

26

润格长青

14.4444

0.72%

27

义和瀚洋

13.5802

0.68%

28

华盖瑞旗

13.3334

0.67%

法律意见书

3-3-69

29

义乌青桥

13.3334

0.67%

合计

2,000.0000

100.00%

7.1.16 2025 5 月,第六次股份转让

2025 年 5 月 28 日,吴尚与汲智未来签署《股权代持协议》,约定汲智未来

代吴尚收购广祺欣泽持有的公司

20.3704 万股股份。

2025 年 5 月 30 日,广祺欣泽与汲智未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广祺

欣泽将其持有的中泽科技

20.3704 万股以 1,644.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汲智未来。

2025 年 9 月 12 日,为解除上述股份代持关系,吴尚与汲智未来签订《股份

转让协议》,汲智未来向吴尚转让所持公司

20.3704 万股股份,因本次股权转

让系代持还原,故转让对价为

0 元。至此,吴尚与汲智未来之间的股权代持关

系解除。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泽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泽通控股

537.8500

26.89%

2

舟山瑞旗

180.6598

9.03%

3

桐乡中泽

169.1011

8.46%

4

桐乡泽优

165.1748

8.26%

5

弘坤德胜

165.0626

8.25%

6

润格贤泽

138.9327

6.95%

7

王翔

109.4282

5.47%

8

桐乡通和

51.6171

2.58%

9

国创鼎盛

41.8930

2.09%

10

重庆清研

34.4114

1.72%

11

嘉兴华佑

30.2470

1.51%

12

湖州企兴

28.8889

1.44%

13

乌镇云扬

27.4210

1.37%

14

乌镇云祥

27.4210

1.37%

法律意见书

3-3-70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5

六丁瑞旗

26.0499

1.30%

16

深圳枫铧

25.8085

1.29%

17

嘉兴泽旗

25.4645

1.27%

18

中金传誉

24.6914

1.23%

19

桐乡金桐

22.2223

1.11%

20

苏州先莱

20.9465

1.05%

21

光韵达

20.9465

1.05%

22

吴尚

20.3704

1.02%

23

正为一号

17.3666

0.87%

24

正心瀚洋

16.6667

0.83%

25

宜宾赛科

16.6667

0.83%

26

润格长青

14.4444

0.72%

27

义和瀚洋

13.5802

0.68%

28

华盖瑞旗

13.3334

0.67%

29

义乌青桥

13.3334

0.67%

合计

2,000.0000

100.00%

(1)本次股份转让的背景及原因

根据申请人及吴尚、汲智未来等相关方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份

转让系吴尚委托汲智未来代为购买广祺欣泽持有的公司

20.3704 万股股份并代

为持有,代持的原因系广祺欣泽拟转让全部股份并退出公司,吴尚有意增持公

司股份、加强控制权,但其因资金临时周转紧张需要通过借款获取资金,为避

免实控人通过借款增持公司股份而引起其他股东对实际控制人资金实力的担忧,

故委托汲智未来代为购买上述广祺欣泽持有的股份。本次股份转让的资金来源

于吴尚、童欣夫妇向亲属及朋友的借款。

为体现真实的权益关系、确保公司股权明晰,吴尚解除了其与汲智未来的

股份代持关系。根据汲智未来及其股东郑建萍的确认,汲智未来仅仅是受吴尚

法律意见书

3-3-71

委托代为购买并持有上述股份,并按吴尚的指示将相关股份还原至吴尚名下,

汲智未来及郑建萍自始至终未享有中泽科技任何权益。

(2)关于代持关系及其解除的查验与小结

本所律师书面审阅了上述股份转让协议、股份代持协议及解除协议,对吴

尚、汲智未来、郑建萍及其他相关方进行了访谈。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

述吴尚和汲智未来的委托持股情况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

性规定,该等委托持股关系已经解除;中泽科技目前不存在委托代持的情形;

上述委托持股各方未因委托持股关系发生过纠纷,上述委托持股的形成、存续

及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申请人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7.1.17 2025 11 月,第七次股份转让

2025 年 11 月 11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实施公

司第四期员工股权激励,桐乡泽优与桐乡轻盈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桐乡泽

优以

12.00 元/股价格将其所持中泽科技 20.00 万股的股份转让给桐乡轻盈。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泽通控股

537.8500

26.8925%

2

舟山瑞旗

180.6598

9.0330%

3

桐乡中泽

169.1011

8.4551%

4

桐乡泽优

145.1748

7.2587%

5

弘坤德胜

165.0626

8.2531%

6

润格贤泽

138.9327

6.9466%

7

王翔

109.4282

5.4714%

8

桐乡通和

51.6171

2.5809%

9

国创鼎盛

41.8930

2.0947%

10

重庆清研

34.4114

1.7206%

11

嘉兴华佑

30.2470

1.5124%

法律意见书

3-3-72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2

湖州企兴

28.8889

1.4444%

13

乌镇云扬

27.4210

1.3711%

14

乌镇云祥

27.4210

1.3711%

15

六丁瑞旗

26.0499

1.3025%

16

深圳枫铧

25.8085

1.2904%

17

嘉兴泽旗

25.4645

1.2732%

18

中金传誉

24.6914

1.2346%

19

桐乡金桐

22.2223

1.1111%

20

苏州先莱

20.9465

1.0473%

21

光韵达

20.9465

1.0473%

22

吴尚

20.3704

1.0185%

23

桐乡轻盈

20.0000

1.0000%

24

正为一号

17.3666

0.8683%

25

正心瀚洋

16.6667

0.8333%

26

宜宾赛科

16.6667

0.8333%

27

润格长青

14.4444

0.7222%

28

义和瀚洋

13.5802

0.6790%

29

华盖瑞旗

13.3334

0.6667%

30

义乌青桥

13.3334

0.6667%

合计

2,000.0000

100.0000%

7.2

公司历史上的股权代持情况及其解除

除在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 7.1 节披露的代持及其解除情况外,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情况。

7.3

特殊投资条款的签订与终止

1、中泽科技之特殊投资条款

法律意见书

3-3-73

(1)特殊投资条款的签订

根据各方于 2023 年 2 月签署的《浙江中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之 D 轮股东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人签署的特殊投资条款如下:

股东会审议事项

公司不会,且保证人保证公司、子公司及其他集团公司不会在未经 A 轮、A+轮、B 轮、B+轮、C 轮、C+轮、D 轮投资人多数事先书面同意(其中必须包含润格贤泽的同意,其中第(R)项须经投资人全体事先书面同意)(无论下列事项是否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组织的通过)的前提下实施下列事项,并提前 5个工作日通知 A 轮、A+轮、B 轮、B+轮、C 轮、C+轮、D 轮投资人: (A)对根据本协议第 4.1 条(董事会组成)委任董事的权利作出任何修订; (B)任何对集团公司股权的回购,除依据约定:(1)根据员工期权计划或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到期时,回购员工、董事或顾问的股权;或者(2)章程及/或本协议约定的回购权; (C)任何重大层面出售、购买、租赁、转让、抵押、设置负担或其他方式处置公司和/或其子公司的任何资产、土地使用权、租赁财产、商誉或知识产权或其中的任何重大利益; (D)直接或间接地将本公司和/或子公司的股权权益出售,直接或间接地将任何集团公司全部或主要财产、业务出售、合并,或与其他实体设立合伙企业或重组; (E)停止公司和/或其子公司当前的主要业务经营,或改变其经营活动的任何主要部分; (F)将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银行签字人变更为创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G)公司的增资、减资、授予或发行任何期权、认购股权或其他会导致公司股权发生变动,或任何会导致投资人在公司的股权被稀释的行为,但员工期权计划除外; (H)对集团公司章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作出修订; (I)向任何董事支付任何报酬; (J)任何股息或者利润的分配(现金、股票或其他资产)或修改原来采用的红利政策的或任何变动; (K)公司和/或其子公司合并、资产出售、上市、分拆或其他形式的重组: (L)任何集团公司的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终止; (M)配发,发行或配售公司股份,可转换债券,债权证或其他认股权证的期权; (N)通过任何子公司直接或间接处置或稀释公司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或其他股东转让子公司股权或允许第三方认购子公司的新发股权); (O)在公司的年度预算之外,在任何 12 个月内,金额超过 5,000,000 元人民币的对外投资,但购买保本理财产品除外; (P)决定公司和/或子公司任何董事的任免或任何董事在公司和/或子公司的任命的任何更改; (Q)批准公司的年度商业计划或预算(包括年度和补充预算),或对年度预算的任何实质性改变; (R)通过、修改或终止任何导致投资人股东的股权比例降低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期权计划);增加或减少期权计划中的期权或股权; (S)通过、修改或终止除(R)项情形之外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期权计划)。

董事委派

(A)润格贤泽有权委派 1 名董事 (B)A 轮投资人多数有权委派 1 名董事 (C)弘坤德胜有权委派 1 名董事

董事会审

公司不会,且保证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未经包含二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的投资人董事在内(其中必须包含 C 轮投资人董事)的伍(5)名或以上董事

法律意见书

3-3-74

议事项

的同意的情形下实施以下事项: (A)决定聘用或解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CEO、CFO、CTO、COO 或等同于担任上述职能的管理人员),决定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及其报酬及薪酬;以及在任何 12 个月内对任何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增长超过 30%; (B)修改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或改变公司的财务年度以及聘任或更换集团公司的审计师或任用条件; (C)在公司正常业务范围之外,核准任何资本开支(包括任何机器或设备,改善或扩建或不动产的开支)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其他货币,下同)的单个项目,除非该等开支已包括在公司的年度或补充预算,或交易文件拟定交易之中; (D)核准任何对集团公司潜在债务或支出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协议,除非该等协议的签署已包括在集团公司的年度或补充预算之中,或在集团公司正常业务范围内; (E)获得或处置集团公司以外的任何投资(不论此投资是否计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在单笔交易或一系列交易中累计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或导致在任何时间集团公司任一单独交易负担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或在一个财务年度关联交易负担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除非该等交易已包括在集团公司的年度或补充预算之中; (F)行使公司的借款权力使任何集团公司获得涉及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或任何财务资助,或在任何集团公司资产上设立任何质押、抵押或留置权等财产负担,除非该等交易已包括在集团公司的年度或补充预算之中,或交易文件拟定交易之中; (G)公司给予任何担保,赔偿或其他担保以确保其自身或任何其他人的责任或义务; (H)批准或调整交易条款,包括公司和/或其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产生负债(无论直接还是间接),或对公司和/或其子公司的董事或股东的债务的保证、赔偿等条款; (I)董事会授予个别董事任何权力、授权或决定权(包括授予任何授权书); (J)获得或收购任何集团公司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股权或可转换债券权利,或设立任何子公司、分公司;或 (K)公司与其关联方(包括其各自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达成任何交易,或对该等关联交易的任何修订或终止。

