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环申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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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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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4

证券代码:832520 证券简称:环申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

销保荐

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完 善 杭 州 环 申 新 材 料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

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杭州环申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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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4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为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提供服务以

及参与该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十)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

(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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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4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 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

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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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4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时,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

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

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一条 在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

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

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

便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

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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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

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

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外部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

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和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

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

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问责,并按照监管部门

要求报告。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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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所在地证监局

和全国股转系统,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