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报告]冠联新材: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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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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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推荐江苏冠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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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以下简称《挂牌规则》
)
,江苏
冠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联新材”“股份公司”或“公司”
)
就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
并挂牌事宜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批准。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
务指引》
(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
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广发证券”
“主办券商”或“本公司”
)对冠联新材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
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冠联新材本次申
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出具本报告。
一、广发证券与冠联新材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广发证券与冠联新材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具体如
下:
(一)广发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冠联新
材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冠联新材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广发证
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广发证券的项目组成员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持有冠联新材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不存在在冠
联新材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广发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冠联新材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广发证券与冠联新材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二、尽职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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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推荐冠联新材挂牌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根据《工作指引》
的要求,对冠联新材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
史沿革、产品及业务、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
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组与冠联新材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进行了交谈,并
同公司聘请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进行
了交流;查阅了公司章程、
“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
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
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组出具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
荐江苏冠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
转让并挂牌的尽职调查报告》
(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
)
。
三、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项目组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向本公司投行质量控制部提交了冠联新材推荐挂
牌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投行质量控制部在受理上述立项申请后,就立项申请材
料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
2024 年 3 月 29 日,立项委员通过投行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结果:
本项目通过立项。
(二)质量控制程序及质量控制意见
项目组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向投行质量控制部提交审核验收申请,投行质量
控制部安排质量控制人员具体负责审核验收工作。质量控制部人员审阅了《公开
转让说明书》
《尽职调查报告》
《推荐报告》等申请文件,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至
2025 年 5 月 23 日对本项目开展了现场核查,后续对底稿进行了验收。项目组认
真落实投行质量控制部审核验收意见,并按要求补充尽职调查及完善工作底稿后,
投行质量控制部同意将本项目提交内核会议审议。
(三)内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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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6 月 18 日,投行内核部受理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的申请,指定内
核初审人员对项目内核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内核初审意见。
本项目内核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召开,内核委员共 7 人,分别是魏妩
菡、朱章、岳磊、冯希瑜、黄宇婧、王谦才、谢海槐。前述内核委员不存在担任
项目组成员的情形;本人及其配偶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
在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
形。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和《业务指引》等规则对内
核机构审核的要求,经参会内核委员审议,内核会议对冠联新材本次挂牌申请发
表如下的审核意见:
(一)项目组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信息披露的要
求。
(三)公司符合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
2025 年 6 月 21 日,参与该项目内核的内核委员经投票表决,同意推荐公司
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四、关于冠联新材符合挂牌条件的说明
根据项目组对冠联新材的尽职调查情况,本公司认为冠联新材符合《挂牌规
则》中规定的挂牌条件:
(一)公司符合公开转让条件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票
挂牌时拟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议案》等与公司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同时,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国股转系统定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公开转
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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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
公司已聘请广发证券作为主办券商推荐其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公司符合
《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1、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
股本总额为
11,703.8462 万元,不低于 500 万元,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冠联新材总股本为
11,703.8462 万元,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公司共有 25 名股东,其中 15 名自然人股东,10 名机构股东。25 名
股东所持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其他争议事项。公司股权明晰,股东所持股份不存
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也不存在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综上,公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
合法合规”的要求。
(
2)公司治理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公司已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建立了相关议事规则。公司根据《公
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及公司章程制定了
公司股票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适用的《江苏冠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
》
。公司逐步建立起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权力机
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的机制,为公司高效
经营提供了制度保证。报告期内,公司依法规范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公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
“公司治理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要求。
(
3)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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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从事高性能混炼胶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主要产品广泛应