监事委派

B+轮投资人有权委派 1 名监事

创始人服务承诺

除非各方另有约定,自交割日起至公司上市满一年以前,创始人保证并承诺应将其全部工作精力和时间投入到公司管理运营、核心团队成员招募等工作,不得从事其他兼职或投资经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公司。在前述期间内以及该等期限届满后的 2 年之内,以及创始人不再拥有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任何股份起一年内的期间内,创始人不得从事或投资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分红限制

在公司上市前,未经 A 轮、A+轮、B 轮、B+轮、C 轮、C+轮、D 轮投资人多数的事先书面同意(其中必须包含润格贤泽的同意),公司不得进行分红。

股权转让限制

在公司上市前,未经 A 轮、A+轮、B 轮、B+轮、C 轮、C+轮、D 轮中全体投资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其中必须包含润格贤泽的同意),创始人及/或普通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设立负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创始人及/或普通股股东持有的任何股权(员工股权激励的除外)。

优先认购权

如果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各投资人股东享有按其届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认购该等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优先

如果创始人及/或普通股股东欲将其在公司全部或部分的出资转让或出售或以其他

法律意见书

3-3-75

受让权

类似方式处置给任何第三方,投资人有权(但无义务)在同等条件下对上述全部或部分拟转让的股权行使优先受让权。

共同出售权

如果创始人及/或普通股股东提出转让其持有的任何股权,投资人有权按比例向该第三方出售其持有的一定数量的公司投资人股权(

“共同出售权”)。如果投资人决

定行使共同出售权,除非第三方同意按照相同的条款和条件接受投资人的股权,否则创始人及/或普通股股东不得向其转让任何股权。

反稀释

如果公司在交割后的任何新股发行或转股的单位价格低于任一投资人(

“反稀释权

”)认购公司股权所支付的投资单价(“反稀释权人原始投资单价”)的,则作为

一项反稀释保护措施,反稀释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按照第 10.3 条所述的“宽基加权平均法

”计算的反稀释义务,以使得反稀释权人在额外获得部分公司股权(“额

外股权

”)后,反稀释权人为其所持的公司的所有股权权益所支付的发行单价等同

于调整后单价(

“调整后单价”)。

调整后单价=反稀释权人原始投资单价×(后续低价融资前公司总注册资本+后续低价融资的融资总额/反稀释权人原始投资单价)/(后续低价融资前公司总注册资本+后续低价融资的融资总额/后续低价融资的单位价格)。 反稀释权人有权要求创始人向反稀释权人无偿或以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转让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权的方式对反稀释权人进行补偿,以完成本条项下的反稀释调整,具体方式应由反稀释权人选择确定。反稀释权人因前述股权调整而支付的对价应由创始人再返还给反稀释权人;因该等股权调整产生的任何税费(如有)应由创始人承担。

回购权

如发生任何下列情形:(1)公司未能在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合格 IPO 或实现合格出售(定义见附录二),如公司在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入创新层,则前述合格 IPO 期限自动顺延 2 年至 2028 年 6 月30 日;或(2)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锂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或控制/持股竞争实体;(4)发生对集团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i)集团公司或核心员工与第三方发生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等相关纠纷从而对集团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ii)集团公司发生重大债务违约,导致实际控制人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或集团公司的任何重大资产或知识产权被执行或处置从而对集团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iii)因集团公司的业务经营模式造成的相关纠纷从而对集团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5)因公司质押知识产权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因此未完成公司合格 IPO 的;(6)公司实际控制人创始人违反竞业禁止的承诺和约定的;(7)发生触发本协议约定的回购情形,有权要求回购的股东要求行使回购权的;(8)标的公司发生破产、重整或清算事件的;(9)公司和/或保证人严重违反其在《D 轮增资协议》《D 轮股东协议》以及相关交易文件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其他合同义务的,则 A 轮、A+轮、B 轮、B+轮、C轮、C+轮、D 轮中任一轮投资人有权要求创始人回购其全部或部分的股权。 回购价格为该 A 轮、A+轮、B 轮、B+轮、C 轮、C+轮、D 轮投资人为认购其要求回购的公司股权所支付的全部投资款本金,加上届时累计已宣告且未分配的全部股息及红利加上从上述投资款实际支付日起计算至回购价格实际支付完毕之日的每年 8%(单利)收益。 上述第 12.1 条约定的条件满足之时,A 轮、A+轮、B 轮、B+轮、C 轮、C+轮、D轮投资人立即享有本协议项下规定的要求创始人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的权利,创始人则负有按照回购价格购买 A 轮、A+轮、B 轮、B+轮、C 轮、C+轮、D 轮投资人持有的股权的义务。 如创始人届时筹集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提出回购要求的投资人的回购款项,则该等资金应按照上述投资人应获得回购价格的比例进行分配;公司创始人及其关联股东(泽通控股、桐乡泽优、桐乡中泽、桐乡通和)对未能回购部分未来继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优先

除非各方另行书面约定,如公司发生解散、清算或破产、或发生过任何视同清算

法律意见书

3-3-76

清算权

事件时,对于标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以公司资产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可分

配清算财产

”)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A)D 轮投资人应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获得相当于其原始投资款 100%的款项,加上届时累计未分配的全部股息及红利,以及从该等投资款实际支付日起算按每年 8%(单利)的内部收益率计算的利息(“D 轮优先清偿额”); (B)在向 D 轮投资人全额支付上述 D 轮优先清偿后,若公司资产仍有余,则 C轮、C+轮投资人应优先于公司 B+轮投资人、B 轮投资人、A+轮投资人、A 轮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和普通股股东获得相当于其原始投资款 100%的款项,加上届时累计未分配的全部股息及红利,以及从该等投资款实际支付日起算按每年 8%(单利)的内部收益率计算的利息(

“C 轮、C+轮优先清偿额”);

(C)在向 C+轮、C 轮投资人全额支付上述 C+轮、C 轮优先清偿额后,若公司资产仍有剩余,则 B+轮投资人应优先于公司 B 轮投资人、A+轮投资人、A 轮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和普通股股东获得相当于其原始投资款 100%的款项,加上届时累计未分配的全部股息及红利,以及从该等投资款实际支付日起算按每年 8%(单利)的内部收益率计算的利息(

“B+轮优先清偿额”);

(D)在向 B+轮投资人全额支付上述 B+轮优先清偿额后,若公司资产仍有剩余,则 B 轮投资人应优先于公司 A+轮投资人、A 轮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和普通股股东获得相当于其原始投资款 100%的款项,加上届时累计未分配的全部股息及红利,以及从该等投资款实际支付日起算按每年 8%(单利)的内部收益率计算的利息(

“B 轮优先清偿额”);

(E)在向 B 轮投资人全额支付上述 B 轮优先清偿额后,若公司资产仍有剩余,则A+轮投资人应优先于 A 轮投资人和公司自然人股东、普通股股东获得相当于其原始投资款 100%的款项,加上届时累计未分配的全部股息及红利,以及从该等投资款实际支付日起算按每年 8%(单利)的内部收益率计算的利息(“A+轮优先清偿额

”);

(F)在向 A+轮投资人全额支付上述 A+轮优先清偿额后,若公司资产仍有剩余,则 A 轮投资人应优先于公司、自然人股东、普通股股东获得相当于其原始投资款100%的款项,加上届时累计未分配的全部股息及红利,以及从该等投资款实际支付日起算按每年 8%(单利)的内部收益率计算的利息(“A 轮优先清偿额”); (G)在向 D 轮投资人、C+轮投资人、C 轮投资人、B+轮投资人、B 轮投资人、A+轮投资人、A 轮投资人全额支付上述 C+轮优先清偿额、C 轮优先清偿额、B+轮优先清偿额、B 轮优先清偿额、A+轮优先清偿额、A 轮优先清偿额后,若公司资产仍有剩余,则公司剩余资产应按各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向公司届时所有股东(包括投资人)进行分配。 “视同清算事件”是指: (A)因合并、被收购、出售控股权或任何其他方式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事由; (B)出售、转让公司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或绝大多数的资产和/或股权;或 (C)对公司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出售、转让或其他方式被处置导致公司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信息权

投资人享有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在上市之前,公司应按时用投资人可以接受的形式提供给投资人以下资料和信息: (A)在每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90)天内,提交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 (B)在每财政季度结束之日起(30)天内,提交未审计的季度合并财务报告; (C)在每财政月度结束之日起(15)天内,提交未审计的月度财务报告及现金流量表明细; (D)在每财政年度结束之日的(15)日前,提交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与商业计划;及 (E)投资人合理要求的其他公司信息及资料。

法律意见书

3-3-77

优先收购权

在公司合格 IPO 前,若创始人、普通股股东或公司通过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合并、收购等方式造成公司实际控制人出让控制权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则润格贤泽及其关联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收购权,创始人、普通股股东及公司应就相关事项事先书面通知润格贤泽及其关联方,润格贤泽及其关联方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60 日未以书面形式作任何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收购权。

最惠国待遇

对于 D 轮投资人: 公司及创始人承诺,若公司在本次投资前至公司上市申报前的融资与投资者约定了给予该等投资者任何比本协议条款更加优惠的条款(

“更优惠条款”),包括但不

限于分红权、优先清算权、回购权、优先认购权、优先受让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收购权等特别权利,则 D 轮投资人有权要求该优惠条款以同等条款和同等优惠水平适用于投资方。

(2)特殊投资条款的终止

2025 年 11 月 26 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人签署《关于浙江中泽

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殊投资条款之补充协议三》,约定自公司提交本次挂

牌申请并获得受理之日起,上述特殊投资条款中的“分红限制” 、“反稀

释”、“优先清算权”、“最优惠待遇”终止履行,并对“股东会审议事

项”、“董事会审议事项”、“信息权”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

下:

①“股东会审议事项”变更为:

“公司不会,且保证人保证公司、子公司及其他集团公司不会在未经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前提下实施下列事项,其中,第G、H、K、M、R、S项应当

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

他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并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A轮、A+轮、B轮、B+轮、C轮、C+轮、D轮投资

人:

(A)对根据本协议第 4.1 条(董事会组成)委任董事的权利作出任何修

订;

(B)任何对集团公司股权的回购,除依据约定:(1)根据员工期权计划

或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到期时,回购员工、董事或顾问的

股权;或者(2)章程及/或本协议约定的回购权;

