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分豆智慧: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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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

831850 证券简称:分豆智慧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分豆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分豆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分豆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分豆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

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分豆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活

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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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

举和罢免;一名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第五条

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

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该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

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

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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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一)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

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

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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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

损害股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

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经决议可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进行讨论。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履行召集股东会

的职责而不能履行或不履行时,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公司重大的行政工作或办公会议应邀请监事列席,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监事会主席依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召集监事会,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

东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发表监事会有关专项意见等。

第十六条

监事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包括依据监事会主

席或其他监事会召集人的要求发出会议通知,起草会议文件及资料并送交监事会

主席或其他监事会召集人审定;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各监事之间的协调、联

络等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恶劣影

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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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以及传真、电话或传签监事会决

议等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形式召开。

当公司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召

开,且仅就公司所遇到的特殊或紧急情况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由

该名监事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除因公司遇到特殊或紧急情况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外,监事提议召

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专职工作人员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提议监事的姓名;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二)对于符合要求的提议,监事会专职工作人员或监事会主席应在收到该书面

提议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至少提前十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至少

提前两日,将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公司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也可以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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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采取传真或其他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监事会,在召开监事会的通

知中还应添加如下内容:

(一)告知监事本次监事会以传真或非现场书面审议方式召开及表决;

(二)对审议事项的详尽披露;

(三)明确告知监事:对前述第(二)款披露事项存在疑问的,可以向会议召集

人咨询;

(四)监事会表决票标准格式,要求监事复印使用;

(五)监事填写完毕的表决票返回的传真号码或发送地点及发送截止期限。

第二十四条

非紧急情况下召开的监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按本规则规定的时

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资料。当两名以上的监事认为会议资料

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会议召集人应予采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

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项

或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章

议事及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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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在讨论议案过程中,若监事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或某部分内

容存在分歧意见,则在单独就该问题或该部分内容的修改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的情况下,可在该次会议上即席按照表决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并对修改后

的议案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会议召集人应向提案监

事做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

做出决议确定。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日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

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

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除因公司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而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

外,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依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明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

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做出决议。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

审议讨论,监事可以自由发言,发言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监事也可以书面形式

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采取传真或非现场审议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可以以传真或书面文件的形

式发表意见,并应在会议通知规定的发送截止期限前连同表决票一并发送到通知

指定地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

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

投同意票。

监事在审议关联事项时,关联监事应回避表决,如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导致监事会

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应将该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出席会议各监事关于该关联交易

事项的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的监事表决通过。对监事会表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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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可采用书面、举手、传签监事会决议等方式。

监事会会议除现场会议采取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外,对于以传真或其他非现场会

议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

监事会决议或其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对于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在确保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电话会议形式进行表决,但应进行会议录音和制作详细的会议记录。

在经传真表决方式、传签监事会决议或电话会议等方式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

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以现场、传真或其他非现场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的,会议召集

人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后

由会议召集人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专职工作人员保存,保存

期限为十年。

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投票的监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监事持

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监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监事委托投票”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传真或非现场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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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召集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发送至指定

的传真号码或地点,逾期发送的表决票无效。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会议记录人负责清点;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

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传签监事会决议方式代替召开现场会

议时,应将会议议案、决议草稿及与之相关的说明性文件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

真的方式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监事会决议草案已送交全体监事,签字同意的监

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交监事会主席

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后,该决议草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就

此召开监事会现场会议。

在经传签监事会决议方式表决并做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

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五章

会议记录及决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做出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

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以电话会议形

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全程录音。

第三十九条

由于时间紧迫无法在会议结束后立即整理完毕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人应负责在会议结束后一日内整理完毕,并将会议记录以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依

次送达每位监事。每位监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一日内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立

即将签字后的会议记录以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送达公司。若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任

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字,但应将其书面意见按照前述规定的时间及方式送达

公司。

若确属会议记录人记录错误或遗漏,会议记录人应做出修改,监事应在修改后的

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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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

(四)会议议程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

对于以举手等非书面方式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投同意、反对及弃权票的

监事姓名;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以通讯方式或其他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

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根据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制作会议记录和会议决

议。

第四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予以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

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汇报,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也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

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监事

会会议档案应当妥善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第四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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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及本规则规定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分豆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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