用于汽车、建筑、工程机械、电力能源、轨道交通、航天航空等行业。此外,公
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众合正积极拓展硅油、硅树脂等有机硅产品。公司自设立以来
主营业务没有发生过重大变化。
公司成立至今,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
94,370.75 万元,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非前后孰低,下同)3,130.98 万元;
2024 年营业收入 106,945.24 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 3,984.07 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按时通过工商年检,具有持续经营记录,业务明确,收入可
持续。
综上,公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要
求。
(
4)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公司与广发证券于
2025 年 6 月签署《推荐挂牌及持续督导协议书》,对广发
证券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公
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的要求。
2、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股份公司系按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根据全国股
转系统颁布的《挂牌规则》的规定,公司存续期间可自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至今已满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3、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注册资本均已足额缴纳,股东历次出资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公司股权权属明晰,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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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全套工商内档、三会文件(含决议)、增资协议及
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公司及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历次增资
及股权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外部审批程序,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
发行证券且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5、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行,完善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治理结
构和运行制度,公司管理运营稳定开展。公司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及公司章程制定了公司股票进入全国股转系
统挂牌后适用的《江苏冠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逐步建立起
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有效运作。同时,公司章程(草案)明确
了公司与股东等主体的纠纷解决机制,公司已建立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能够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核查全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网公开信息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简历、调查表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
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综上,公司已依法制定和完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各项内部治理制度
并有效运作,已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6、公司不适用《挂牌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章程等资料,公司未设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7、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的业务资质、许可等,查阅公司的《信用报告》
、全体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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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声明与承诺等资料,同时经核查全国裁判
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网公开信息,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十六
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
1)最近 24 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
股子公司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
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
2)最近 24 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
股子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
3)最近 12 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
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
4)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5)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
6)申请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
7)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8、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建
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配备了专业的财务人员,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
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同时公司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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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在现行《公司章程》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已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
金往来及资产处置等财务决策授权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
性。
综上,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公司的财务完全独立,公司符合《挂牌
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9、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主要从事高性能混炼胶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主要产品广泛应
用于汽车、建筑、工程机械、电力能源、轨道交通、航天航空等行业。此外,公
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众合正积极拓展硅油、硅树脂等有机硅产品。报告期内公司主
营业务明确,拥有与各业务相匹配的专利、商标等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10、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
1)公司的业务独立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拥有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各项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独立进行经营。公司以自身的名义独立开
展业务和签订合同,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对
任何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构成依赖。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目
前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
2)公司的资产独立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合法拥有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所披露的财产,主要资产
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不存在资产被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
的关联方占用的情形,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
3)公司的人员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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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与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并对公司董事
长等进行访谈,公司的人员独立;经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总监未对外兼职。公司建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管
理制度,公司的人员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的人员独立。
(
4)公司的财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并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
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配备了专业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就职,未在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单位兼职。