法律意见书

3-3-78

(C)任何重大层面出售、购买、租赁、转让、抵押、设置负担或其他方

式处置公司和/或其子公司的任何资产、土地使用权、租赁财产、商誉或知识产

权或其中的任何重大利益;

(D)直接或间接地将本公司和/或子公司的股权权益出售,直接或间接地

将任何集团公司全部或主要财产、业务出售、合并,或与其他实体设立合伙企

业或重组;

(E)停止公司和/或其子公司当前的主要业务经营,或改变其经营活动的

任何主要部分;

(F)将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银行签字人变更为创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G)公司的增资、减资、授予或发行任何期权、认购股权或其他会导致

公司股权发生变动,或任何会导致投资人在公司的股权被稀释的行为,但员工

期权计划除外;

(H)对集团公司章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作出修订;

(I)向任何董事支付任何报酬;

(J)任何股息或者利润的分配(现金、股票或其他资产)或修改原来采用

的红利政策的或任何变动;

(K)公司和/或其子公司合并、资产出售、上市、分拆或其他形式的重

组:

(L)任何集团公司的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终止;

(M)配发,发行或配售公司股份,可转换债券,债权证或其他认股权证

的期权;

(N)通过任何子公司直接或间接处置或稀释公司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向第三方或其他股东转让子公司股权或允许第三方认购子公司的新发股权);

(O)在公司的年度预算之外,在任何 12 个月内,金额超过 5,000,000 元

人民币的对外投资,但购买保本理财产品除外;

法律意见书

3-3-79

(P)决定公司和/或子公司任何董事的任免或任何董事在公司和/或子公司

的任命的任何更改;

(Q)批准公司的年度商业计划或预算(包括年度和补充预算),或对年

度预算的任何实质性改变;

(R)通过、修改或终止任何导致投资人股东的股权比例降低的股权激励

计划(包括期权计划);增加或减少期权计划中的期权或股权;

(S)通过、修改或终止除(R)项情形之外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期权计

划)。”

②“董事会审议事项”变更为:

“公司不会,且保证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且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的情形下实施以下事项:

(A)决定聘用或解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CEO、CFO、CTO、COO或等

同于担任上述职能的管理人员),决定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及其报酬及薪

酬;以及在任何 12 个月内对任何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增长超过 30%;

(B)修改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或改变公司的财务年度以及聘任或更换集

团公司的审计师或任用条件;

(C)在公司正常业务范围之外,核准任何资本开支(包括任何机器或设

备,改善或扩建或不动产的开支)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其他货币,

下同)的单个项目,除非该等开支已包括在公司的年度或补充预算,或交易文

件拟定交易之中;

(D)核准任何对集团公司潜在债务或支出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协议,

除非该等协议的签署已包括在集团公司的年度或补充预算之中,或在集团公司

正常业务范围内;

(E)获得或处置集团公司以外的任何投资(不论此投资是否计入公司的

资产负债表),在单笔交易或一系列交易中累计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

的其他货币),或导致在任何时间集团公司任一单独交易负担超过 500 万元人

法律意见书

3-3-80

民币(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或在一个财务年度关联交易负担超过 500 万元人

民币,除非该等交易已包括在集团公司的年度或补充预算之中;

(F)行使公司的借款权力使任何集团公司获得涉及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借款或任何财务资助,或在任何集团公司资产上设立任何质押、抵押或留

置权等财产负担,除非该等交易已包括在集团公司的年度或补充预算之中,或

交易文件拟定交易之中;

(G)公司给予任何担保,赔偿或其他担保以确保其自身或任何其他人的

责任或义务;

(H)批准或调整交易条款,包括公司和/或其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产生负债(无论直接还是间接),或对公司和/

或其子公司的董事或股东的债务的保证、赔偿等条款;

(I)董事会授予个别董事任何权力、授权或决定权(包括授予任何授权

书);

(J)获得或收购任何集团公司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股权或可转换债券权利,

或设立任何子公司、分公司;或

(K)公司与其关联方(包括其各自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达

成任何交易,或对该等关联交易的任何修订或终止。”

③“信息权”变更为:

“投资人享有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在上市及新三

板挂牌之前公司应按时用投资人可以接受的形式提供给投资人以下资料和信

息:

(A)在每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90)天内,提交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

(B)在每财政季度结束之日起(30)天内,提交未审计的季度合并财务报告;

(C)在每财政月度结束之日起(15)天内,提交未审计的月度财务报告及现金

流量表明细;

法律意见书

3-3-81

(D)在每财政年度结束之日的(15)日前,提交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与商

业计划;及

(E)投资人合理要求的其他公司信息及资料。”

2、南昌中泽之特殊投资条款

(1)特殊投资条款的签订

公司、吴尚、南昌中泽与青英投资于 2022 年 12 月签订的《关于中泽精密

科技(南昌)有限公司的股东协议》及《关于中泽精密科技(南昌)有限公司

投资备忘录》约定了股权转让限制、增资限制、分红权、回购权、股权置换权、

优先清算权、信息获取权、检查权、股东会特殊事项的一票否决权等特殊投资

条款。

(2)特殊投资条款的终止

2025 年 7 月,公司、吴尚、南昌中泽与青英投资签订了《中泽精密科技

(南昌)有限公司定向减资协议》,约定青英投资以定向减资方式退出南昌中

泽,并确认上述关于南昌中泽之特殊投资条款终止履行。2025 年 9 月,南昌中

泽完成前述减资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特殊投资条款履行及解除过程不存在纠纷,未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未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适用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要求,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7.4

区域股权市场或其他交易场所挂牌情况

2024 年 11 月 08 日,公司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代码为“866089”,

挂牌板块为“专精特新”板。

7.5

股份质押和权利限制情况

经申请人及其股东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

请人全体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3-3-82

7.6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申请人工商登记资料,相关《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

以及与申请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相关的决议、合同、价款支付凭证等,就申

请人工商登记情况及其股份是否设定质押等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进行了查询,并对相关股东进行了访谈确认。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申请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2)申请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申请人股东入股价格

不存在明显异常;历史上的委托持股关系已经解除,委托持股的形成、存续及

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申请人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全体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情

形。

八、申请人的业务

8.1

申请人的经营范围

申请人的经营范围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 2.1 节,申请人控股子公

司的经营范围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 10.1 节。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2

申请人与经营业务相关的资质及许可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已经取得

开展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经营资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及其控股

企业取得与经营业务相关的资质及许可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核发单位

有效期截

止日

法律意见书

3-3-83

1

中泽科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证书

33049609D2

中华人民共和

国嘉兴海关

长期有效

2

中泽科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记表

02804771

中华人民共和

国嘉兴海关

长期有效

注:申请人报告期内已经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根据 2022 年 12 月 30 日通

过的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 2022 年 12 月 30 日起,从事货物进出

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无需再办理备案登记。

8.3

申请人的境外经营

根据申请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在

中国大陆以外拥有 2 家境外子公司轻盈科技、福纳微科技。根据相关境外律师

就申请人境外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申请人确认,报告期内申请人在

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申请人在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国家或地

区设立子公司开展业务经营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 10.1 节。

8.4

申请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的主营业务为锂电池精

密结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状况

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1-5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主营业务

收入

67,965.64

88.05% 133,818.16

87.91% 78,415.13

88.41%

其他业务

收入

9,223.32

11.95%

18,397.37

12.09% 10,281.14

11.59%

合计

77,188.96

100.00% 152,215.53

100.00% 88,696.27

100.00%

根据上述财务信息,申请人主营业务突出。

法律意见书

3-3-84

8.5

申请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股东已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申请人为永久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经营或影

响申请人持续经营的事项,申请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8.6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与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进行了访谈,结合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必要的走访、函证

等查验方式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经营的主要流程、所从事业务的分类

和收入占比。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

(2)申请人已取得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资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报告期内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子公司开展业务经营,相关业务合法

合规;

(3)申请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变更;

(4)申请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1

申请人的关联方

9.1.1

申请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的控股股东为泽通控股。具体信息详见

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 6.4 节。

9.1.2

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吴尚、童欣夫妇。具体

信息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 6.4 节。

法律意见书

3-3-85

9.1.3

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姓名

关联关系

1

王翔

王翔、舟山瑞旗、嘉兴泽旗、六丁瑞旗、华

盖瑞旗分别持有公司 5.4714%、9.0330%、

1.2732%、1.3025%、0.6667%的股份,合计

持股比例为 17.7468%;王翔持股 85%的公司

深圳市前海瑞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舟山瑞旗、嘉兴泽旗、六丁瑞旗、华盖瑞旗的执行

事务合伙人

2

舟山瑞旗

3

嘉兴泽旗

4

六丁瑞旗

5

华盖瑞旗

6

桐乡中泽

桐乡中泽、桐乡泽优、桐乡通和、桐乡轻盈

分别持有公司 8.4551%、7.2587%、

2.5809%、1.0000%的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

19.2947%,该 4 名股东均为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合伙企业

7

桐乡泽优

8

桐乡通和

9

桐乡轻盈

10

弘坤德胜

持有公司 8.2531%的股份

11

润格贤泽

润格贤泽、润格长青分别持有公司

6.9466%、0.7222%的股份,持股比例合计为

7.6688%,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珠海润格

青盈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华润格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润格贤泽、润格长青间接持有

公司 6.1436%的股份

12

润格长青

13

珠海华润格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9.1.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关联自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

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自然人姓名

关联关系

1

吴尚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2

鲍立春

董事、总经理

3

童欣

董事、实际控制人

4

李欣

董事、副总经理

法律意见书

3-3-86

序号

关联自然人姓名

关联关系

5

邓继承

董事

6

吴泱

董事

7

刘泽宇

董事

8

高静

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

9

张鸿斌

监事

10

安斌

监事

11

陈琳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12

王滔

控股股东的经理

公司关联自然人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

偶的父母)亦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9.1.5

申请人的其他主要关联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的其他主要关联企业包括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自然人施加重大影响

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主要包

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嘉兴泽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吴尚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2

嘉兴泽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吴尚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3

嘉兴泽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吴尚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4

嘉兴捷士必商贸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童欣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吴尚通过泽通控股间接持股 40%

5

浙江中泽电气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童欣之弟童伟特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6

浙江琳丰电器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童欣父母控制,其父瑞鲍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法律意见书

3-3-87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7

厦门市宏法电子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童欣之父童瑞鲍持股 45%,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8

上海安和冲压件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童欣之弟童伟特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9

甘肃永新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童欣之弟童伟特的配偶黄莎莎担任董事的企业

10

深圳市惠延丰商贸有限公司

5%以上股东王翔控制的企业

11

深圳市金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5%以上股东王翔通过深圳市惠延丰商贸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

