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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6
证券代码:
830971 证券简称:科特环保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
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 —— 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和《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1)选
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2)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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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7)修改公司章程;
(
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9)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
10)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11)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12)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
5)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
6)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7)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
1)
项至第(
3)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会审议前款第(
6)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上述除第(
6)项之外的其他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5% 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上的交易;
(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对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股东会审议前款事项时,关联股东或受该关联方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含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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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股权转让、资产出售和购买、资产置换等
交易事项(不含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单笔交易涉及的资产账面净值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
易涉及的资产账面净值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上述交易
涉及的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净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值作为计算依据;
(
2)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
当年发生的借款总额超过股东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的相关贷款额度;
(
3)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审
议的其他超出董事会权限的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
1)至(2)项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交易金额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低于上述标准的相关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决策。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持股
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
因。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
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不同意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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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
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并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
“20 日”“15 日” 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
知发出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2)与公司或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全国股转公司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3)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4)会议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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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
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
6)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应当明
确网络投票方式的具体安排)。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以现场形式召开,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提供网络视频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
限。委托书应当载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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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除外)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5)公司年度报告;
(
6)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7)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8)发行公司债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议的除外);
(
9)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
3)公司章程的修改;
(
4)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
5)股权激励计划;
(
6)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
7)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
8)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董事会、持有
1%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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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
1)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申请回避;
(
2)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议案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
3)知情的其它股东有权口头或书面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股东会会议主持
人应立即组织讨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
4)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
(
5)关联交易议案形成决议时,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
通过;如关联事项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范围,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
6)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股东会有
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
1)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 1% 以上的股东向公司上届董事会
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
2)由公司董事会将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交由股东会表决;
(
3)代表职工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
1)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
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
2)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
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三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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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由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2 个交易日内,按照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要求披露决议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
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6)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系在会议结
束后立即就任。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根据有关规定,权益分派事项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除外)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 “通知”,是指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和纸质邮件)、
电话或公告方式进行;具体送达日期按下列方式确定:
公告编号:2025-016
(
1)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2)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
3)公司以电子邮件发出的,以电子邮件成功发出时间为送达日期;
(
4)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传真成功发出时间为送达日期;
(
5)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6)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以通话时间为送达日期。
本规则所称
“公告”,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
http://www.neeq.com.cn 或 http://www.neeq.cc)上发布的信息;股东会补充通知
应当在同一平台公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以内” 含本数;“过”“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
于
” 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前述规定冲突的,以前述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