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华光胶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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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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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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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证券代码:832509 证券简称:华光胶囊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华光胶囊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浙江华光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

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浙江华光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赢利或保值增

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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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符合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的投资决策权限为:

(一)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该

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三)投资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投资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五)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六)上述投资如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会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入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公司在十二个月

内发生投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第六条 超过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以外的投资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第七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

权限执行。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

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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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第三章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九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十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

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鼓励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

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

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

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

使。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

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主营业务范围的投资建议,由公司

的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书面提出。

第四章 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

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

应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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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经股东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会进

行审议。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

验收评估,并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五章 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

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

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

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

轻重决定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

改时亦同。

浙江华光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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