12

惠延豐有限公司(Hui Yan Feng Limited)

5%以上股东王翔通过深圳市惠延丰商贸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

13

深圳市瑞莫科技有限公司

5%以上股东王翔控制的企业

14

深圳市瑞莫启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瑞莫科技有限公司持有 71.2%的财产份额且深圳市前海瑞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15

深圳市华益实业有限公司

5%以上股东王翔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16

深圳市前海瑞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以上股东王翔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董事邓继承担任监事

17

宁波瑞远通赢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瑞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99.98%的财产份额并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企业

18

青岛洞见瑞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瑞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企业

19

枣庄市决明瑞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瑞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企业

20

枣庄市谛听瑞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瑞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企业

21

深圳市华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5%以上股东王翔控制的并由公司董事邓继承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22

深圳鸿荣翔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以上股东王翔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23

深圳市瑞达控股有限公司

5%以上股东王翔担任董事的企业

法律意见书

3-3-88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24

深圳市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邓继承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25

深圳市启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邓继承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26

深圳融瑞科技产业园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邓继承担任董事的企业

27

常德升学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邓继承的弟弟邓东进控制的企业

28

润格资本私募基金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刘泽宇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29

深圳市德润祥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刘泽宇父亲刘伟控制的企业

30

招商局交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刘泽宇父亲刘伟担任副董事长的企业

31

深圳市海之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刘泽宇母亲曾祥渝控制的企业

32

广东福维德焊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监事张鸿斌担任董事的企业

33

深圳智航无人机有限公司

公司监事张鸿斌担任董事的企业

34

长沙莫之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监事张鸿斌担任董事的企业

35

重庆颇闰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监事张鸿斌担任董事的企业

36

南京行车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监事张鸿斌担任董事的企业

37

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鑫盛机械厂

公司监事高静的父亲高龙兴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38

山东泓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公司监事安斌控制的企业

39

滨州忠正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监事安斌控制的企业

40

北京政商和信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监事安斌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41

北京新兴融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监事安斌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法律意见书

3-3-89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42

山东孚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监事安斌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43

中智产业运营管理(桐乡乌镇)有限公司

公司监事安斌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9.1.6

申请人的主要过往关联方

自报告期前 12 个月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的主要过往关联方情况

如下所示: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欧阳凌霄

报告期内的董事,于 2025 年 5 月离任

2

林竹

报告期内的监事,于 2025 年 11 月离任

3

嘉兴清循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企业,已对外转让

4

四川汇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企业,已对外转让

5

四川汇鑫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企业,已对外转让

6

浙江华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曾经的董事欧阳凌霄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7

北京水木华坤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

曾经的董事欧阳凌霄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8

浙江浙财创新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

曾经的董事欧阳凌霄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9

浙江东方科脉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曾经的董事欧阳凌霄担任董事的企业

10

济南晶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曾经的董事欧阳凌霄曾经担任董事的企业

11

华义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曾经的董事欧阳凌霄曾经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12

湖南尚德宏晟投资有限公司

曾经的董事欧阳凌霄的父亲欧阳志云控制的企业

13

洞口伏龙洲置业有限公司

曾经的董事欧阳凌霄的父亲欧阳志云间接控制的企业,已注销

14

深圳和而泰家居在线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

5%以上股东王翔曾经担任董事的企业,已注销

法律意见书

3-3-90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5

深圳市金乌瑞旗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瑞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企业,已注销

16

枣庄市苍鸾瑞旗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瑞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企业,已注销

17

深圳市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

5%以上股东王翔通过深圳市惠延丰商贸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已注销

18

深圳市中远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以上股东王翔通过深圳市华益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董事邓继承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已注销

19

深圳兴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以上股东王翔通过深圳市华益实业间接控制,公司董事邓继承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已注销

20

深圳市瑞旗新刻度科技有限

公司

5%以上股东王翔通过深圳市前海瑞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已注销

21

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刘泽宇父亲刘伟曾经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22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刘泽宇父亲刘伟曾经担任董事的企业

9.2

申请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9.2.1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与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5 1-5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浙江中泽电气有限公司

材料采购

-

-

15,093.66

浙江中泽电气有限公司

租赁费

-

-

201,398.47

浙江中泽电气有限公司

水电费

-

-

138,279.75

浙江中泽电气有限公司

专利转让

-

174,528.30

-

法律意见书

3-3-91

2、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

行完毕的借款之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元

担保方

担保借款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吴尚、童欣

20,000,0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吴尚

19,200,0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吴尚、童欣

20,000,0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吴尚、童欣

30,000,0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吴尚、童欣

8,810,0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吴尚、童欣

20,000,0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吴尚、童欣

27,000,0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1-5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74.35

277.76

138.47

4、关联方应收及应付款项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5 5 31

2024 12 31

2023 12 31

预付款项

浙江中泽电气

有限公司

-

851,709.39

-

应收账款

浙江中泽电气

有限公司

-

-

109,916.85

应付账款

法律意见书

3-3-92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5 5 31

2024 12 31

2023 12 31

浙江中泽电气

有限公司

-

-

1,906,470.33

其他应付款

吴尚

1,400,000.00

1,200,000.00

600,000.00

浙江中泽电气

有限公司

-

-

84,752.06

9.2.2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根据其内部决策程序进行了审议,第一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确认,关联董事

及股东已进行回避。根据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确认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不存在由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

系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挂牌。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9.2.3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法律意见书

3-3-93

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

以上的股东已出具承诺:

1、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对公司的

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

司/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按

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2、在作为公司关联方期间,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

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并依法签订合同。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合法、合规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公司

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

4、如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致使公司和其他股东遭受经济损

失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予以赔偿。

9.2.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公司与其关联方的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与自愿原则进行,不存在损

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适当的决策程序或

确认程序;

(3)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规则》等制度已规定了公司

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的决策程序,体现了保护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原

则;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减少和避免关

联交易作出承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3-3-94

9.3

同业竞争

9.3.1

申请人与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零件的技术

开发;新能源汽车配件、电动汽车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模具的设计开发

和销售;新能源科技、环保科技、汽车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技术转让;自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从事商品和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目前主要从事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

顶盖和壳体。

公司控股股东的经营范围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 6.1 节。

综上所述,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9.3.2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

控股股东、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1

嘉兴泽远

吴尚、童欣

合计持股

100%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

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投资(仅投资桐乡中泽、桐乡泽优、桐乡通和、桐

乡轻盈)

2

桐乡中泽

嘉兴泽远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人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

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投资(仅投资

申请人)

3

桐乡泽优

吴尚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员工持股平台

法律意见书

3-3-95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4

桐乡通和

嘉兴泽远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人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

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

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投资(仅投资

申请人)

5

桐乡轻盈

嘉兴泽远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人

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员工持股平台

6

嘉兴捷士必商贸有

限公司

童欣控制的

企业

初级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化妆品、塑料制品、汽车零配件、电子元器件的销售;从事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主营食品等贸易

7

嘉兴泽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泽通控股控

制的企业

许可项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

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广告设计、代理;图文设计制作;广告发布;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

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主营食品等贸易

8

嘉兴泽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泽通控股控

制的企业

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软件开发、销售;网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未实际开展业务

综上所述,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

的情形,不存在同业竞争。

9.3.3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法律意见书

3-3-96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就避免同业

竞争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目前并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

间接从事或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

及其下属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进一

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

/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开展与公司

及其下属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若本人

/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有任何

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

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

/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给予公司及其下属子

公司优先发展权。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愿意承担由此

产生的全部责任,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本公司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9.3.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公司登记档案、与主要供应商及客户的业务合同,并

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取得了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避免同业

竞争出具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存在对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相关主体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真

实、有效,公司所采取的该等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合法、有效。

9.4

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对于申请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和解

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申请人在为本次挂牌而制作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已

作出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法律意见书

3-3-97

十、申请人的主要财产

10.1 申请人对外股权投资

10.1.1 嘉兴中泽

嘉兴中泽成立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现持有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483MA2JDQL62X”的《营业执照》,住所

为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桃园路 1133 号秀洲高新装备创业中心 9 号楼,

法定代表人为吴尚,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技术

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工程

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汽车零部件研发;金属制品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电池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新能源汽车生产

测试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池销售;信息技

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持有嘉兴中泽 100%的股权。

10.1.2 中泽氢能

中泽氢能成立于 2020 年 9 月 2 日,现持有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411MA2JECXE1X”的《营业执照》,住所为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桃园路 1133 号 9#楼 103 室,法定代表人为吴尚,

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汽车零

部件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新能源汽车生

产测试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法律意见书

3-3-98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持有中泽氢能 51%的股权,嘉兴信普

勒机电有限公司持有中泽氢能 49%的股权。

10.1.3 上海新轻

上海新轻成立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现持有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6MA1JETR03E”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上海

市金山区亭林镇复兴东路 8 号 1 幢 550 室,法定代表人为吴尚,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专业设计

服务;模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持有上海新轻 100%的股权。

10.1.4 湖北中泽

湖北中泽成立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现持有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

掇刀区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804MA4F16WU96”的《营业执

照》,住所为荆门市掇刀区捡秋路 5 号,法定代表人为吴尚,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

批发;汽车零部件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

汽车电附件销售;金属制品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

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持有湖北中泽 100%的股权。

10.1.5 南昌中泽

南昌中泽成立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现持有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108MAC0D0ME4D”的《营业执

照》,住所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蛟桥路 169 号,

法定代表人为吴尚,注册资本为 2,1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汽车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模

法律意见书

3-3-99

具制造,模具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持有南昌中泽 100%的股权。

10.1.6 宜宾中泽

宜宾中泽成立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现持有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1500MAC4HBDE2Q”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四

川省宜宾市三江新区宋家镇长江工业园区智能终端产业园 36 栋企业服务中心 8

层 10 号(自主申报告知承诺),法定代表人为吴尚,注册资本为 5,000.00 万元,

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电池零配件生产;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

件零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管理咨

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持有宜宾中泽 100%的股权。

10.1.7 南京中泽

南京中泽成立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现持有南京市溧水区政务服务管理办

公室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117MAC9J6DBX4”的《营业执照》,

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新能源大道 107 号,法定代表人为吴尚,

注册资本为 2,0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部件研发;电池零配件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

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持有南京中泽 100%的股权。

10.1.8 浙江飞米

浙江飞米成立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现持有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483MACAXQLE7T”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

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乌镇镇运河大道 1 号 101 室,法定代表人为吴尚,注册资本

为 1,0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模具制造;模具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

法律意见书

3-3-100

产品批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研发;专业设计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