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独立运营资金,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
务,未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形。
公司在现行《公司章程》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已对
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金往来及资产处置等财务决策授权
权限作出明确规定,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干预公司财务决策的情况。
(
5)公司的机构独立
经项目组实地核查公司各职能部门,并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进行访谈,
公司的机构独立。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综上,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公司的关联交易已按照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
行内部审议程序,以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公允。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
的规定。
11、公司不适用《挂牌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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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不适用《挂牌规则》第二十条
的规定。
12、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审字(
2025)02634 号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23 年、2024 年净利润(扣非前后孰低,下同)分别为 3,130.98
万元、
3,984.07 万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6.07 元/股。
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1 元/股,且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
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的业绩指标条件。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第一套财务标准。
13、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按照《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的所属行业,公司所属行业为“
C 制
造业
-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1 橡胶制品业-C2919 其他橡胶制品制造”,公司
主要从事高性能混炼胶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存在《挂牌规则》第二十二
条提及的以下情形:
“
(一)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
止或淘汰的;
(二)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
(三)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
形。
”
(三)公司符合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根据广发证券对江苏冠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
的核查,广发证券认为:
(
1)公司已充分披露挂牌后已进入的市场层级、拟采用的交易方式、选用
的挂牌条件指标等;
(
2)公司已充分披露公司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主要产品或服
务、业务模式、经营情况、市场竞争、所属细分行业发展情况、重要会计政策财
务状况等;
(
3)公司已充分披露能够对公司业绩、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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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经营持续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源要素和各种风险因素。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五、申请挂牌公司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合成橡胶、天然橡胶、各类橡胶助剂、有机硅单
体及中间体等。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在
75%左右,占比
较高。因此,直接材料的价格变动对公司产品成本有较大影响。如果未来原材料
价格受到市场供需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比如供应紧缺或价格持续上涨,而公司
未能采取有效的采购策略和库存管理措施等手段来控制原材料采购成本,或未能
及时通过价格调整机制缓解原材料成本上涨的压力,将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
产生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随着混炼胶及下游行业的持续发展,公司及部分竞争对手将对相关产品进一
步扩产。虽然混炼胶行业内规模较大的企业凭借技术、资金与人才等优势,不断
拓展业务规模,已形成了独特的竞争优势和壁垒,但如果公司未来混炼胶产能提
升幅度远大于下游市场需求增速,将可能导致混炼胶产品价格下降、市场竞争加
剧、行业利润率水平降低,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偿债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6.50%和 58.82%,流动比率分别
为
1.07 和 1.22 倍,速动比率分别为 0.76 和 0.91 倍,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虽
然公司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稳定的业务现金流和比较充足的信用额度,但随着
未来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如果仅依靠债务融资,可能会给公司的资金运转带来
一定的压力。此外,公司目前存在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问题,可能会增加公司的偿
债风险。
(四)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5,559.86 万元和 3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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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9.00%和 38.70%。报告期各期,公司应
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分别为
157.10 万元和 368.84 万元。尽管公司的客户整
体信用状况良好,公司也非常重视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并且已经按规定足额计
提了坏账准备,但仍存在少数客户可能发生坏账的风险。此外,应收账款的期末
余额较大增加了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可能对公司的日常运营和资金周转产生一定
的影响。
(五)存货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6,492.25 万元和 16,502.92 万元,占流
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5.16%和 19.96%。报告期各期,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
额分别为
405.33 万元和 582.17 万元。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产”并加以合理库
存的生产模式,期末存货主要系根据客户订单或采购意向安排生产及发货所需的
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等。若客户因自身需求变更等因素调
整或取消订单,可能会导致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无法及时销售,从而增加了存货跌
价的风险,并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13.51%和 14.31%,整体较为稳定。若混
炼胶下游应用领域如汽车、建筑、工程机械等行业竞争加剧或有机硅行业持续供
过于求,或者公司新增产线投产后折旧摊销及运营费用大幅增加,将可能带动公
司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下降或单位成本上升,进而影响公司的综合毛利率水平,
并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七)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折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云南众合、广东冠聚相继投产,公司固定资产增长较
大。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70,104.05 万元,占公
司总资产比例为
40.65%。由于新工厂投产的市场拓展及客户验证需要一定周期,
若公司业务拓展不及预期、新工厂产能利用率提升缓慢、收入及利润规模的增长
无法消化新增固定资产的折旧摊销及产线运营费用,公司将可能面临业绩下滑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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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政府补助不确定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
576.11 万元和 1,131.32
万元,占当期归母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16.05%和 24.66%,上述政府补助金额占
公司归母净利润的比例相对较高。若地方政府对相关产业和技术研发的支持政策
有所变动,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业绩水平。
(九)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通
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和
2024 年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如果未来公司不能继续符合高新
技术企业的资格要求,或者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经
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实际控制人签署特殊投资条款并履行回购义务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与部分现有股东之间签署的投资协议中存在特殊投资条款。
如果发生特殊投资条款中约定的情形,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需要履行回购义
务从而导致公司现有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的风险,但特殊投资条款不会对公司
