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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836209 证券简称:启超电缆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启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启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启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启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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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启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
律师按照前款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及其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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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
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 0、0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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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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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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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议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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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
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
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取消的,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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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
会除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必要时公司
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股东会在审议下列影响中
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审议以上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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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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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公司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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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
质询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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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采用公告或其他方
式通知全体股东。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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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报告;
(五)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开发行上市或定向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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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
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
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
票权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变
相有偿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
外。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
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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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
法律效力。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
由本制度规定的需由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3%以上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股份总额 3%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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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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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通讯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通知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表决通过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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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本规则进行修订,但任何对本规
则的修订须经公司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包括
目前有效及经修订的法律、法规) 或与公司章程(包括经修订的公
司章程) 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低
于”不含本数。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启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