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持有浙江飞米 100%的股权。

10.1.9 泽微科技

泽微科技成立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现持有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483MACAXQLE7T”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

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乌镇镇东升大道 1155 号 8 幢,法定代表人为吴尚,注册资本

为 1,0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零部件研发;金属制品研发;汽车零部

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模具制

造;模具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持有泽微科技 100%的股权。

10.1.10 泽链贸易

泽链贸易成立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现持有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483MACAXQLE7T”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

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乌镇镇海光路 435 号 4 幢 8 层 801 室,法定代表人为吴尚,

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电池零配件销售;汽车零

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模具销售;机械设备销

售;金属材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销售代

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持有泽链贸易 100%的股权。

10.1.11 轻盈科技

根据 AdvoxLawLLC(尚德律师事务所)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轻盈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3-3-101

轻盈科技系申请人全资子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设立时股本为300

万美元,出资方式为货币,注册地位于新加坡,注册办公地址为 60 PAYA

LEBAR ROAD, #07-54, PAYA LEBAR SQUARE, SINGAPORE 409051,公司编

号为202523090G,主要从事股权投资。

轻盈科技除股权投资外,不存在实际经营业务,轻盈科技的经营范围和经

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已经取得其作为法人主体进行

股权投资相关的全部资质,无需取得特殊的资质或经营许可,轻盈科技不存在

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根据上述调查报告,截至报告期末,轻盈科技不存

在任何正在进行或已履行完毕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10.1.12 斯达威

斯达威成立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现持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0000MAER76R708”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海南省

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国兴大道 3 号互联网金融大厦 A 座 8 层 803A-96 号,法

定代表人为吴尚,注册资本为 1,5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许可经营项目凭许可证件经营)一般经

营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池

零配件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模

具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采

购代理服务;销售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数据处

理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互联网销

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

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

公示)(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持有斯达威 100%的股权。

10.1.13 福纳微科技

法律意见书

3-3-102

根据 AdvoxLawLLC(尚德律师事务所)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福纳微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福纳微科技系申请人全资子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设立时股本为1万

新 加 坡 元 , 出 资 方 式 为 货 币 , 注 册 地 位 于 新 加 坡 , 注 册 办 公 地 址 为 36

ROBINSON ROAD #21-01 CITY HOUSE SINGAPORE 068877 ,公 司 编号 为

202533397E,主要从事股权投资。

福纳微科技除股权投资外,不存在实际经营业务,福纳微科技的经营范围

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已经取得其作为法人主体

进行股权投资相关的全部资质,无需取得特殊的资质或经营许可,福纳微科技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根据上述调查报告,截至报告期末,福纳微

科技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已履行完毕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2025 年 8 月 13 日,斯达威已就其通过福纳微科技拟设立萨普拉中泽有限责

任公司的境外投资事项取得了海南省商务厅颁发的“境外投资证第 N460020250

0282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根据该证书,萨普拉中泽的投资路径(仅限

第一层级境外企业)为福纳微科技。

2025 年 9 月 30 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琼发改审批〔2025〕

991 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对斯达威科

技有限公司通过新设新加坡福纳微科技有限公司与萨普拉创投有限公司在马来

西亚合资新设萨普拉中泽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年产 600 万套新能源锂电池封装结

构件生产项目予以备案。

10.1.14 福纳微精密

福纳微精密成立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现持有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483MAERJTGW3J”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

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乌镇镇光明桥路 465 号 1 幢 1 层,法定代表人为吴尚,注册

资本为 1,0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

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元器

件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法律意见书

3-3-103

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持有福纳微精密 100%的股权。

10.1.15 报告期内过往子公司

1、深圳中泽

深圳中泽成立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注销,注销前,

深圳中泽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440300MA5ELAAG5G”的《营业执照》,住所地为深圳市坪山区

坑梓街道深汕路 596 号,法定代表人为吴尚,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经营范

围为“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动力电池铝壳、盖板、汽车行业五金配件

的生产加工、销售。”

10.2 不动产权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权证号

权利

土地使用权

面积

(㎡)

房屋建筑

面积

(㎡)

坐落

是否抵押

用途

1

川(2023)宜宾

市不动产权第

0132419 号

宜宾中泽

63,664.00

-

四川宜宾三江新区

SJ-B02-04-

02(a)地块

工业用地

2

鄂(2023)掇刀

区不动产权第

2007708 号

湖北中泽

26,670.67

13,526.48

湖北荆门掇刀区规划道路以东、华科

路以南

工业用地

本所律师查阅了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拥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

土地出让、转让价款支付凭证,与申请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确认,在不动

产信息登记平台查询了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不动产权属及抵押登记情况,对申

请人及其控股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查验。

法律意见书

3-3-104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已

取得其拥有的不动产权的权属证书;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对其不动产权的行使

不存在限制;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合法拥有上述不动产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

潜在纠纷。

10.3 租赁房产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房产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地理位置

建筑面积(平米)

租赁期限

租赁用途

1

中泽科

乌镇微纳科技

(桐乡)有限公

嘉兴桐乡乌镇总部厂房

23,052.38

2023.10.1 至

2029.12.31

厂房

2

中泽科

乌镇微纳科技

(桐乡)有限公

桐乡市乌镇

镇海光路

435 号

28,898.75

2025.1.1 至

2029.12.31

生产制造

3

中泽科

乌镇微纳园区管理(桐乡)有限

公司

桐乡市乌镇

镇海光路

435 号

23,753.06

2025.4.1 至

2029.12.31

生产制造

4

中泽科

浙江华瀚科技开

发有限公司

嘉兴南湖区

亚太路 705

号长三院

498.72

2025.5.1 至

2025.12.31

厂房

5

嘉兴中

嘉兴市秀湖实业

投资有限公司

秀洲高新装

备中心 9 号

厂房

18,721.18

2025.1.1 至

2025.12.31

厂房

6

南昌中

南昌金开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经开区

蛟桥路 169

号厂房

12,806.40

2022.10.1 至

2025.12.31

厂房

7

南京中

南京飞燕活塞环

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溧水开发区新能源

大道 107 号

飞燕厂房

9,972.00

2023.2.9 至

2026.2.8

厂房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产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

凭证以及租赁物业的权属证明。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的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3-3-105

10.4 知识产权

10.4.1 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拥有的商标

截至报告期末,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拥有的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核准注册的商标如下所示:

序号

商标图形

商标名称

注册

核定使用类别

有效期

取得方式

使用情况

备注

1

图形

23985

048

6

2018 年 4 月

28 日至 2028年 4 月 27 日

原始取得

正常

-

2

图形

23985

672

17

2018 年 4 月

28 日至 2028年 4 月 27 日

原始取得

正常

-

3

图形

23986

209

42

2018 年 5 月 7

日至 2028 年

5 月 7 日

原始取得

正常

-

4

图形

23985

017

9

2018 年 7 月 7

日至 2028 年

7 月 7 日

原始取得

正常

-

5

图形

68087

059

8

2023 年 5 月

13 日至 2033年 5 月 13 日

原始取得

正常

-

法律意见书

3-3-106

序号

商标图形

商标名称

注册

核定使用类别

有效期

取得方式

使用情况

备注

6

图形

68082

427

10

2023 年 5 月

13 日至 2033年 5 月 13 日

原始取得

正常

-

7

图形

68066

363

14

2023 年 5 月

13 日至 2033年 5 月 13 日

原始取得

正常

-

8

图形

68068

278

7

2023 年 7 月

21 日至 2033年 7 月 20 日

原始取得

正常

-

9

图形

68068

302

9

2023 年 7 月

21 日至 2033年 7 月 20 日

原始取得

正常

-

10

图形

68077

614

11

2023 年 7 月

21 日至 2033年 7 月 20 日

原始取得

正常

-

11

图形

68075

928

37

2023 年 7 月

21 日至 2033年 7 月 20 日

原始取得

正常

-

12

图形

68073

847

40

2023 年 7 月

21 日至 2033年 7 月 20 日

原始取得

正常

-

13

图形

68087

034

6

2023 年 7 月

28 日至 2033年 7 月 27 日

原始取得

正常

-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上述已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法律意见书

3-3-107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查询了该等商标的商标档案,并通过中国商标网

(https://wcjs.sbj.cnipa.gov.cn/)查询了上述商标的状态及权属情况。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申请人

及其控股企业上述已获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设

置担保或行使权利受到其他限制的情形。

10.4.2 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拥有的专利

截至报告期末,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共计117项,详见本法律

意见书“附件一:申请人及控股企业拥有的专利权”。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上述已获授权专利的专利证书,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查询了申请人

及其控股企业已获授权专利的权属情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并取得了国家

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信息证明,取得了受让取得的专利的转让协议、转

让手续合格通知书,对专利出让方进行了访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拥有上述专

利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10.4.3 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拥有的作品著作权

截至报告期末,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拥有的经国家版权局登记的作品著作

权如下所示:

序号

名称

登记号

首次发表

日期

登记时间

取得方式

著作权

备注

1

中泽

国作登字-2023-

F-00002804

2022 年 8

月 1 日

2023 年 1

月 6 日

原始取得

中泽科

-

本所律师查阅了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已登记作品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向中

国版权保护中心查询了相关作品著作权的有关情况,并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https://www.ccopyright.com.cn/)查询了上述作品著作权的状态及权属情况。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已作品著作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

潜在纠纷,不存在设置担保或行使权利受到其他限制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3-3-108

10.5 申请人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

本所律师现场查验了申请人的主要经营设备情况,核查了重大设备的采购

合同、支付凭证等文件。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截至报告期末,申请人合法

拥有其主要经营设备,该等设备未设置抵押等他项权利,不存在权属纠纷。

10.6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由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财产的权属证书、交易合同、价

款支付凭证及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等资料,实地调查了有关财产的使用

和控制情况,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国商标网、中国版权

保护中心等公开网站查证了有关财产的权属及状态,向有关权属登记主管部门

就上述财产的权属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取得了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取得上述财产完备的权属证书,

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 11.4 节及附

件一披露的专利质押情形外,申请人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

在其他形式的限制;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及申请人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法有

效。

十一、申请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1 销售合同

申请人通常与主要客户签订框架合同,就部分通用条款进行原则性约定,

单笔销售的产品类型、单价和数量等信息则以具体销售合同、订单为准。

报告期内,申请人与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主要客户正在履行或已

履行完毕的重要销售合同/订单情况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关联关

合同内

合同金额(万元)

履行情

法律意见书

3-3-109

序号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关联关

合同内

合同金额(万元)