控制权稳定性、相关义务主体任职资格以及其他公司治理、经营事项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十一)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众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风险
2021 年,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众合与龙海建设签订《云南众合硅基新材料
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和设备安装工程项目总承包协议书》,约定由龙海建设施工总
承包云南众合年产
85,000 吨有机硅新材料项目(一期),合同暂定金额为 6,000
万元。曲靖市沾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签发的《竣工验收
备案表》中载明该工程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开工,并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进行
竣工验收。
2023 年 6 月,由于该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依据建银造价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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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工程的审核结果
9,229.40 万元,对该项固定资产进行暂估入账。但截至本推荐
报告签署日,双方对该项目的结算金额存在一定分歧且未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建银造价
2024 年 9 月 24 日出具的《结算审核汇总表》,龙海建设对该
项工程的送审金额为
13,855.99 万元,双方争议金额为 4,626.59 万元,争议的主
要原因为工程量及工程结算价格未达成一致所致。该项争议事项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及利润存在影响。其中,争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总资产比例为
2.68%,占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总负债的比例为 4.56%,争议形成的折旧摊销金额
为
219.76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的比例为 1.81%。整体影响比例
较小,且不会对公司挂牌条件产生实质性影响。
目前,双方已协商一致启动第三方审计,将依据最终审计结果协商达成一致
意见。公司将持续跟进争议进展并及时披露,防止内幕交易和信息不对称侵害中
小股东利益。
(十二)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公司 2025 年 1-6 月未经审计营业收入为 58,779.68 万元,较 2024 年同期
有所增长;
未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为 1,166.30 万元,
较 2024
年同期下滑 30.57%。受到广东冠聚目前尚处于产能爬坡阶段影响,公司 2025 年
1-6 月净利润及现金流情况有所下滑。广东冠聚系公司重点布局的生产基地,主
要覆盖华南地区的众多汽车零部件及其他橡胶制品企业,该基地于 2024 年完成
建设并启动试生产。华南地区均具有较大的产业集群可为新建设基地的产能消
化提供良好的市场基础,但新工厂投产的市场拓展及客户验证需要一定周期,因
此保守估计广东冠聚可在正式投产后的三年内实现盈亏平衡,未来若广东冠聚
经营情况得到改善,公司整体业绩预计可显著提升。
六、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的培训情况
广发证券自担任冠联新材主办券商以来,多次就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
财务规范、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和承诺履行等内容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展开培训,培训形式包括制作相关制度汇
编等书面材料、线上线下答疑等形式。后续主办券商将进一步通过各种形式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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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主要人员进行持续培训,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七、关于公司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事项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
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
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公司共有
25 名直接持股股东,其中 15 名自然人股
东、
10 名非自然人股东,分别为太仓娄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
梅山保税港区建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太仓鑫连兴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宁波千帆亿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华睿睿航创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千帆沃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太仓智汇科创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太仓衍盈叁号创新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苏州国发新兴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冠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二)核查方式
主办券商查阅了公司的股东名册,以及上述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权结构等,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上对其进
行了检索,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建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
保税港区冠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员工持股平台,其资产未委托基
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均不属于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程序;太仓
娄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已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
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
SB1522);苏州衍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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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娄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P1033645);
太仓鑫连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规定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已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
SAEV62);太仓泓润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作为太仓鑫连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
号:
P1073825);宁波千帆亿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按照《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已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
SVS735);千帆
资本有限公司作为宁波千帆亿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登记编号:
P1033085);南京华睿睿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按照《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已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
SNA748);
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南京华睿睿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基金
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P100262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千帆沃亚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为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的私募投
资基金,已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
备案(基金编号:
STT846);千帆资本有限公司作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千帆沃亚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P1033085);太仓
智汇科创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已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
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
SXK872);太仓国发文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作为太仓智汇科创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P1073865);太仓衍盈叁号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按照《私募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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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已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
SVF234);苏州衍盈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太仓衍盈叁号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
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登记编号:
