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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2
证券代码:835719 证券简称:ST 卡莱博 主办券商:国开证券
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应到董事 5 人,实际到会 5 人;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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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
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
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
时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
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公司应当在挂
牌时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
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
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挂牌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
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细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本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
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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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公司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挂牌后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
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
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
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
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
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
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
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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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
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
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
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
(二)审计报告(如有)
;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
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
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
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
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
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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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
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转公司制
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
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
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
件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应在会议结
束后一个报价日内将相关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决议)向主
办券商报备。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
经股东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监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
式及时披露。
股东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
露,年度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
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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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
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十九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
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
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
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
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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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
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
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
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三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
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
让。
第二十四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
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
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转公司
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
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标
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
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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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六)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
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一)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十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
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
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四)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违规对
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
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十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
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
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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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
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
关备查文件提交推荐主办券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
推荐主办券商备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
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
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
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
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
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
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处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
位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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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董事长审核同意;
(六)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信
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
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推荐主办券商
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
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
协调和组织,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
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
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并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
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
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凡可能属于纳入管理信息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
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
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
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的纳入管理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推荐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
人,必须保证推荐主办券商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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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在可能涉及公司纳入管理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
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
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
少在实施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
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
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存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推荐主办券商的规定,安
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
助。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包括法人、
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应
当予以协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推荐主办券商等证券监管部门另
公告编号:2025-032
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四条 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
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