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公告编号:2026-048
证券代码:874967 证券简称:东晓生物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召开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并拟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
《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公告编号:2026-048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
,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披露平台,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与督导机构就有关信息披露
公告前告知并沟通督导机构意见情况,接受约定督导事项。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
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
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
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北交所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
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
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具体办理,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办法、
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
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
公告编号:2026-048
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
)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
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
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上市时向北交所报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
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
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交所报备。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以下简称“承诺书”
)
。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声明事项
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
,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如予以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暂缓或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予以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该信息。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
公告编号:2026-048
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
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北交
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
理。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
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
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
公告编号:2026-048
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
盈利。
公司因《上市规则》第
10.3.1 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
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
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
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北交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
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
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独立董事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公告编号:2026-048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本制度第十七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
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
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
材料。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
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
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
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公告编号:2026-048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告编号:2026-048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
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
行业特有重大事件。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
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
不予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定披露重大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
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
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6-048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
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节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告编号:2026-048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
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
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三条
主办券商及北交所要求提供参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资料
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公告编号:2026-048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
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五节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发生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告编号:2026-048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在董事会、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及
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
露。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
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
分别适用《上市规则》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
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公告编号:2026-048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节
其他重大信息的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
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
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
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
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公告编号:2026-048
(四)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票转让被北交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
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
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并视情
况披露或者澄清。
第四十八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
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北交所的相关规定,
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
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
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公告编号:2026-048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
北交所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8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
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公告编号:2026-048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前款第十六项、第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上市规则》第十章
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
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五十七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
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
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
进展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
体减持情况。
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公
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告编号:2026-048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实施
第一节
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分工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担任,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
他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与管理部门、北交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
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
等;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管理部门和主办券商。
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化情
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公告编号:2026-048
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现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
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
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
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
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
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
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
公告编号:2026-048
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
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投资者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六十九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
第七十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
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
助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
公告编号:2026-048
工作。
第二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七十二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确保提供材料、数据的及
时、准确、完整,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
(二)董事会收到材料、数据后,由董事会秘书室组织相关材料、数据的复
核和编制,编制完成后交财务部对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全面复核;
(三)财务部收到编制材料后,应认真组织、安排人员对其中财务数据的准
确性、完整性等进行复核,最后由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董事会;
(四)董事会收到复核材料后,交相关领导(董事长、总经理)进行合规性
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公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
能影响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主办券商报送本制度规定
的文件。
第七十三条
公司公告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接到北交所的质询或公开问询后,应及时
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起草临时报告
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向主办券商及北
交所回复。
第三节
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
公告编号:2026-048
管理。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
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批准
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经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提供。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八十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和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
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告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四)公司的主办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十一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
公告编号:2026-048
密义务,不得在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八十二条
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
开的信息,董事会应向北交所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露。
第八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
会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统筹安
排并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八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
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告编号:2026-048
第八十九条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
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九十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分类保管。
第九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披露当日起两个
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八章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
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分公
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董事会报告与本部门
(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九十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告编号:2026-048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
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
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
影响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
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
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构成虚假记载的;
(二)通过信息披露文件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
大影响的陈述,构成误导性陈述的;
(三)信息披露文件未完整记载应当披露的事项,或未按照信息披露文件内
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构成重大遗漏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
的;
(五)对外提供未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未以北交所规
定的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拒不更正已披露文件差错、修正已披露财务数据,或者更正已披露文
件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未按要求回复北交所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的要
求,或者公开问询的;
公告编号:2026-048
(八)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无法确保公司
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拒不履行信息披露规
则或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备义务;
(十)北交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北交所提
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十章
释义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和北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在北交所网站上公告信息。
(二)重大事件:指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项。
(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
公告编号:2026-048
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
1.为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
5.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
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
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
的担保事项。
(十一)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
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
益。
(十二)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类型。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
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
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北交所认定的
公告编号:2026-048
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十四)以上:本制度中“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〇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且自公司完成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〇二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等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