履行情

1

寄售协议

湖北亿纬动力有限公司

框架协

履行中

2

寄售协议

江苏亿纬林洋储能技术有限

公司

框架协

履行中

3

寄售协议

惠州亿纬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框架协

履行中

4

框架采购

合同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框架协

履行中

5

框架采购

合同

福鼎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框架协

履行中

6

框架采购

合同

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框架协

履行中

7

产品采购

合同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壳体/顶

履行中

8

采购订单

江西赣锋锂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壳体/顶

269.78

履行中

9

采购订单

南昌欣旺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壳体/顶

223.36

履行中

注 1:申请人与湖北亿纬动力有限公司、江苏亿纬林洋储能技术有限公司、惠州亿纬动力

电池有限公司约定,协议有效期满时如果任何一方均没有书面提出终止协议,则协议自动

延续一年;

注 2:注 2:宁德时代和亿纬锂能选择报告期内累计交易金额前三大的合作单体,均签署框

架协议;赣锋锂电、三一集团、欣旺达选择报告期内累计交易金额第一的合作单体,公司

与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采购合同为框架协议,因江西赣锋锂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南昌欣旺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公司未签署框架协议,故选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

日正在履行的单笔交易金额最大的订单。前述主体报告期内累计交易金额占比超过 80%。。

11.2 采购合同

申请人采购通常采取逐笔订单的方式,单笔金额较小且数量较多,故申请

人通常与主要供应商签订框架合同,就部分通用条款进行原则性约定,单笔采

购的产品类型、单价和数量等信息则以具体订单为准。

法律意见书

3-3-110

报告期内,申请人与交易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供应商正在履行或已履

行完毕的采购框架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合同名

供应商名称

关联关系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

履行情况

1

铝材保供合同

中铝瑞闽(福建)新

材料有限公司

铝卷采购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无金额,以

具体订单为准

履行完毕

2

采购框架合同

浙江隆佰嘉金属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

铝卷采购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无金额,以

具体订单为准

履行

3

采购框架合同

广东昭明电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极柱采购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无金额,以

具体订单为准

履行

4

采购框架合同

招商局新材料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铝卷采购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无金额,以

具体订单为准

履行

11.3 银行借款合同

报告期内正在履行或已履行完毕的合同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借款合同

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贷款人

合同金额(万元)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履行情况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

南湖支行

6,500.00

2023.1.10-

2024.1.9

信用、保

履行完毕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

南湖支行

3,500.00

2024.1.30-

2025.1.29

信用、保

履行完毕

3

《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

分行

3,000.00

2025.2.18-

2025.8.22

保证

履行完毕

4

《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

支行

3,000.00

2024.5.28-

2025.5.27

保证

履行完毕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

南湖支行

3,000.00

2024.1.9-

2025.1.8

信用、保

履行完毕

法律意见书

3-3-111

款合同》

6

《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

开发区支行

3,000.00

2023.11.28-

2024.11.28

保证

履行完毕

7

《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3,000.00

2023.12.28-

2024.12.27

保证

履行完毕

8

《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

分行

3,000.00

2024.3.13-

2025.3.13

保证

履行完毕

9

《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

开发区支行

3,000.00

2022.6.10-

2023.6.9

保证

履行完毕

11.4 担保合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正在履行的和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的担保

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编号

/质押权人

担保金额(万元)

/质押

/质押期限

履行情况

1

3310072024

000487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

南湖支行

4,867

知识产

2024.10.21-

2027.10.20

履行中

2

3310072021

000292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

南湖支行

4,510

知识产

2021.12.20-

2024.12.19

履行完毕

3

3310072023

000016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

南湖支行

5,570

知识产

2023.1.10-

2026.1.9

履行中

4

3310072023

000188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

南湖支行

1,000

存单

2023.5.9-

2026.5.8

履行中

5

3310072024

000487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

南湖支行

4,523

知识产

2024.10.21-

2027.10.20

履行中

法律意见书

3-3-112

11.5 融资租赁合同

报告期内正在履行或已履行完毕的合同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

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出租方

承租方

金额(万元)

期限

1

融资租赁

合同

农银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

中泽科技

12,000.00

2025.1.24-

2028.1.24

11.6 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11.6.1 经申请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申请人不存在因

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

债。

11.6.2 申请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

分第 9.2 节。

11.6.3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和应付款的形成合法、有效。

11.7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公司上述重大合同,向公司相关的主要金融机构进行

了函证,参与访谈了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就公司是否存在环境保护、知识

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向有关行政主管机

关和司法机关进行了网络查证并取得了公司的书面确认,查阅了中汇会计师出

具的《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法有效,公司或其控

股子公司是上述合同或协议的签约主体,有关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

障碍;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

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法律意见书

3-3-113

(3)报告期内,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 9.2 节所披露事项外,公司与

其关联方之间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4)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金额较大

的其他应收和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其形成合法有效。

十二、申请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1 申请人设立至今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行为

申请人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合并、分立及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申请人设立

至今的增资扩股相关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7.1节。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历史上的历次增资扩股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12.2 申请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经申请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

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无拟进行重大资产置

换、资产剥离、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12.3 查验与结论

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4节、第7节所述核查工作外,本所律师就申请

人是否存在拟进行或正在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剥离、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计划

向申请人进行确认。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申请人历次增资扩股的程序、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2)申请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出售或其他重大资产收购的行为;

(3)申请人设立至今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无拟进行或正在进行的重大资产置

换、资产剥离、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法律意见书

3-3-114

十三、申请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1 公司章程的制定

*开通会员可解锁*,申请人召开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份公司阶

段《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申请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公司

《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3.2 报告期初至今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申请人2024年年度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因增加注册

资本而修改章程相应条款。

*开通会员可解锁*,申请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为

完善治理结构而修改章程相应条款。

上述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均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3.3 申请人的章程草案

为本次挂牌之目的,申请人根据《公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

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上述《公司章

程(草案)》已经申请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将于申请人本

次挂牌后生效。

13.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验了申请人工商档案,并书面审查了申请人报告期内历次修订

的《公司章程》、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相关的会议文件以及《公开

转让说明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申请人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修订均已履行法定程序;

(2)申请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3-3-115

(3)申请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已按《公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进行起草,符合《公司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经申请人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通过。

十四、申请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1 组织机构

申请人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机构或职位。申请人根据其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了完整的内部组

织体系,其组织机构见本法律意见书第 5.4 节。

14.2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等制度,申请人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会为申请人的权力机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按照《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

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申请人董事会

由 7 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为 3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履职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申请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

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由股东代表和申请人职工代表担任,股东代表监

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申请人职工代表监事由申请人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

换;目前由申请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 1 名,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14.3 规章制度

申请人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规则》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制度。

法律意见书

3-3-116

上述各制度的相关内容设定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4.4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根据公司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材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报告期内申请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14.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报告期内申请人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

记录、会议决议,以及申请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文件,出席

申请人召开的上述部分会议,就申请人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等与申请人

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公司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构

的设置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制定了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

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申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5.1 申请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申请人现董事会成员7人;监事会成员3人,其中

职工代表监事1人;董事会聘任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人,财务总监1人,董事

会秘书1人,具体任职情况为:

职务

序号

姓名

职务

董事

1

吴尚

董事长

法律意见书

3-3-117

职务

序号

姓名

职务

2

鲍立春

董事

3

童欣

董事

4

李欣

董事

5

邓继承

董事

6

吴泱

董事

7

刘泽宇

董事

监事

1

高静

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2

张鸿斌

监事

3

安斌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1

鲍立春

总经理

2

李欣

副总经理

3

陈琳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根据申请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任职程序及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15.2 申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15.2.1 申请人董事变化情况

报告期初,申请人董事为吴尚、童欣、李欣、邓继承、陈琳、刘泽宇、欧

阳凌霄,其中,吴尚为董事长。

2023 年 11 月 13 日,因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申请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首次股东大会,选举吴尚、童欣、李欣、邓继承、陈琳、刘泽宇、欧阳凌霄担

任申请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同日召开的申请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吴尚为申请人董事长。

法律意见书

3-3-118

2025 年 5 月 19 日,因欧阳凌霄、陈琳辞去申请人董事职务,申请人 2024

年年度股东会补选鲍立春、吴泱为申请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15.2.2 申请人监事变化情况

报告期初,申请人监事为林竹、张鸿斌。

*开通会员可解锁*,因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申请人召开创立大会暨首

次股东大会,选举林竹、张鸿斌为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申请人召开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高静为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同日召开的申请人第一

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高静为申请人监事会主席。

*开通会员可解锁*,申请人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免去林竹监事职

务,并选举安斌为股东代表监事。

15.2.3 申请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报告期初,申请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吴尚、陈琳,其中吴尚为总经理,陈

琳为财务负责人。

*开通会员可解锁*,因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申请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经审议聘任吴尚为总经理、李欣、鲍立春为副总经理、陈琳为财务总

监。

*开通会员可解锁*,因吴尚辞去总经理职务,申请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经审议聘任鲍立春为总经理。

*开通会员可解锁*,申请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经审议聘任陈琳为董事

会秘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申请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变化

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报告期内申请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5.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自然人情况调查表及其书面承诺,申请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意见书

3-3-119

(1)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不存在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所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等任职资格方面的瑕疵;

(3)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的情形;

(4)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被纳入失信联合惩

戒对象的情形,不存在全国股转系统认定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根据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调查表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关于竞业禁止的

约定、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与原任职单位有关于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

的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15.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登记档案以及报告期内选举或聘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会议文件,取得了公司提供的上述人员的调查表,核查了上述人员

的身份证件,查阅了上述人员无违法犯罪的证明;登录中国信用网、裁判文书

网等核查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变化符合有关规定,并已

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法律意见书

3-3-120

十六、申请人的税务及政府补助

16.1 申请人现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文件和《审计报告》,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报告期内执

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及适用的相关政策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13%

房产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

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

的 12%计缴

1.2%、1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

7%、5%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0%、25%

申请人及控股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浙江中泽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

湖北中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25%

嘉兴中泽科技有限公司

25%

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主体

20%

16.2 申请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申请人于 2022 年 12 月 24 日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

税 务 总 局 浙 江 省 税 务 局 联 合 颁 发 的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 证 书 编 号 :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申请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 3 年。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申请人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

法律意见书

3-3-121

(2022 至 2024 年)企业所得税执行 15%的优惠税率。申请人 2025 年度高新企

业认定正在复审中,2025 年 1-5 月按照 15%计缴所得税。

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

号)的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泽精密科技(南昌)

有限公司、中泽精密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中泽精密科技(宜宾)有限公司、

嘉兴中泽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飞米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新轻科技(上海)

有限公司、浙江泽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泽链贸易有限公司系小微企业,享受

该项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法阵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中泽精密科

