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
873795
证券简称:瀚秋股份
主办券商:英大证券
广东瀚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瀚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瀚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董事会
的议事和决策行为,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董事会高效规范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公
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以诚实信用、依法办事的原则对股东会负责,确保公司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认真履行《公司章
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
董事会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公司的全体董事。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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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个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第五条 按照第四条(不含第一项)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
当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
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提前将
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日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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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或书面通知方式;通知时
限为:会议召开日2日前。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
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
好相应记录。
第十条 董事会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董事会会议组织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
, 准备会议文件,发送会议通知,承办会议召开期间的会务,完成会议记录及
会议决议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凡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董事会确定的专门人员必须在发
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补充。
第三章 会议提案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就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任何事项向董事会提交
会议提案。
第十三条 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
属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且提交人在提交提案的同时对该
提案的相关内容做出说明;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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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提案由董事会确定的专门人员汇集,经董事长同意,
随会议通知送交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审阅。
董事长在做出决定前,应当视需要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会议提案的制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
应当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方式为主。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非现场出席会议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的有效表决票载明的董事,计入非现场出席会
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亲自、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即构成董事会会议所需的法
定人数。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三)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四)委托人认为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
专门授权。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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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董事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其他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未兼任董事的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
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顺序,应经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同意。
第二十二条 具有多重身份的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在就相关提案
发表意见时应事先声明身份。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会前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
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
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有
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
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五章 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对提案采取一事一表决的规则,即每一提案审议完
毕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一项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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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进行。每项提案经过充分
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有关董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第二十七条 以会议方式召开的董事会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式表决或举手
表决,特殊议案由会议主持人征得到会董事同意的可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董
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电话会议等方式召开
并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
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如果该担保事项涉及董事回避情形,
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回避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在董事长征求其他董事意见后,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
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除
对该事项作充分必要披露外,不参与该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票数也不
计入董事会法定表决总数,该交易事项由非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
。
第三十二条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
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
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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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除外。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董事无法回避时,董事会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
,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董事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三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
、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第三十二
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做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做出分配的决议后,应
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
做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
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会议对该提案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
第三十八条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果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九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事项充分发表意见,供
董事会决策参考,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
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确定的专门人员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
前, 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 其表决结果不予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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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会议记录与决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详细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三)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会议议程;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四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以及
记录人应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
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决议公开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记录和服务等人
员对决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音像资料、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等,由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一经形成,即由分管该项工作的董事和经理负责实
施。董事会有权以下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决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一)经理应当经常向董事长汇报决议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忠实
转达到有关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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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长、董事和经理视需要就其负责检查的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向
董事会报告;
(三)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
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
会审议批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自通过之
日起执行。
广东瀚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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