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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873824 证券简称:英格尔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广东英格尔地质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所有条款中“股东大会”
所有条款中“股东会”
条款序号
由于有新增和删减条款,修订后的章
程条款顺序相应调整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英格尔地质装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
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英格尔地质装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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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
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监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提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 10 日内股东会作出是否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
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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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应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十五日前发出。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应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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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
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
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以公告方
式作出,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地披
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的事项;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代理人应当在股东授权委托书的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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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 事 会 制 定 董 事 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 事 会 制 定 董 事会 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 事 会 审 议 关 联 交
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 事 会 审 议 关 联 交
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
权总数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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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 事 的 任 期 每 届 为
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但不
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
职责。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
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
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
监事补选。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 事 的 任 期 每 届 为
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但不
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
职责。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
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
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
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
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
事、监事补选。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四)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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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议,回答
其所关注的问题;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议,回答
其所关注的问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 事 会 制 定 监 事 会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 事 会 制 定 监 事会 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
(二)删除条款内容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tmp/6b107b72-0c03-42f8-8157-44ff7a6374b3-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5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应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关于新<公司法>配套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为保持与新施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的一致性,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三、备查文件
广东英格尔地质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tmp/6b107b72-0c03-42f8-8157-44ff7a6374b3-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5
广东英格尔地质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