P1033645);苏州国发新兴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为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已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
号:
SEW901);苏州国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苏州国发新兴二期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P1002271)。
综上所述,公司的非自然人股东中,太仓娄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太仓鑫连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千帆亿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南京华睿睿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千帆沃亚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太仓智汇科创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太仓
衍盈叁号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国发新兴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为私募基金,已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程序。
九、第三方聘请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
2018〕年 22 号)的要求,广发证券作为本项目的主办
券商,对广发证券及公司是否存在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
)
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主办券商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
广发证券作为冠联新材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
三方的行为。
(二)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
1、公司聘请广发证券作为本项目的主办券商,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作
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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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机构,聘请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资产评估机构。上述中介
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上述中介机构依法出具了专业意见
或报告。
2、除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还聘请了深圳市前海金诚财经管理顾问有
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申报文件制作等工作。深圳市前海金诚财经管理顾问有限公
司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法定代表人为江连。深圳市前海金诚财经管理顾
问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包括项目底稿电子化、印务及智慧投行软件业务等。申请挂
牌公司已与深圳市前海金诚财经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由深圳市前海金诚
财经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为申请挂牌公司提供申报文件制作等工作,具有合理性与
必要性。
经核查,公司上述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
要求。
十、结论形成的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主办券商对冠联新材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对上述结论形成履行了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查证过程: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等进行访谈、
问卷调查,取得出具的承诺函、征信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登录公开网
站查询相关失信惩戒信息等,对公司关联方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
核查;
(二)查阅公司章程、三会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审计报告、纳税凭证等,核查公司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情况;
(三)查阅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历次增资涉及的验资报告和缴
款凭证、历次股权转让的价款支付凭证、历次股权变更涉及的国资批复文件,核
查公司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等情况;
(四)查阅控股股东的工商档案、财务报表等资料;查阅公司股东名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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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凭证及相关增资协议等,对其出资情况、股东适格性、所持公司股份权利受限
情况等进行核查;
(五)与公司各主要部门人员沟通,查阅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签订的协
议,走访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并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函证,了解公
司业务开展情况;
(六)查阅冠联新材技术研发成果、公司授权专利证书、申请中专利、获得
的重要奖项及荣誉称号,访谈公司研发负责人;查阅行业研究报告、同行业公司
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及其他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七)实地走访、盘点冠联新材生产经营所必须的主要厂房、机器设备等固
定资产,对公司资产的完整性进行核查;查阅冠联新材房产、商标、专利等资产
权属证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家商标局网站等查询冠联新材资产权属
情况;
(八)查阅公司环保相关资质文件,了解环保支出情况;
(九)查阅公司取得的各项资质、许可等,对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是否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进行核查;
(十)获取公司组织架构图、员工花名册、资产台账、银行账户信息等,对
公司包括财务部在内的各业务部门设置情况,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
构独立情况等进行核查;
(十一)获取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信息,对关联交易审批履行情况、关联交易
的合理性及必要性等进行核查;
(十二)获取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数据、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审计报告,对照《挂牌规则》
《分层管理办法》等,对公司是否符合公开
转让并挂牌条件进行核查;
(十三)查阅公司财务账簿记录、与董事会秘书沟通等,对公司是否聘用除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的
第三方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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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履行的其他必要核查程序。
主办券商通过以上查证过程,获取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实依据: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访谈记录、调查表、
声明及承诺、征信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网络查询记录等;公司股东名册、
股东访谈记录、调查表、声明及承诺;公司关联方清单;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登记资料、历次验资报告等;三会会议资料;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会计凭证、
纳税凭证;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协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审计报告;公司各项资质、许可等;员工花名册;资产台账;银行对账单;关
联交易合同、评估报告等资料。
十一、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一)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之“1-21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信息披露”的规定,申请挂牌公司财务报告
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补
充披露期后 6 个月的主要经营情况及重要财务信息。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截止日后 6 个月(即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政
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经营模式、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主要销售及采购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
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情况如下(特别说明,以下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阅)
:
1、订单获取情况
2025 年 1-6 月,公司获取的订单金额合计约为 79,493.12 万元。公司目前经
营状况稳定,订单充足且正常履行,整体业绩情况良好。
2、主要原材料(或服务)的采购规模
2025 年 1-6 月,公司原材料采购金额为 46,880.13 万元。公司原材料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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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随公司的销售规模而变化,主要供应商相对稳定,公司材料采购具有持续性、
稳定性。
3、主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规模
2025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金额为 58,779.68 万元,较去年同期同比增长
21.54%,公司业务规模扩张较快。
4、关联交易情况
