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宏霸机电: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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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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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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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1

证券代码:874428 证券简称:宏霸机电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

销保荐

无锡宏霸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无锡宏霸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票数为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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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宏霸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

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无锡宏霸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

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

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

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

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项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公司股东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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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1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

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六条 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

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

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

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母公司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原则,按照规定比例

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

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

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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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1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有条

件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在公司年度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 10%;具体年度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

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九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

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

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等事宜。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

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股

东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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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1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公司股

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履行相应的决策

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

“以

外”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批准后生效,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

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无锡宏霸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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