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834763 证券简称:万力粘合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市万力粘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市万力粘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市万力粘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
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
《证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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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公司的各项规则、
《无锡市万力粘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
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
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
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谴责时;
(六)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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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
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日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
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
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
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
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
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
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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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五日通知,以电话或者口头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
(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
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
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
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
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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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
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监
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
数通过。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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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
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
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
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同时又不对
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 监事改选及辞职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若因监事在任期
内辞职导致监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
事补选,补选监事的任期以上任监事余存期为限。监事对公司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辞职报告送达公司
监事会之日起(如出现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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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的,在改选
出的监事就任之日起)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
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
公室代为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在
本规则中,
“以上”包括本数。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本规则作为公
司章程的附件,与章程正文具有同等效力,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正式生效。本规则修改时需公司股东会批准。本规则由监事会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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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2025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