技(南昌)有限公司、中泽精密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中泽精密科技(宜宾)

有限公司、嘉兴中泽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飞米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新轻科

技(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泽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泽链贸易有限公司系小微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

16.3 申请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5 月获得的政府补助,具体情况如

下所示:

单位:万元

补助项目

2025 1-5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党组织工作活动经费

-

0.40

0.62

高质量发展奖励

167.25

126.99

-

鼓励数字经济发展奖励

-

123.40

105.00

企业发展奖励资金

-

-

36.84

人才培养资金

-

11.20

3.00

提档升级奖励

-

15.00

-

法律意见书

3-3-122

补助项目

2025 1-5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稳岗就业补贴

0.10

17.93

4.91

研发经费财政补助

-

87.00

12.10

支持数字制造业有效投资奖励

-

187.44

-

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管理因素省补专项资金

0.05

-

-

知识产权质押补助

-

5.95

5.96

制造业项目生产性投资奖励

58.96

173.60

178.18

中介服务款补贴

-

-

8.78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

-

13.22

-

壮腰工程达标奖励

-

45.71

160.55

16.4 税务合规证明

根据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取得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申请人境外律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境内外税收

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6.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就申请人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与纳税合规情况,书面

审查了《审计报告》《营业执照》、所得税申报及缴税凭证、完税证明、所获

政府补助凭证及相关政府文件、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查阅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中披露的申请人所执行税种、税率情

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申请人目前执行的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

(2)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享受的政府补助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法律意见书

3-3-123

(3)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不存在受到税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情形。

十七、申请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7.1 环境保护

17.1.1 申请人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

公司所处行业归类为“

C33 金属制品业”下的“3311 金属结构制造”。

本所律师对照了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的主要产品为新能源汽车锂电池顶盖和壳体,

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认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

品名录所列产品;其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亦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2021 年版)》认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

17.1.2 环保相关情况核查

1、建设项目环评手续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建设项目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环评手续,

具体情况如下:

(1)中泽科技

①2022 年 11 月 10 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嘉环桐建[2022]133 号《关于

<浙江中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8500 万件锂电池盖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审查意见》,同意公司在桐乡市乌镇镇龙翔工业园区和顺路 455 号实施该

新建项目,2023 年 9 月验收通过。

②2023 年 9 月 11 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嘉环桐建[2023]98 号《关于<

浙江中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2.5 亿套新能源电池封装结构件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同意公司在桐乡市乌镇镇龙翔大道南侧,乌镇大道

西侧实施该扩建项目,2024 年 6 月进行阶段性验收。

法律意见书

3-3-124

③2025 年 7 月 9 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嘉环桐建[2025]73 号《关于<浙

江中泽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1.2 亿套新能源电池封装结构件搬迁扩建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同意公司在桐乡市乌镇镇海光路 435 号实施

扩建项目建设。

(2)湖北中泽

2021 年 12 月 8 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掇刀分局出具荆环掇审[2021]105 号

《关于<湖北中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1500 万套锂电池安全封装结构件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同意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内

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2023 年 9 月项目验收通过。

(3)嘉兴中泽

2023 年 11 月 28 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嘉环秀备[2023]43 号《秀洲区

“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通知书》,同意“嘉

兴中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5000 万套精密极柱及 5000 万套锂电池安全封装件项

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2025 年 4 月项目验收通过。

(4)南昌中泽

2023 年 2 月 7 日,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出具洪经城环审字

[2023]6 号《年产 1500 万套锂电池安全封装结构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批准书》,同意该项目开工建设;2024 年 1 月项目验收通过。

(5)南京中泽

2023 年 9 月 12 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宁环(溧)建[2023]53 号《关于

中泽精密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新建锂电池安全封装结构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

施,2024 年 8 月项目验收通过。

(6)浙江飞米

2023 年 10 月 19 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嘉环桐建[2023]111 号《关于<

浙江飞米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650 套安全封装件模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审查意见》,同意浙江飞米实施该项目,2024 年 10 月项目验收通过。

法律意见书

3-3-125

公司建设项目均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及验收,定期针对废水、

废气排放进行抽检,每年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确保

排放达标。

2、排污许可和排污登记

申请人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取得了登记编

号为“91330401MA28A7N16U004X”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

自 2023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8 年 10 月 12 日。

嘉兴中泽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取得了登记

编号为“91330483MA2JDQL62X002W”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有

效期自 2025 年 4 月 14 日至 2030 年 4 月 13 日。

湖北中泽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取得了登记

编号为“91420804MA4F16WU96001X”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有效

期自 2022 年 6 月 2 日至 2027 年 6 月 1 日。

南昌中泽现持有南昌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证书编号为“91360108MAC0DO

ME4D001U”《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自 2023 年 5 月 25 日至 2028 年 5 月 24

日止。

南京中泽现持有南京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证书编号为“91320117MAC9J6D

BX4001X”《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自 2025 年 09 月 11 日至 2030 年 09 月 1

0 日止。

3、环保合规情况

报告期内,嘉兴中泽存在 1 项报告期前受到处罚但在报告期内执行完毕的

环保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 9 月 30 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嘉环(秀)责改[2022]58 号),嘉兴中泽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责令嘉兴中泽立即改正并将依法进行处罚。2022 年 11 月 23 日,嘉兴市

生态环境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秀)罚告[2022]46 号),后于

法律意见书

3-3-126

2022 年 12 月 12 日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秀)罚字[2022]63 号),

对嘉兴中泽处以 1 万元的罚款。2023 年 1 月 29 日,嘉兴中泽缴清前述罚款。

前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025 年 7 月 24 日,嘉兴中泽已取得嘉

兴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该企业已及时完成整改并已缴纳全部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生态环境危害结果,不属于重大环境违法

行为”。

本所律师实地走访了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的污染处理设施,并核查了申请

人及其控股企业取得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排污许可证》《固定污染源

排污登记回执》,就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环境保护的合法合规相关问题,对申

请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取得了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的《企业专项信用报

告》,经核查后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未发生过环保事故,申请人有关污染处

理设施的运转正常有效,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与处理公司生产

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嘉兴中泽受到的上述环保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7.1.3 环保相关合法合规证明

根据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取得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申请人境外律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法律法

规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7.1.4 查验与小结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相关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验收

文件、申请环保核查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核查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的《排污

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就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的环境保护的

合法合规相关问题,对申请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并实地核查了申请人的

污染处理设备,书面核查了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通

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了查询检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申请人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重污染/高污染行业;

法律意见书

3-3-127

(2)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要求;

(3)除本节披露的 1 项嘉兴中泽的环保处罚事项外,申请人报告期内不存

在其他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嘉兴中泽发生的环保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申请人报告期内未发生环保事故;

(4)申请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正常有效,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

常治污费用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7.2 安全生产

根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并经公司确认及本所

律师核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因违反

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7.3 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申请人境外律师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申请人及其控股企业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境内外产品质量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7.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项目环评审批文件、固定污染源

排污登记回执等文件,核查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取得了公司出具的确认。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报告期内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

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除第 17.1 节披露事项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

内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2)公司安全生产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告期内未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未受到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法律意见书

3-3-128

(3)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

罚的情形。

十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8.1 诉讼与仲裁

根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等网站平台及对相关人

员进行访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

涉案金额 2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1、申请人与浙江鹿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5 年 8 月 18 日,申请人收到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浙

0483 民初 13035 号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浙江鹿祥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浙江

鹿祥”)作为原告起诉申请人,请求法院判决:(1)申请人支付 500.28 万元

工程款及逾期付款损失;(2)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2、申请人与森宝智能承揽合同纠纷案

2025 年 10 月 23 日,申请人收到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浙

0483 民初 16138 号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深圳市森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简称

“森宝智能”)作为原告起诉申请人,请求法院判决:(1)请求判令申请人向

原告支付 12120 盖板生产线、12120 引脚焊接机的货款 590,000 元及逾期付款损

失 24,646.02 元;(2)请求判令申请人向原告支付 114C-46 圆柱电池盖板半自

动产线,114B-46 圆柱电池盖板半自动产线的货款 1,808,000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14,012 元;(3)请求判令申请人向原告支付 114C-46 圆柱电池盖板自动测试喷

墨产线、114B-46 圆柱电池盖板自动测试喷墨产线的货款 256,000 元及逾期付款

损失 14,636.8 元;(4)请求判令申请人向原告支付 193 一体式氨检密封圈、生

产设备维保服务类、193 和 231 氦检复测改为一出一、230 双集留盘放反防呆机

法律意见书

3-3-129

构的货款 88000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5)请求判令申请人提取定制的 114C-46

圆柱电池盖板半自动产线,114B-46 圆柱电池盖板半自动产线,并支付延期取

货的仓储费 32,129.03 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诉讼不涉及对公司核心资产的诉争纠纷,不会对公司

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涉诉事项不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18.2 行政处罚

根据申请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申请人存在 1 项报告期前

受到处罚但在报告期内执行完毕的环保行政处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

17.1 节。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构成本次挂牌的实

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

行政处罚情况。

18.3 查验与结论

根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信用报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等网站平台及对相关人

员进行访谈,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 18.1 节披露事项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的董事长、

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2)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 17.1 节披露事项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的董事长、

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法律意见书

3-3-130

十九、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就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有关法律专业的内容与公司、主办券商及其

他中介机构进行了讨论,并审阅了公开转让说明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开转让

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本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律师对

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

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法律意见书

3-3-131

第三部分 结论

中泽科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挂牌规则》《业务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

牌的有关条件,不存在对本次挂牌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障碍。本次挂牌已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与授权,尚需获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

见。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3-3-132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5H2008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

泽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孔

签署: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邹泽兵

签署:_____________

法律意见书

3-3-133

附件一:申请人及控股企业拥有的专利权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型

授权日

专利

权人

取得

方式

备注

1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一种动力电池防爆装置

实用新型

2016 年 12

月 14 日

中泽科技

受让取

-

2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一种锂电池盖板结构

实用新型

2016 年 12

月 14 日

中泽科技

受让取

-

3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一种圆柱锂电池负极盖板结构

实用新型

2016 年 12

月 14 日

中泽科技

受让取

-

4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一种动力电池盖板结构及动力电池

实用新型

2016 年 12

月 28 日

中泽科技

受让取

-

5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电池组件及电池模块

发明授权

2016 年 9

月 7 日

中泽科技

受让取

-

6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动力电池的盖板结构及动力电池

实用新型

2017 年 4

月 12 日

中泽科技

受让取

-

7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一种动力电池的盖板结构

实用新型

2017 年 4

月 12 日

中泽科技

受让取

-

8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扭断力全检装置

实用新型

2017 年 4

月 12 日

中泽科技

受让取

-

9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用于动力电池的盖板结构

实用新型

2017 年 4

月 12 日

中泽科技

受让取

-

10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一种带防爆及断电保护装置的锂电池盖板及锂电池

实用新型

2018 年 1

月 5 日

中泽科技

受让取

-

11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锂电池盖板结构及锂电池

实用新型

2018 年 2

月 2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12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动力电池盖板结构

