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金鹏香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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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14
发布于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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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

874648 证券简称:金鹏香料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安徽金鹏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规则,

本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金鹏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

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治

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金鹏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

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

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拒绝强

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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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

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位

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

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

12 个月内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

(五)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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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

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

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

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一)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基于自身债务

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二)

公司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所涉控股子公司控制权发生重

大变化等情形;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属于本制

度第三条规定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

公司提供担保时,接受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

及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

(五)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六)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七)

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视同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实际承担担保责任

或者代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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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八)

违规担保的情况及后续整改进展;

(九)

公司已披露的担保或者反担保事项,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

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应当明确说明。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前款规定的担保事项,包括其控股子公司

为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

第五章

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

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公司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

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安徽金鹏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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