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神角智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
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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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律意见书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itai Law Firm

北京市丰台区西局欣园南区3号楼三层323室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神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角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神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 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且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12月 16 目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 (www.neeg.com.cn) 披露了《神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www.neeq.com.cn) 披露了《神角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 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 人、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人员、会议登记等

事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 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 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下午 14:00,会议地点为 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亿鼎安吉商业广场 4 号楼 1113 号。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时 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

本次股东会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下午 14:00 在广西省南宁市西 乡塘区亿鼎安吉商业广场 4 号楼 1113 号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唐海林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内容 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4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股东会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人员如下:

1、股权登记目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目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 25日,股权登记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在 股权登记目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目卖出证券的 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 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2人,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0,498,3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91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核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等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对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审议,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所有议案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 监票、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公司未对会 议通知和公告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议案》(需整体表决的 非累积投票议案适用)

1、议案表决结果:普通股同意股数 50,498,332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神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议 案(需整体表决的非累积投票议案适用)

1、议案表决结果:普通股同意股数50,498,332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议案(需逐项 表决的非累积投票议案适用)

1、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神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普通股同意股数 50,498,33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神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普通股同意股数 50,498,33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神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普通股同意股数 50,498,33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弃权服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通过《神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普通股同意股数 50,498,33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审议通过《神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普通股同意股数 50,498,33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通过《神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普通股同意股数 50,498,33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通过《神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普通股同意股数 50,498,33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弃权服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审议通过《神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普通股同意股数 50,498,33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9)审议通过《神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普通股同意股数 50,498,33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0)审议通过《神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普通股同意股数 50,498,3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1)审议通过《神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普通股同意股数 50,498,33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2)审议通过《神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普通股同意股数 50,498,33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 况(非累积投票议案适用)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 比例 | 比例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 数 | (%)
(三) 《〈关于修订 15, 313, 247 9.9437% | 0 || 0. 00% | 0 0. 00%
公司部分管理
制度>议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 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神角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AP 经办律师:任海全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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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樊玺 北京凯 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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