2025 年 1-6 月,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服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2025 年 1-6 月
福建新纳正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36.57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0.07
无锡市万润润滑油有限公司
361.40
无锡兴顺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1,380.31
苏州希诺斯实业有限公司
233.00
(2)销售商品/服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2025 年 1-6 月
四川晨飞科技有限公司
994.84
苏州希诺斯实业有限公司
30.21
苏州歌诗夫新材料有限公司
83.55
(3)关联方往来情况及余额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5 年 6 月 30 日
应付账款
福建正盛无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0.80
应付账款
无锡市万润润滑油有限公司
87.88
应付账款
无锡兴顺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179.84
应付账款
苏州希诺斯实业有限公司
167.81
合同负债
四川晨飞科技有限公司
46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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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5 年 6 月 30 日
合同负债
苏州歌诗夫新材料有限公司
0.07
(4)关联担保
2025 年 1-6 月,公司不存在新增的关联担保。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6 月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07.42
5、重要研发项目进展
报告期后 6 个月内,公司围绕现有产品持续进行技术开发与迭代升级,并对
新产品进行相应的技术开发,相关研发项目按照计划正常推进。
6、重要资产及董监高变动情况
报告期后 6 个月内,公司的重要资产及董监高未发生变动。
7、对外担保、债权融资及对外投资情况
报告期后 6 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新增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公司新增银行借
款 37,011.62 万元,归还银行借款 27,232.66 万元。除此之外,报告期后 6 个月
内,公司无其他债权融资。
8、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6 月/2025 年 6 月 30 日
营业收入
58,779.6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66.30
研发投入
1,455.69
所有者权益
69,844.40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2,685.63
2025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8,779.68 万元,同比增长 21.54%,实现
扣非净利润 1,166.30 万元,同比下降 30.57%。主要原因为:混炼胶业务下游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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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
需求增长以及子公司广东冠聚自 2024 年 3 月投产,当期产销规模逐步释放,公司
混炼胶板块业务收入增长明显。但广东冠聚处于起步阶段,产能利用率尚比较低,
当期新增人工支出和折旧摊销金额较大,对当期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整体而言,
2025 年 1-6 月,公司子公司广东冠聚实现营业收入 3,596.74 万元,同比增长
284.58%,实现净利润-1,826.24 万元,同比下降 124.83%。扣除广东冠聚影响后,
公司当期实现营业收入 55,182.94 万元,同比增长 16.35%,实现归母净利润
3,105.47 万元,同比增长 12.88%。
2025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2,685.63 万元,较上年同期
下滑 201.23%,主要系广东冠聚 2025 年上半年支付供应商原材料采购款,相关材
料尚未加工对外出售因此当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所致。
纳入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项目和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6 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3.68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247.56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9.84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
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
得的投资收益
-13.08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240.64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3.68
小计
247.56
减:所得税影响数
38.13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65.90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136.61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日,公司无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
事项。综上所述,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符合挂
牌条件。
(二)对申请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主体是否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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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2-1-24
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公司
及其相关主体不存在被列入产品质量、环保、食品药品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
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
管理指引》要求。
(三)对申请挂牌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相关情况的核查
根据《挂牌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制定完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组织机构,并有效运作。申请挂牌公司按照《公司法》
、
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等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治理规
则》
”
)第三十五条规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专门委员会的组成、
职权、程序、运行机制及议事规则。挂牌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其成员应当为
三名以上且不在挂牌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过半数成员为独立董事,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
审计委员会成员。
根据《关于新
<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
知》
(以下简称“
《实施规定》
”
)相关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申请挂牌公
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选择设置监事会,或选择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挂牌公司应当
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内部监督机构调整及内部制度完善,选择设置监事会,
或选择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
监事会或者监事。选择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在符合要求的审计委员会
设立完成前,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继续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业务规则关于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各项规定。
公司目前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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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2-1-25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之日,公司监
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同时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前述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置符合
《公司法》
《挂牌规则》
《治理规则》《实施规定》等相关规定。
公司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
的通知》的规定制定了调整计划,公司计划在挂牌成功后、2026 年 1 月 1 日前
取消监事会,同步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职
权。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监事会继续遵守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监事会
的规定。
十二、主办券商推荐意见
根据《业务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项目组对冠联新材的尽职调查情况以及内核会议的审核意见,广发证券
认为冠联新材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上述条件,同意推荐江苏冠联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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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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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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