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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11
证券代码:874775 证券简称:云岭光电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武汉云岭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9 票,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云岭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云岭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
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云岭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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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公司”)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准确、真实、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
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
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
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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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
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
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
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
财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
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
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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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
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包括
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
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
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
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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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
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
况。
第十八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
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
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
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
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
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
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
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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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相关
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
向主办券商报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
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
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
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更前次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二十五条 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
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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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
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
相关公告。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
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
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
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
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予
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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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
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
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第三十五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
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八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
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九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
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
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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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
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决定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比照适用本制度的
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
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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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
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
究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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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应当
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会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
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
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
(五)董事长签发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或董
事会秘书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
通报,并敦促信息披露负责人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
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
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通知董事会
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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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时,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审核,并在审核通
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
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
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并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
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八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负责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
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
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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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配合、支持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
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如有妨碍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可向公司
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
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
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公司在经营状况、
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
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咨询,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证券监管机构咨
询,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
泄露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纪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
资料的存档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信息披露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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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
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
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一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信息披露负责人批准后
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资料等,经信息披露负责人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六十二条 在本制度所列的公司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交易。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
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四条 前述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相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六)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
(七)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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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在获悉重大信息泄密时,
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调查内幕信息泄密情
况,包括泄密的范围、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等,将调查结果告知公司董事会
等,并提请董事会作出包括澄清公告在内的相关公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司
的不良影响。
第五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相
关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
情况。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
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六节 对外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
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
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
内容。
第七十一条 在可能涉及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
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
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宣传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对外宣传文件
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及对外宣传等文件的,其初
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
公告编号:2026-011
第七十四条 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
录、其他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等资料,公司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五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应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
供。
第五章 其他
第七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应该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信息披露规则》
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信息披露规则》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职能部门等。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从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武汉云岭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