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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430391 证券简称:万特电气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促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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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
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
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全国股转公司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或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
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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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
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
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权益分派、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电子邮件或电话咨询;
(五)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现场参观、座谈或一对一沟通;
(七)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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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信息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在股转公司官
方网站及时、公平、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
早于股转公司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二)沟通与联络: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回答和处
理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
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
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资料。
(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全国股转公司、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六)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网络平台;
(七)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的发言人。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
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人陪同参观,
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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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相关
记录、资料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
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后方可对外发布或使用。
第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
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虑股东合
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
牌的,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
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
挂牌的,应当于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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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
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
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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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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