实用新型

2018 年 2

月 2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13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一种圆柱形电池

实用新型

2018 年 2

月 2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14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一种锂电池盖板结构

实用新型

2018 年 2

月 2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15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圆柱形电池

实用新型

2018 年 4

月 3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16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一种压力值测试分析装置

实用新型

2018 年 8

月 17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法律意见书

3-3-134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型

授权日

专利

权人

取得

方式

备注

17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一种新型防爆双C 字结构

实用新型

2018 年 8

月 17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18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新型反铆接盖板结构

实用新型

2018 年 8

月 17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19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一种壳体两头同时切边专用装置

实用新型

2018 年 9

月 14 日

中泽科技

受让取

-

20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电池铝端子凹沉台阶级进结构

实用新型

2018 年 9

月 14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21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防爆片冲头调节装置

实用新型

2018 年 9

月 14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22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一种壳体口部切除装置

实用新型

2018 年 9

月 14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23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新型铆钉旋转排列送料装置

实用新型

2018 年 9

月 14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24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深拉伸模具的冷却保护系统

实用新型

2018 年 9

月 14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25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极柱输送装置

实用新型

2019 年 12

月 27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26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一种新型电池盖板

实用新型

2019 年 5

月 7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27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一种圆柱形电池盖板结构

实用新型

2019 年 6

月 21 日

中泽科技

受让取

-

28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一种两头通壳体测漏专用装置

实用新型

2019 年 7

月 30 日

中泽科技

受让取

-

29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电池的盖板组件

实用新型

2019 年 8

月 30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30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动力电池盖板电极柱铆接装置

实用新型

2019 年 9

月 6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31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一种电池盖板连接片拉力测试治具

实用新型

2019 年 9

月 6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32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一种密封圈自动上料机构

实用新型

2020 年 11

月 10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33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防爆阀片自动上料装配装置

实用新型

2020 年 1

月 17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34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一种薄壁件均匀

实用新型

2020 年 2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法律意见书

3-3-135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型

授权日

专利

权人

取得

方式

备注

涂油装置

月 14 日

35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一种薄壁件自动上料装置

实用新型

2020 年 2

月 18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36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动力电池盖板电性能测试机

外观设计

2020 年 3

月 24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37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平面度检测装置中的检测组件

实用新型

2020 年 5

月 22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38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新型焊接系统

实用新型

2020 年 5

月 8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39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焊接系统中焊接头组件

实用新型

2020 年 5

月 8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40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平面度自动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2020 年 5

月 8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41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焊接系统的定位座

实用新型

2020 年 6

月 19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42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焊接托盘

实用新型

2020 年 6

月 5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43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自动贴膜机中的膜片输送机构

实用新型

2020 年 7

月 24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44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自动贴膜机中的膜片抓取机构

实用新型

2020 年 7

月 24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45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一种动力电池的顶盖结构

实用新型

2021 年 10

月 22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46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一种动力电池盖板组件

实用新型

2021 年 10

月 22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质押贷款

47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一种高密封性能的动力电池的盖板结构

实用新型

2021 年 10

月 22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质押贷款

48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一种用于盖板电极的扭力测试装置

实用新型

2021 年 10

月 29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质押贷款

49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一种激光自动打标装置

实用新型

2021 年 11

月 30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质押贷款

50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一种激光自动打标机中的进料输送线

实用新型

2021 年 11

月 30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质押贷款

法律意见书

3-3-136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型

授权日

专利

权人

取得

方式

备注

51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一种铆接装置

实用新型

2021 年 12

月 28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质押贷款

52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一种用于电池盖板气密检测的自动上料装置

实用新型

2021 年 6

月 25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质押贷款

53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一种锂离子动力电池结构件顶盖CCD 自动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2021 年 6

月 29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质押贷款

54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一种用于电池盖板气密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2021 年 6

月 8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质押贷款

55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一种用于锂电池盖板焊接的导通夹具

实用新型

2021 年 7

月 16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56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动力电池防爆片

外观设计

2021 年 7

月 6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57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电池防爆片(储能)

外观设计

2022 年 12

月 20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58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一种用于动力电池的盖板结构

实用新型

2022 年 1

月 18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质押贷款

59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一种铆接型顶盖铆接模具

实用新型

2022 年 3

月 22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质押贷款

60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一种动力电池的盖板的极柱连接结构

实用新型

2022 年 4

月 12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质押贷款

61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一种盖板的极柱连接结构

实用新型

2022 年 4

月 12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质押贷款

62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一种动力电池盖板结构

实用新型

2022 年 4

月 26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质押贷款

63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一种储能电池的盖板结构

实用新型

2022 年 7

月 15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质押贷款

64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一种极柱注塑模

实用新型

2022 年 7

月 1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65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一种极柱注塑模具组件

实用新型

2022 年 7

月 1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66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铝壳加工用的翻转打孔攻丝装置

实用新型

2022 年 7

月 29 日

中泽科技

受让取

-

法律意见书

3-3-137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型

授权日

专利

权人

取得

方式

备注

67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一种动力电池及动力电池组件

实用新型

2022 年 7

月 29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质押贷款

68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一种整形装置

实用新型

2023 年 10

月 27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质押贷款

69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一种冷拉装置

实用新型

2023 年 10

月 31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质押贷款

70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防爆铝壳(ZZxq2-6)

外观设计

2023 年 12

月 15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71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防爆铝壳(ZZxq3-6)

外观设计

2023 年 12

月 15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72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一种扭力测试装置

发明授权

2023 年 2

月 24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73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一种动力电池的盖板结构

发明授权

2023 年 3

月 24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74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一种冷却水控制装置

实用新型

2023 年 1

月 3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质押贷款

75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微型零件的吸引装置

实用新型

2023 年 3

月 28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76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一种新能源动力电池盖板片的工控全检方法及系统

发明授权

2023 年 5

月 16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77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一种新能源动力电池盖板片加工工艺方法及系统

发明授权

2023 年 5

月 5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78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一种探针计数装置

实用新型

2023 年 6

月 27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79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一种用于微米级刀尖圆弧修磨的修磨装置

实用新型

2023 年 6

月 2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80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防爆片(ZZxq1-6)

外观设计

2023 年 6

月 30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81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一种刀具

实用新型

2023 年 6

月 6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82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防爆阀冲压模具

实用新型

2023 年 7

月 4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83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一种探针快速测

实用新型

2023 年 8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法律意见书

3-3-138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型

授权日

专利

权人

取得

方式

备注

量检具

月 1 日

84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一种锂离子电池铝壳毛刺清除质量检测方法及系统

发明授权

2023 年 8

月 22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85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一种组装式车刀刀杆

实用新型

2023 年 8

月 4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86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一种用于超薄方管的焊接装置

实用新型

2023 年 9

月 5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87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一种壳体带正电的电池顶盖结构件

实用新型

2024 年 11

月 22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88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一种电池顶盖组件焊接装置

实用新型

2024 年 11

月 8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89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一种新型动力电池壳整形工装

实用新型

2024 年 12

月 27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质押贷款

90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一种动力电池盖板与极柱连接结构

实用新型

2024 年 12

月 6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91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防爆铝壳(ZZxq2-6-R)

外观设计

2024 年 3

月 15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92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防爆铝壳(ZZxq3-6-R)

外观设计

2024 年 3

月 15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93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新能源动力电池铝壳防爆阀孔加工方法及系统

发明授权

2024 年 4

月 30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94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防爆片(ZZxq6-6)

外观设计

2024 年 4

月 5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95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防爆铝盒(ZZxq4-6)

外观设计

2024 年 5

月 10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96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防爆铝盒(ZZxq5-6)

外观设计

2024 年 5

月 10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97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一种顶盖焊接夹具

实用新型

2024 年 5

月 28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98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电池外壳(ZZxq8-6)

外观设计

2024 年 5

月 3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99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一种电池铝壳的防爆阀生产工艺

发明授权

2024 年 5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法律意见书

3-3-139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型

授权日

专利

权人

取得

方式

备注

控制方法及系统

月 28 日

100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用于电池铝壳防爆阀的优化工艺评估方法及系统

发明授权

2024 年 7

月 6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101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防爆铝盒(ZZxq10-6)

外观设计

2024 年 8

月 30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102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一种复合极柱及电池盖板

实用新型

2024 年 9

月 20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质押贷款

103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一种电池盖板结构

实用新型

2024 年 9

月 27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质押贷款

104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一种电池方壳的整形制备方法

发明授权

2025 年 4

月 15 日

中泽科技

申请取

-

105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一种铜片铝柱自动摩擦焊接装置

实用新型

2025 年 1

月 24 日

嘉兴中泽

申请取

-

106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一种极简极柱高速冲压设备

实用新型

2025 年 1

月 21 日

嘉兴中泽

申请取

-

107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一种极柱自动清洗装置

实用新型

2025 年 1

月 21 日

嘉兴中泽

申请取

-

108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一种极柱铜片纹路冲压装置

实用新型

2025 年 1

月 21 日

嘉兴中泽

申请取

-

109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一种极柱脱水装置

实用新型

2024 年 12

月 3 日

嘉兴中泽

申请取

-

110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一种极简极柱自动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2024 年 11

月 29 日

嘉兴中泽

申请取

-

111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一种机加极柱自动检测设备

实用新型

2024 年 11

月 26 日

嘉兴中泽

申请取

-

112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一种极简极柱自动摆盘设备

实用新型

2024 年 11

月 26 日

嘉兴中泽

申请取

-

113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一种铜片自动烘干设备

实用新型

2024 年 11

月 26 日

嘉兴中泽

申请取

-

114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一种机械手自动上下料数控机床

实用新型

2024 年 11

月 26 日

嘉兴中泽

申请取

-

115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一种机加极柱自动摆盘设备

实用新型

2024 年 9

月 3 日

嘉兴中泽

申请取

-

116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一种负极柱自动激光打码装置

实用新型

2024 年 6

月 21 日

嘉兴中泽

申请取

-

法律意见书

3-3-140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型

授权日

专利

权人

取得

方式

备注

117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一种负极柱角度自动纠正装置

实用新型

2024 年 6

月 21 日

嘉兴中泽

申请取

-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